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名都地下室基坑支挡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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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名都地下室基坑支挡工程

滨江名都地下室基坑支挡工程

专业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

明达置业(太仓)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TCGQ2007-45、57号基坑围护工程

工程地点:

江苏省太仓市港口开发区

签订时间:

2014年11月18日

发包单位:

明达置业(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TCGQ2007-45、57地块基坑支挡工程专业

承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TCGQ2007-45、57号地块基坑围护工程。

2、工程地点:

太仓市港口开发区龙江路西侧。

3、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

按照甲方提供的《地下室基坑支挡结构施工图》进行施工,所

列的属于基坑支挡施工的部分。

4、承包方法:

本工程甲方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安全、包维修的方式承包

给乙方。

2、合同工期

1、开、竣工日期

本工程约定于开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工期,(其中深层搅拌桩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余部分根据总包施工进度执

行)。

2、开工与延期开工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如不能按时开工,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开

工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

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

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工期不予顺延。

3、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大暴雨等)造成的停工,乙方可提出书面报告,甲方签字盖

章确认后,工期方可顺延。

否则,工期每延误一天,扣除乙方工程总价款的5‰。

3、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3126230元整(大写:

叁佰壹拾贰万陆仟贰佰叁拾元整)。

(含深

搅桩、注浆钢管土钉、放坡挂网喷砼支护、井点降水、检测费等一切为完成本工程的

所有费用)。

如甲方书面通知变更内容或数量时,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按变更工程数量

参照已经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

2、所有设计变更、签证,均应先批准费用后实施,未经甲方批准费用的项目不得结算。

3、工程签证单为本合同造价调整唯一有效依据,所有签证单必须经甲方代表书面签字且

甲方盖章后方可得到结算,否则甲方一律不予认可。

4、付款方式

付费次序

付费额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支付已完合格深层搅拌桩工程款的80%

深层搅拌桩完工及搅拌桩机械撤场后15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付费

支付边坡支护费用的40%

边坡支护一半后15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付费

支付到至合同总价的80%

边坡支护完成并且围护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

第四次付费

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

地下室土方回填结束,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后15个工作日内

注:

每次付费金额以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为依据(详见附件一)。

各阶段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三次付费前发票金额含第四次付费金额。

甲方按本表约定的支付节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乙方未达到支付条件的,甲方不因春节等特殊节日而向乙方提前支付工程款。

5、质量、监督

(一)质量

1、质量标准:

合格

2、乙方应指派一名质检工程师专门负责乙方承包工程范围内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按国家

及地方规定填报质量安全所有资料。

3、乙方应按照“太住建安监[2012]1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工程水泥搅拌桩及土钉墙做相应

检测,检测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

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二)监督

1、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技术交底施工,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及相关验收标

准,乙方应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并具备一定的质检水平。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并应及时报告甲方。

3、乙方必须按照图纸要求实施“洛阳铲”施工工艺,甲方或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若

发现乙方私自更改施工工艺、方法,甲方将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终止合

同。

4、如甲方或监理书面提出的整改要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现场代表有权开具施工质量的

处罚单,罚款在当期结算中扣除。

5、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重做,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立即返工,次数达两

次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6、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按规定填写工序质量检查单。

6.1隐蔽工程检查,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工地检查。

特殊、

危急工程甲方检查工程时应做到随叫随到,一般工程不得超过6小时。

6.2隐蔽工程未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不得隐蔽。

7、乙方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对监理联系单、通知单涉及的整改事项及时整改,

按规定进行各工序报验、隐蔽工程验收等配合工作。

6、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提供设计图及有关设计文件,审核乙方编制的实时性施工方案,协调设计等相关部门进

行技术交底。

2、及时审核施工计划,及时办理验收计价。

3、施工场地已具备“三通一平”,提供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接口,保证正常施工要求。

4、负责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

5、监督,检查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

作。

6、甲方驻工地代表:

蒋龙。

(2)乙方责任

1、按照现场情况及本项目的设计要求,提供基坑围护施工方案,并保证所提供的施工方

案通过安监站组织的专家论证。

2、根据工程的规模和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机械设备,按期优质完成施工任务。

3、承担施工用水及用电费用。

4、乙方要配合甲方对项目进度的整体安排,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听从甲方所下达的指令,

不得发生因甲方对项目进度安排的调整向甲方索取费用或消极怠工或擅自解除合同等

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利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

失与法律责任。

5、负责项目的材料试验送检和工程试验工作,并承担相应试验费用。

6、本工程所有原材料在进场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材料进场清单,包括材料名称、数量、规

格等信息。

7、做好工程日志和施工过程中技术资料积累工作以及质量控制工作。

8、严格控制井点降水的水位,确保基坑支护、相邻建筑、道路的安全,并承担基坑支护

或井点降水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9、因乙方施工不当造成邻近管桩破损或断裂,乙方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0、负责做好与地方及其他施工单位特别是总包单位的协调工作,并承担由于乙方工程需

要所发生的协调费用。

11、服从甲方现场代表及其委托人的管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及甲方质检人员的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范、设计文件和经专家审核认可、甲方同意的施工方案

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承担因违反施工操作规

程以及技术处理不当所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

12、对已完工的工程,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维护,保证其完好状态。

13、本工程的保修期为自本工程施工竣工到地下室土方回填完工的时间,在保修期内发生

的任何质量安全问题,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保修通知4小时内到现场无条件保修,否则

