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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人身保险1

第五章人身保险

[学习目的]

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分类及运行,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重点掌握人身保险业务中主要包括的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功能和特点及承保范围,最后在明确团体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分类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主要的团体人身保险的业务特点。

人类在进行物质生产、向自然界索取生活资料的过程中,乃至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有可能遭遇各种危险;同时,人类自身还要受到生、老、病、残、亡等自然规律的支配,影响和危害身体健康和健全的事件时有发生。

人身风险的存在及其给人们带来的物质与精神损害等损失后果有时是难以独自承担的,因此,需要有社会化的风险分散与控制机制。

人身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也就很自然地成为常备的人身风险管理工具。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包括几点基本内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

(3)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以致死亡、伤害、残废、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的确定及其定额给付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

因此,与财产保险根据保险标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和缴费能力,与保险人协商后确定的。

对于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采用“生命价值理论”或“人身保险设计”的方法进行粗略测算。

由于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使得当被保险人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根据事故发生时的财产损失的实际程度支付保险赔款,人身保险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大都是长期性,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的有效期限往往可以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而且,保险的缴费期和领取期也可以长达几十年。

具体与保险险种和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投保人的选择有关,视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保利益是请求赔偿的条件。

但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必要条件。

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但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计量,可保利益一般没有量的规定性,最主要的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缴费能力。

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如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可保利益以债务额为限。

4.保单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危险保障的同时,还兼有储蓄性质。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在长期的缴费期间,储蓄保费以预定利率进行累积。

由于保单具有储蓄性,保单的所有人可以用保单作抵押贷款,在中途退保时可以得到退保金。

5.保险费率确定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是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再加上各种业务附加费制定费率的。

而人身保险费率的确定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的生命期望值以及分散风险等需要,通常采用“平准保费法”来制定费率。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1.按保险范围分类。

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合同期限一般较长,而且带有投资性质。

根据合同规定的不同,人寿保险可以分为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定期两全保险、定期生存保险、生存年金保险等。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其保费较低、保障性高、投保简单、无需体检等优点,已逐渐被人们接受,投保人次逐渐增加。

意外伤害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

单独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其保险责任包括医疗、疾病造成的残疾、生育、收入损失等等。

通常将不属于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都归为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

2.按投保方式分类。

按投保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是指单个被保险人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投保人身保险。

联合保险是指以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如夫妻、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或合作人等,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

联合保险中第一个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果在保险期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将给付给所有被保险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

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

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四类。

3.按保险期间分类。

按照保险期间划分,人身保险可分为短期业务、一年期业务和长期业务三类。

短期业务是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主要指意外伤害保险或短期健康保险,也有l年期以下的定期寿险业务。

一年期业务是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一般定期寿险都是一年期业务。

长期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

4.按投保动因分类。

人身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大类。

自愿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自愿缔结保险关系,双方均可自由选择。

自愿保险的投保人有选择险种、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以及退保的权利,而保险人可以选择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

强制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开办的保险业务,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愿意投保或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都必须依法建立保险关系,所以强制保险也叫法定保险。

国家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立法规定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或组织必须投保某种强制保险,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也是统一规定的,不能自由选择。

商业人身保险以自愿投保为基本原则,因此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强制保险只占极少数,一般只有意外伤害保险等少数险种属于强制保险,社会保险一般属于强制保险。

凡是没有国家立法规定必须投保的保险都属于自愿保险。

5.按是否是纯保障分类。

按保单是否纯保障,人身保险可分为纯保障保险和非纯保障型保险。

纯保障保险是指该保险只具有保障功能,仅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进行保险赔付,不具有投资等其他功能。

非纯保障型保险是指该保险不仅具有保障功能,还具有投资等其他功能。

投资连接保险及分红保险都是属于非纯保障型产品。

投资连接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其具有投资等功能。

分红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可以每期以红利的形式分享保险人盈利的保险;不分红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不分享保险人盈利的保险。

6.按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分类。

按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不同,人身保险可分为健体保险和次健体保险两种。

(1)健体保险又称为标准体保险,是指生命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人寿保险,前面提及的普通人寿保险一般都是健体保险。

(2)次健体保险又称为弱体保险,是指危险程度较高而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除非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商定以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的一种特殊人寿保险形式,因此该险种属于特种人寿保险。

三、人身保险的运行

人身保险的运行一般包括展业、承保和理赔三个过程。

1.展业。

保险展业是保险展业人员引导具有保险潜在需求的人参加保险的行为,也是为投保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是保险经营的起点。

保险展业由保险宣传和销售保单两种行为构成。

保险展业的方式分为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保险经纪人展业三种。

2.承保。

保险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标的给予保险保障的合同行为。

保险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承保并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

