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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记录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

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

实施日期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否符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环境方针已实施,公司绿化面积已达300M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第6条 人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方针已实施,环境管理方案已验证

第24条产生污染的企业,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中产生的有害气、水、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27条排污企业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依法缴纳排污费。

已申报,未超标

第33条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品,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化学品仓库保管良好,未污染环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1/1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无危害严重的原料,生产印染外包,工艺设备先进,生产废物回收,环境监测合格,产品包装合理。

已申请认证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三十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9/1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有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有审批

 

 

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

02

序号

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

实施日期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否符合

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2004/5/10

全文适用

已实施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18

第9条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已批准,已验收合格

第16、17、18、19、20条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送检。

项目竣工后,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2/2/1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已验收合格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9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10/1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已登记,且已监测合格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

10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2006/9/1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无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有许可证未超标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出现故障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及时维修设施排除故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排污单位对排放的污染物应当加强日常测试,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排污单位无能力自行测试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测试。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排污口,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禁止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

水、声检测合格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依法将生产厂房或者车间租赁、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未在协议中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产生严重环境污染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条件。

 

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

03

序号

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

实施日期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否符合

10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2006/9/1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一)将部分或全部水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将部分或全部水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水污染物从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的;

  (四)擅自停止使用部分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水污染物的;

  (七)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排放手段处理污染物的;

  (八)其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

正常使用水处理、垃圾中转站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自行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运行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处置或者运行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在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运行管理防治设施;无资质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

水处理、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废油交杭州大地环保公司处理,有协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发生。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可能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

有关部门接到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事故。

预案已备案,无事故

 

 

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

04

序号

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

实施日期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否符合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第4条 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须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排污申报登记表》

已申报

第19条如造成水污染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报告。

无事故

1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8/1/1

污水排放一级标准:

PH值:

6-9 CODcr≤100mg/L ss≤70mg/LNH3≤15mg/L

(实测值:

PH值:

8.3 CODcr 52.0mg/L ss 38mg/LNH3  2.33mg/L)

检测合格

14

排污许可证

2004/11/5

总排污许可证废水1.35万吨:

COD≤400mg/L,污染物5.4吨/年。

 

未超标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9/1

第5条 人人有责任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废气,食堂油烟控制有效

第20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

16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3/9/1

第三十五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

基本无排放,无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或者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二)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三)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及危害;(四)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有关事故发生的书面初步报告。

    事故查清后,责任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

17

也纳公约保护臭氧层维

01989/12/1

1、 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及他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协定书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 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臭气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可变或可能改变臭气层而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3、 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无破坏物质是

 

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

05

序号

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

实施日期

使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否符合

18

经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乐议定书

1989/12/30

每一组织都应确保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不得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具体到本公司就是尽可能的减少氟的排放量。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1997/3/1

第7条 人人有责任保护噪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已申报,噪声监测达标

第16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第23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25条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2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991/1/1

本公司执行Ⅱ类标准:

昼间60db  夜间50db

21

绍兴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7/12/5

第十五条根据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4/1

第9条 人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回收协议记录,分类处理

第15、16、17条 企业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19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29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32条建立和健全污染环境责任制,采取防治措施,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

对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建贮存或处置的场所。

第3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堆放。

第41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51条产生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转出地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55、56条应当制订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

06

序号

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

实施日期

使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否符合

2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7/1

HW08废矿物油(机油、柴油、真空泵油),HW11精(蒸)馏残渣(液化石油气残液),HW09废乳化液(乳化油/水、废油水混合物),

分类处理,有转移联单,危险废弃无单独存放无污染,人员经过培训

24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005/10/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第十五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25

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

1999/10/1

第4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天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5、6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并如实填写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第一联副联逢留存档。

第10条 联单保存期为5年。

2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

6.3.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存放无污染是

6.3.11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7.8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27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1986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安全无事故是

 

 

 

 

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

07

序号

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

实施日期

使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否符合

28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6/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废丝及其他生产生活垃圾已纳入管理,有垃圾中转站,无土壤污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六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无污染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有协议,大地环保回收费用2千/年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执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执行规定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执行规定

29

表危险货物品名

1990

21052石油气,42509动、植物纤维及其制品[含动、植物油的]

 

 

 

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

08

序号

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

实施日期

使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否符合

30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6/1

第三十一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执行规定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有预案,无事故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目前无废弃

第五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规定

31

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

2005/1/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发布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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