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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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
定西公路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
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涵、隧道、通道的安全与畅通,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甘肃省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心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养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辖高等级公路的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
第三条中心负责辖区内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养护工区具体负责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的小修养护工作。
中心配备一名专职桥梁工程师,养护工区配备一名兼职桥梁工程师,负责桥涵、隧道、通道的日常检查和养护工作.
中心要加强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管理,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中的各种检查制度和技术档案制度,并做好预防性养护工作。
第二章养护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桥涵、隧道、通道的主要养护项目.
包括桥梁、涵洞、隧道、通道、导流提、丁坝、顺坝等。
第五条加强桥涵、隧道、通道的预防性养护,及时消除水毁隐患,改善和提高其抗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毁损失.
第六条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质量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桥涵、防护构造物外观完好,桥面整洁,排水畅通,行车舒适。
桥头、涵顶无跳车,桥涵无阻塞、无淤积。
人行道、栏杆系、伸缩缝、泄水孔、支座等无缺损。
二、急流槽等无淤积、无损坏。
三、挡土墙、驳岸等坚实无损,圬工砌体无断裂、沉陷、倾斜、局部沉陷、松动或较大面积勾缝脱落.
四、桥涵无填土沉陷、水穿空洞和基础掏空.
五、隧道洞口无危岩、浮石,构造物无断裂、倾斜、沉陷,衬砌结构无开裂、错台、起层、脱落,施工缝无渗水。
第三章检查与养护
第七条中心和养护工区要分别建立独立的桥梁、隧道档案和涵洞、通道的明细表。
一桥、一隧一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桥隧设计总说明、设计图、预决算、交(竣)工验收后存在的问题等.
第八条加强对桥涵、隧道、通道的检查,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桥梁经常检查:
每月不少于一次。
桥梁定期检查:
交付使用后一年,而后一般桥梁每三年一次或视桥梁具体技术状况每1-3年检查一次。
桥梁特殊检查:
自然灾害或异常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
检查内容有:
一、桥梁
(一)桥面铺装:
是否平整,有无裂缝、局部坑槽、波浪、碎片,桥头有无跳车。
(二)桥面:
泄水管是否堵塞和破损,桥面是否清洁,有无杂物。
(三)伸缩缝:
缝内是否堵塞卡死,橡胶条是否老化、开裂,连接件是否松动,两侧混凝土是否受损.
(四)钢筋混凝土墙式护栏、桥梁栏杆:
有无撞坏、断裂、缺损、松动错位、缺件、锈蚀.
(五)翼墙(侧墙、耳墙):
是否开裂、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
(六)锥坡、护坡:
有无局部塌陷、缺损,有无垃圾堆积、杂草丛生。
二、涵洞通道
(一)洞内有无淤塞、冲刷;
(二)涵洞有无开裂,填土有无沉陷,涵底涵墙有无漏水,八字翼墙是否完整;
(三)进水口是否堵塞,跌水井有无淤积,洞口铺砌有无冲刷、脱落;
(四)涵洞内有无积水、积雪,洞身有无冻裂。
涵洞经常检查:
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在洪水、冰雪前后及行洪期间加强检查。
经常检查内容包括:
进水口是否堵塞、沉沙井有无淤积、洞内有无淤塞及排水不畅;洞口周围是否有杂物堆积,涵洞是否清洁、漏水;周围路基填土是否稳定和完整;涵洞结构是否有损坏。
经常检查中发现有排水堵塞或有较大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
涵洞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三、隧道
隧道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类,隧道的保养维修主要涉及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
(一)日常检查:
1、隧道的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和排水、标志、标线等设施进行的经常性巡视检查。
通过经常检查,应及时发现早期破损、显著病害或其他异常情况,并确定对策措施。
日常检查应每周一次。
日常检查内容及判定见下表:
日常检查内容及判定表
项目名称
检查内容
判定
B
A
洞口
边(仰)坡有无危岩、积水、积雪;边沟有无淤塞;构造物有无开裂、倾斜、沉陷、垮塌等
存在落石、积水、积雪隐患;洞口局部挂冰;构造物局部开裂、倾斜、沉陷,有防碍交通的可能
坡顶落石、积水漫流或积雪崩塌;洞口挂冰掉落路面;构造物因开裂、倾斜或沉陷而致菠萝或失稳;边沟淤塞,已防碍交通
洞口
结构开裂、倾斜、沉陷、错台、起层、剥落、渗漏水(挂冰)
侧墙出现起层、剥落;存在渗漏水或结冰,尚未防碍交通
拱部及其附件部位出现剥落;存在喷水或挂冰等,已妨碍交通
衬砌
结构裂缝、错台、起层、剥落
衬砌起层,且侧壁出现剥落状况,尚未妨碍交通,将来可能构成危险
衬砌起层,且拱部出现剥落;存在喷水或挂冰等,已妨碍交通
(施工缝)渗漏水
存在渗漏水,尚未妨碍交通
大面积渗漏水,已妨碍交通
挂冰、冰柱
存在结冰现象。
尚未妨碍交通
拱部挂冰,形成冰柱,已妨碍交通
路面
落物、油污;滞水或结冰;路面拱起、坑洞、开裂、错台
存在落物、滞水、结冰;裂缝等,尚未妨碍交通
已妨碍交通
检修道
结构破损;盖板缺损;栏杆变形、损坏
栏杆变形、损坏;盖板缺损;结构破损;尚未妨碍交通
栏杆局部毁坏或侵入建筑界;道路结构破损,已妨碍交通
排水系统
破损、堵塞、积水、结冰
存在破损、积水或结冰,尚未妨碍交通
沟管堵塞、积水漫流、结冰,设施破损严重,已妨碍交通
吊顶
变形、破损、漏水(挂冰)
存在破损、漏水,尚未妨碍交通
破损严重,或从吊顶板漏水严重,已妨碍交通
内装
脏污、变形、破损
存在破损,尚未妨碍交通
破损严重,已妨碍交通
2、检查结果应及时填入“隧道日常检查记录表”,详实记录检查项目的破损类型,估计破损范围和程度以及养护工作量,作出判定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二)定期检查
1、隧道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详细检查.通过定期检查,应系统掌握结构基本技术状况,评定结构使用功能,为制订养护计划提供依据.
