深圳市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T1060014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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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T1060014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书

深圳市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T106-0014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书

憗拪深南中地合字(2003)004号

一、本合同两边当事人

转让方:

深圳市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杨安敏职务:

主任

地址:

敁深圳市南山区海珠城裙楼二楼东侧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地址:

: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甲乙两边本着协商、志愿、有偿的原那么,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转让土地的利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利用权转让范围。

四、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甲方将地块编号为T106-0014,土地面积约为平方米(见宗地红线范围内土地)的土地转让给乙方,并移交给乙方利用。

乙方对该地块的现状无任何异议。

五、本块土地的利用年期为50年,以市计划与国土资源局南山分局批复确信

的起止日期为准。

六、本块土地用途为:

商业性办公用地。

七、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

商业性办公用地;嶺

(二)土地面积平方米,另公用道路面积/平方米,绿化面积/

平方米;

(三)土地位置:

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

(四)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45%;

(五)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

≤;

(六)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3200平方米,其中:

商业23200平方米,办公40000平方米;

(七)建筑高度或层数:

≤125米;

(八)建筑退红线及整体布局要求:

东侧≥5米,南侧≥10米,西侧≥5米,北侧≥60米;

参考已批准的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城市设计,建筑北侧应结合水体或绿化设

计,建筑南侧应结合中心区中轴线步行街设计。

(九)绿化比例:

敁;

(十)建筑场地平整标高(黄海高程):

按整体计划要求;

(十一)建筑间距:

按计划标准与准那么;

(十二):

其它:

乙方应严格按国际甲级标准进行设计,将该项目建成一集商务办公、商业休闲广场于一体的大型高级商业办公区。

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及标准的规定。

八、乙方同意负责敁/敋平方米的绿地(见宗地图绿线范围内土地)的绿化、治理和保护并负担全数费用,绿地产权属于政府,乙方应同意城市园林绿化治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乙方同意负责敁/平方米的道路(见宗地图褐线范围内土地)的建设和保护。

乙方同意宗地图范围的道路属公益事业性质,产权属于政府,无偿供车辆、行人通过。

九、乙方向甲方给付(人民币,下同)亿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小写元)地价款取得上述土地利用权。

其中:

土地利用权出让金亿仟佰拾万仟佰拾

元(小写:

元),市政配套设施费亿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小写:

元),土地开发费亿仟佰拾

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十、经甲乙两边协商同意按以下其中第

(二)种方式给付地价款:

(一)本合同签定时乙方须用现金支票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数地价款。

(二)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分期计息付款,计息标准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首期款的一部份。

乙方分期付款方式为:

一、本合同签定时,乙方须付地价款总额的30%的首期款,即(人民币)亿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其中总地价款的10%作为定金。

二、本合同经市计划与国土资源局南山分局批复后三个月内,乙方须付第二期地价款,即(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3、本合同经市计划与国土资源局南山分局批复后六个月内,乙方须付第三期地价款,即(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

元(小写元)。

4、本合同经市计划与国土资源局南山分局批复后九个月内,乙方须付第四期地价款,即(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五、本合同经市计划与国土资源局南山分局批复后十二个月内,乙方须付第五期地价款,即(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

元(小写元)。

十一、乙方不能按本合同书第十条规按时刻付款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还须向甲方交付滞纳金,每超期一天须按该期欠付款的万分之二交付滞纳金,超期超过6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收回土地利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为甲方所有,并有权要求乙方补偿由此造成的全数经济损失。

因甲方的缘故致使乙方延迟利用土地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除向甲方给付地价款外,每一年还必需按规定缴付土地利用费。

乙方在签定土地转让合同的同时,办理土地利用费记录手续。

  十三、乙方在土地利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利用权或将土地利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惜。

乙方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四、本合同规定的土地转让年限届满,土地利用问题按深圳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土地利用规那么》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乙方须遵守《土地利用规那么》。

 十六、本合同订立、效劳、说明、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十七、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两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本合同经两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报深圳市计划与国土

资源局南山分局批复后生效。

十九、本合同一式七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关单位。

二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两边协商签定协议书明确。

 