由甲方另行组织保修,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内双倍扣除。

1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经过专家论证的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否则,甲方有权

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因对施工图纸理解错误,造成材料浪费、返工

损失及工期延迟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6、乙方驻工地代表:

余学祥。

7、违约责任

 

1、合同一方未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

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合同一方非另一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

金。

3、如乙方不能按甲方及总包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导致甲方及总包在整体工程

施工进度方面的影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由此影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合同总

价10%的违约金。

4、按甲方及总包施工进度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甲方有

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

任。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甲方及总包在工作配合上发生了3次以上的纠纷,甲方有权单方

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8、安全责任:

1、乙方进场施工时必须准守一切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施工,并承

担安全生产设施与安全措施的一切费用。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安全生产而产生的一切

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2、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

对于乙方或其分包商所雇佣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损害或

赔偿,甲方没有责任,对于这类损害和赔偿,乙方应保证甲方不负责任,且保证甲方

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讼诉、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

其他费用。

9、农民工工资及保险:

1、乙方必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

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对于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优先用于支付工

人劳动报酬。

2、乙方必须保证所属劳务人员、供货商报酬或货款的支付,并保证不因劳务人员的纠纷

而影响甲方的工作秩序和工程的正常进行,否则,甲方代为乙方支付款项,代付部分

从乙方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3、工程开工前,乙方须办理自有人员和第三者生命险、自有财产险等相关保险,并承担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0、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甲方提供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第一次付费时返还4万元,

第三次付费时返还4万元,第四次付费时返还2万元。

11、其他约定

1、为加强施工管理,施工期间乙方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组织生产,特殊情况需离开工地一

天以上时,必须安排工地临时负责人,并报经由甲方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否

则按其离开工地天数每天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在对乙方的结算中直接

扣留。

2、深层搅拌桩施工完毕后28天养护期和等待总包基坑开挖期间,无论时间长短,在此期

间均不存在任何费用事项,甲方在基坑开挖前一周通知乙方继续进场,如有延误,按

合同工期违约责任处理。

3、由于本工程和总包单位以及其他施工单位交叉的地方较多,故而必须充分相互协调和

配合,一旦出现乙方消极协调以及拒绝配合的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或单方

面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4、乙方已到现场考察,同意现场条件,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生活、工作条件均由

乙方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均含在合同总价内。

5、本工程严禁分包,一旦发现分包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

付清后自动失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明达置业(太仓)有限公司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工程预算书

 

3#地块基坑支护报价单

序号

费用名称

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1

挂网(普通边坡)

5260

94

494440

节点3-1、3-4

2

挂网(土钉边坡)

2655

100

265500

3

土钉

m

4779

50

238950

4

水泥土搅拌桩

11320

165

1867800

5

水泥土搅拌桩压顶砼

183

500

91500

6

水泥土搅拌桩压顶钢筋

T

4.4

4100

18040

7

井点降水

10

15000

150000

至地下室顶板

施工结束

8

合计

3126230

 

附件二

廉政协议

甲方:

明达置业(太仓)有限公司

乙方:

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履行滨江名都TCGQ2007-45、57地块房地产项目基坑围护合同期间,为保

证双方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确保工程质量,特订立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补充,具体

内容如下:

1、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

费、感谢费等。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宴请甲方工作人员及组织其参加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3、乙方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费用。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甲方工作人员推荐、介绍的施工队伍及材料供应商等。

5、如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提出上述要求,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负责人通报,如不做通报

或仍安排上述行为的,视为乙方主动提供。

6、违约责任:

(1)如违反以上规定中任何一条,乙方接受合同总价款10%的罚款,甲方有权直接从工

程款中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如违反以上规定中任何一条,乙方除按上述条款接受处罚外,且接受甲方向乙方追

加每次10万元的罚款。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明达置业(太仓)有限公司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三

保密协议

甲方:

明达置业(太仓)有限公司

乙方:

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双方在履行滨江名都TCGQ2007-45、57地块房地产项目基坑围护合同期间,为名确

双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

条款的法律含义。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内,协议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以及在上述项目过程

中所知悉或可能知悉的有关“秘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条定义:

1、“秘密信息”:

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属于甲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

的,或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

材料和信息。

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会议记录、备忘录、合同协议文本、图纸、项目技

术资料、双方联系函件、磁盘媒介、电子化信息等。

2、“秘密信息”不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乙方已经通过其他来

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信息;

(2)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的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3)

根据政府要求、命令或司法条例所提供的信息。

第三条乙方在接受秘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对秘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提供;

2、乙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提供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该公

司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

3、乙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需,将秘密信息提供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

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

严格保密;

4、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将

(1)

立即通知甲方此类要求;

(2)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秘密信息,乙方将配合甲方采取合

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秘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5、若乙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

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在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内,双方应采取谨慎而合理的措施防止本协议所规定

的秘密信息的泄密。

本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将所有包含有本协议项

下秘密信息的资料送还甲方,并不得将秘密协议复印留存。

第五条所有秘密信息包括内含的知识产权,仍为甲方之单独财产,乙方仅有权为本协

议之目的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

但前提是,甲方是上述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或使用

主体。

第六条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内容,承担因违反本协议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

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的成立和有效不依赖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或文件的有效性。

第八条因解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索赔,均应提交苏

州市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本协议的修改和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做出。

第十条本保密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双方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完

成之后50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明达置业(太仓)有限公司乙方:

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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