2、检查结果应及时填入“隧道定期检查记录表”,将检查数据及病害绘入“隧道展示图”,应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分析病害的成因,给出判定结论。
(三)特别检查
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它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
通过特别检查,应及时掌握结构受损情况,为采取对策措施提供依据。
(四)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人的专门检测。
通过专项检查,应完整掌握破损或病害的详细资料,为其是否实施处治以及采取何种措施的等提供技术依据。
第九条中心每三个月组织一次经常性检查,养护工区负责每天的养护巡查和日常性检查及养护工作,特别是要坚持雨中上路巡查制度,并作好巡查、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保养范围的,及时进行养护,属于大修、专项范围的,现场制定处治意见,及时报中心,由养护中心上报总段。
第十条定期检查由公路总段负责组织,中心和工区桥梁工程师协助、配合总段桥梁工程师进行桥涵、隧道、通道的定期检查工作,在每年12月底以前对中心管辖的桥涵、隧道、通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桥隧的技术状况做出评定,并提出预防性养护和修复方案,上报省公路局。
第十一条特殊检查和专项检查由省公路局或委托公路总段(分局)组织实施.一般在地震、洪水、滑坡、超重车辆行使后,或定期检查难以判明构造物损坏的原因、程度及使用状况,或桥梁评定为四类时方可进行特殊检查.
第十二条特大桥、大桥、隧道的检测自竣工验收后每三年一次,
由省公路局委托有检测资质和设备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中心和养护工区要建立特大桥、大桥、隧道的检测档案,为提前安排预防性养护和维修加固改造提供依据.要建立高等级公路桥梁管理系统,每年对桥梁数据库进行维护。
第十四条对经常检查中发现的病害,应按照部颁《公路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及时进行处治和修复,并记入巡查记录中。
对于较大的中心不能处理的病害应及时向公路总段桥梁工程师进行汇报。
第十五条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经费实行包干制,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桥涵、隧道、通道的修复,凡符合下列情况者,均超出定额养护范围,其维修费用需向公路总段及省公路局申报。
一、钢筋砼构件缺损大于10立方米/处(次)的。
二、急流槽连续损坏长度:
浆砌片石长度大于50米/处(次)的,混凝土长度大于30米/处(次)的.
三、防护工程:
浆砌片石防护损坏40立方米/处(次)以上,混凝土防护损坏30立方米/处(次)以上的.
四、桥涵清淤:
500立方米/处(次)以上的。
第十七条维修保养时限要求:
修复总体时限要求:
汛期前应对所有损坏的桥涵、防护构造物进行全面修复。
一、桥涵、隧道、通道出现损坏、基础掏空等现象随发生随处治。
二、桥涵、急流槽等排水系统发生淤塞处理不超过2天。
三、桥头跳车、栏杆、伸缩缝、泄水孔、支座等病害个构件损坏处理不超过10天.
四、泄水孔箅、防落网丢失当日补齐.
五、桥梁栏杆、涵洞帽石损坏15日内修复,期间要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六、桥涵、涵洞(通道)防护构造物勾缝、抹面、脱落等5日修复。
七、桥梁、涵洞(通道)混凝土构件表面发生侵蚀剥落、蜂窝麻面等病害7日内修复.
八、隧道洞门、端墙、仰坡等防护构造物勾缝、抹面脱落及损坏等5日内修复。
九、隧道排水构造物损坏7日内修复.
十、隧道内各种反光标志缺损当日更换。
十一、对桥梁、隧道、通道泄水孔堵塞、伸缩勾缝内杂物填塞、桥面杂物等随发生随清除。
第四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八条中心对各养护工区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养护工区应重视加强辖区内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工作.
第十九条中心年终对桥涵、隧道、通道养护工作重视,养护质量好的工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条检查中若发现存在养护质量问题的工区,对工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凡因预防性养护未做好和水毁抢修不及时造成较大水毁损失的养护工区,应当自行补救,费用自负。
并由中心对养护工区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