甲方:

深圳市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鉴证方: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罗志辉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

2003年10月16日

签定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东8号设计大厦二楼

 

附件

土地利用规那么

憗拡为了切实履行《深圳市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保证深圳市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城市计划的实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确乙方(土地利用者)的责任,订立此规那么。

憙           一释义

一、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涉及到的名词,以本规那么说明为准

宗地图:

 指按必然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限和面积的地形图。

土地利用权:

指深圳市计划与国土资源局依法将国有土地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它条件供给土地利用权受让人依法占有、利用、收益、处分,土地利用权受让人由此取得对该地块按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经营、治理的权利。

土地利用权转让:

土地利用权出让后,土地利用权受让人依法和依照土地利用

权出让合同书将土地利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无偿收回土地:

指因土地利用者不能履行出让合同,违背土地利用规那么进行建设,市计划与国土资源局因此解除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或土地利用年期届满,市计划与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利用权,土地利用者无偿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回并丧

失转让合同一切权利的行为。

土地利用年期:

土地利用权受让人在受让的地块上享有土地利用权的总

年期。

坐标:

  用测量学方式表示地面上一点位置的有序的一组数。

合同中的坐标除非专门指明外,均为深圳独立坐标系统,

用直角坐标表示。

界桩定点:

憗 在实地确信验明宗地图上所标示的各界桩点的位置。

土地利用费:

土地利用者因利用土地按规定每一年支付给政府的土地费

用。

土地临时占用费:

土地利用者经国土治理部门批准临时利用的土地,并按

规定向国土治理部门支付的租金。

市政工程:

憗城市的基础设施。

具体包括:

道路、给水、污水、雨水、

电力、电讯、路灯、照明、煤气等管、厂、站、场、桥

梁或人行天桥及其它工程。

绿化比率:

 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

建筑履盖率:

憗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土地面积之比。

建筑容积率:

规定的地块上全数建筑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含附属

建筑物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除外。

总建筑面积:

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底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

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其它具体计算方式按国家公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那么》进行。

主体建筑物:

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要紧建筑物。

附属建筑物:

憗主体建筑之外的其它建筑。

办公楼:

 憗 供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事务利用的建筑物。

单身公寓:

憗 供单身职工起居和具有居住用的小型厨、厕的建筑物。

住 宅:

憗  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单元式建筑物。

别墅:

憗  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独立式建筑物。

宿 舍:

憗  供学生、职工等集体性居住的衡宇建筑。

综合楼:

憗  多种用途组合一体的多、高层民用建筑。

厂 房:

憗  可供工业生产利用的建筑物。

商业用房:

憗 指为居民提供生活消费及进行商务活动的商铺、饮食、

酒店、娱乐、金融、保险、银行、证券等建筑物。

房地产证:

 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治理、经营、利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

证。

憙           二 界桩定点

  二、《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签定后,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由市计划与国土资源局会同土地利用者实地依图验明。

界桩定点费用由土地利用者支付。

事后,土地利用者必需妥为爱惜,不得擅自改放,界桩蒙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计划与国土资源局,请求从头埋设,所需费用由土地利用者支付。

憙           三 附属工程

憗  

  3、土地利用者同意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附属工程,并保证在/年/月/日前或与主体工程完工时刻同时完工。

并同意附表二所列公益工程免费提供利用,产权归政府所有。

殯土地利用者表示同意附表三所列市政工程可在其宗地图范围内的计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不必作任何补偿。

4、因计划需要,市计划与国土资源局在用地范围内布置公益配套项目和市政管线施工时,土地利用者同意提供用地并无偿通过。

憙         四 设计、施工、完工

憗五、土地利用者必需自《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计划与国土资源局提交设计方案图纸及市打算部门批准的投资打算,市计划与国土资源局应在接到图纸和打算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批。

到期不批复的,视为取得批准。

 六、宗地图范围内的详细计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需符合本规那么规定的设计要点。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计划设计要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由乙方补偿由此而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拒不执行的,甲方将无偿收回土地利用权,没收定金,已兴修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甲方所有。

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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