核保的过程包括接受投保单、体格检查、核保调查、核保决定四个过程。

3.理赔。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保险理赔的程序主要是保户向保险公司发出出险通知、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资格认定、立案处理、领款等五个过程。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

在保险单生效两年之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重要事实等为理由来使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保险人在两年内可以来调查投保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和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这两年内保险人没有提出异议,以后就不能提出争议。

这项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人知道投保人隐瞒了一些真实情况,投保时不提出异议,按期收缴保险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这样显然有失公平。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还多缴保费,或者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予以调整保险金额。

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后发现除外。

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现了年龄误告,被保险人健在,可以及时调整。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规定,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

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宽限期条款的规定一般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因疏忽、外出、经济变化等因素,不能及时缴纳保险费而造成保险合同失效,我国新《保险法》规定宽限期为60天。

(四)保费自动垫付条款

保费自动垫付条款规定,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险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如果垫缴后,投保人仍未缴付,垫缴应继续进行,直到累计垫缴本息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数额为止,此时若投保人仍不缴纳保险费,保单合同效力中止。

(五)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规定,若保单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两年),投保人有权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过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

保险人对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即使复效后仍不承担失效期间的保险责任。

(六)不丧失价值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规定,长期寿险合同的保单所有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保单所有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往往将现金价值的数额列在保单上,说明计算方法及采用的利率,使保单所有人可以随时掌握保单的现金价值量。

现金价值的处理可以有三种方式:

(1)保单所有人退保,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量。

(2)将原有保单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原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原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变更原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原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

(七)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年或两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险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即保单的现金价值为限。

如果在归还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则从保险金额中扣还贷款本息。

当贷款本息等于或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保险所有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

该条款使投保人在遇到急需款项的情况时,能迅速将保险单变现以应急,增大了保险合同的灵活性。

(八)保单转让条款

人寿保险单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是保单持有人的资产,保单持有人对其拥有财产所有权。

保单转让条款规定,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

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可转让。

将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的转让方式成为绝对转让,转让时,被保险人必须生存。

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受让人得到保单的部分权利,这一种转让类型被称为抵押转让。

(九)受益人条款和共同灾难条款

受益人条款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受益人为原始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

当原始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再次确定后继受益人。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继续指定受益人,或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和主动放弃受益权而无其他受益人的,则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若保险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则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十)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是包括死亡给付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列示的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生效后(包括复效)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该条款的设置是为了防止一些投保人的逆选择,为了偿还债务或是使家属获得保险金而投保高额的人寿保险。

(十一)红利任选条款

在分红保险中,当寿险公司经营有盈余时,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参与公司分红,领取保单红利。

一般红利的领取有多种选择方式:

领取现款;以红利额作为抵免费用调整下一期保费;存在保险公司,以公司的保证利率累计生息;作为趸交保费购买增额缴清保险,使得保险金额年年递增,同时也提高保单的现金价值;获得一年定期保险选择权,并可以在以红利的一部分行使此权利后,余下部分做其他选择。

(十二)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人身保险的保单中一般会列出多种保险金给付方式供投保人选择。

这些条款可以扩大对投保人的服务机会,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业务吸引力。

通常有以下几种:

(1)一次性给付现金方式;

(2)利息收入方式,受益人将保险金存在保险公司可以定期获得保证利率利息,也可以随时提取本金;

(3)定期收入方式,由受益人选定期间,以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给付;

(4)固定收入方式,即按受益人确定的某一金额给付,直至本息用尽;

(5)终身收入方式,即在受益人的预测终身期间按期支付年金。

[案例]

1.严某于2003年4月28日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

2004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

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其女儿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试分析:

其自杀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

(资料来源:

施建祥.保险学[M].上海:

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2.王某于2004年7月28日为其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年期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身故受益人为其妻刘某。

投保时其年龄为35岁,每年应缴保费为300元,投保年龄为36岁时,每年应缴保费为320元,王某在投保时所报年龄为35岁,但在其死亡后,保险人发现他在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为36岁。

请问其保险金额应调整为多少?

(资料来源:

张洪涛.人身保险[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第二节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生存期满,都可以作为保险事故。

人寿保险的品种随着人们对寿险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而增加。

从传统的寿险产品到现代新型的寿险产品,品种越来越齐全。

传统的寿险产品包括为被保险人提供死亡危险保障的死亡保险;为到期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而提供的生存保险和既提供死亡保险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的生死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以年金方式定期给付保险金的生存年金保险;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养老保险。

现代寿险产品包括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分红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特点

1.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

人寿保险的保单,短则三五年,长则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

投保期限的长短可根据个人对保险保障的需求由投保人自行决定。

2.人寿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3.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代位追偿问题。

人寿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其价值是无法用货币价值进行衡量的。

4.部分人寿保险的保单具有投资和储蓄性。

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费制,纯保险费中的大部分用于提取准备金,它是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为了保证偿付能力,寿险公司必须利用这些准备金进行可靠的资产增值以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投保人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投资收益,其中以红利和储蓄收益方式存在。

终身寿险以及两全保险等保险具有储蓄性。

二、人寿保险的种类

人寿保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简到繁的漫长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对寿险产品需求的日益增加,人寿保险的产品种类也发展得越来越多。

在各国,人寿保险的发展速度已远远超过了财产保险,业务繁盛,规模庞大。

1.按保险性质分类。

在人寿保险实务中,人们习惯上按保险性质的将传统人寿保险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和特种人寿保险。

所谓普通人寿保险,是对个人或某个家庭的保险,它保障的是人的生、死等基本危险。

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品种主要是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和两全保险等。

所谓特种人寿保险则是指那些从普通寿险发展而来,在寿险保单条款的某一或某几方面做出特殊规定而形成的新险种,主要有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险和次标准体保险等。

2.按保险事故不同分类。

按保险事故的不同,人寿保险可以划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及两全保险三种。

(1)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即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由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依据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又分两个基本种类,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2)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又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生存年金保险两类。

生存保险和生存年金保险的目的主要有:

为子女的教育提供资金支持;或是为年老者提供养老保障等。

(3)两全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的保险。

它既为被保险人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

3.按保险利益分配与否分类。

按保险利益的分配与否,人寿保险可以划分为分红人寿保险和不分红人寿保险两种。

(1)分红人寿保险,又称为利益分配寿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比例,以现金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保单受益人的一种人寿保险。

(2)不分红人寿保险,又称无利益分配寿险,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无营业盈余分配的一种人寿保险。

此外,按保险金的给付方法,人寿保险还可分为一次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两种;按保险人年龄则可划分为儿童保险和成人保险;按投保方式可划分为个人人寿保险和团体人寿保险等。

上述对人寿保险的种类划分都是在传统型人寿保险范畴内进行的,随着人寿保险的发展,还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传统型人寿保险品种的创新型品种。

创新型人寿保险是保险人为适应新的需求,增加产品竞争力而开发的一系列新型的保险产品。

这些产品与传统产品相比较,其通常具有投资功能,是投资连结产品,或称为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

三、人寿保险实务

(一)人寿保险的展业

保险展业是指通过保险展业人员的宣传和引导使有保险潜在需求的人购买保险的行为,也是为投保人提供投保服务的行为。

直接展业是指保险公司直接通过本公司的专职人员向顾客推销保险产品和提供服务。

间接展业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展业两个方面。

保险代理人展业是指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代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为保险人招揽业务,保险人按照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保险经纪人展业是指独立于保险人之外,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联系的中介机构,能为保险双方提供服务。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为投保人提供各种保险咨询服务。

(二)人寿保险的承保

保险承保是指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后,经审核其风险,同意接受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的全过程。

保险承保是保险展业的继续,是在保险展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就保险条件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等。

在人寿保险经营中,当保险人接到新的投保申请时,需要把准保户的情况与以往被保险人的患病、残疾、死亡等经验数据相比较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承保,这个过程被称为核保。

(三)人寿保险的理赔

人寿保险的理赔主要包括接案、立案、初审、理赔调查、理赔计算、复核审批和结案归档等几个步骤。

接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接受客户的报案和索赔申请的过程。

立案是指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受理客户索赔申请,按照一定的规则对索赔案件进行登记和编号的过程,以使案件进入正式处理阶段。

初审是理赔人员对索赔申请案件的性质、合同的有效性、索赔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

理赔调查就是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和查证的过程,对理赔处理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

理赔计算,简称理算,是指理算人员对索赔案件作出给付、拒付、通融理赔、豁免处理和对给付保险金额计算的过程。

复核是理赔业务处理中一个关键的环节,通过复核,能够发现业务处理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并及时予以纠正。

结案人员收到复核人员送交的理赔案卷后,进行案卷移交登记,并根据给付案件、拒赔案件和豁免案件进行分别处理。

四、传统型人寿保险

寿险分为广义的寿险和狭义的寿险,其中狭义的寿险仅仅指死亡保险,而广义的寿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和生存年金保险。

传统的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和生存年金保险。

(一)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又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死亡保险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能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避免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失去生活保障。

按照保险期限的不同,寿险又可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保险。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死亡时,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发生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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