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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史讲义

第一讲 隋史讲义

第一节隋的统一及其创制

一、隋的统一及其意义

1、隋统一前北方政局

东魏—北齐

西魏—北周(宇文氏,匈奴族与鲜卑混血族)

577年,北周武帝宇文邕灭北齐——宣帝宇文赟——静帝宇文衍

2、杨坚立国

  静帝即位后,杨坚以左大丞相、都督内外诸军事辅政。

由隋国公而成隋王,于大定元年(581)废静帝自立,建隋朝。

开皇九年(589),灭陈,结束分裂局面。

 

父杨忠是西魏府兵十二大将军之一,北周重臣,封随国公;妻独孤氏乃北方非汉族中势力之最盛者之后裔,女是宣帝皇后。

唐太宗说:

欺孤儿寡母以得天下。

清赵翼:

古来得天下之易,未有如隋文帝者。

3、意义

(1)建立了以关陇汉人贵族为本位的新政权。

新政权以继承汉人传统政治文化为号召,打破了以武将为主体的北周政治体制。

(2)标志着东晋十六国以来中国历史上空前的民族大融合告一段落,隋唐大统一格局,赖以形成。

二、隋的创制

1、三省六部制

内史省(中书省)――决策机构――内史令

门下省——审议机构——纳言(侍中)

尚书省――执行机构——尚书令、仆射

吏部(铨选)、礼部(礼仪)、兵部(军事)、都官部(刑部,刑法)、度支部(民部,户口钱谷)、工部(营建)

意义:

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分离,削弱相权,加强中央集权。

《隋书》卷二六《职官志》:

髙祖踐極XX伊始復廢周官還依漢魏唯以中書為内史侍中為納言自餘庶僚頗有損益。

《旧唐书》卷一《高祖本纪》:

武德三年三月:

己夘改納言為侍中内史令為中書令給事郎為給事中。

2、地方制度

废三级制为二级制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罢郡,改为州县二级制。

大业三年(607),炀帝改州为郡,

以郡统县。

唐会要卷72军杂录:

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

3、科举制

(1)隋文帝分科取人。

设有特科与秀才科。

特科:

隋文帝开皇三年正月甲戌诏举贤良。

开皇十八年七月,“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督、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

”[1]

隋文帝还沿用各代岁举常科之法。

开皇七年正月,“制诸州岁贡三人。

”常科包括秀才、孝廉、明经科。

[1]册府元龟,卷67。

(2)隋炀帝开启科举新时代。

大业三年开设进士科。

《隋书·炀帝纪》:

有“文才秀美”等十科。

范文澜先生以为“文才秀美”即是进士科。

人们对炀帝何时立进士一科,看法不尽同,对进士科始于炀帝时却是一致的。

唐人也是这么认为的。

刘肃《大唐新语》:

炀帝“置明经、进士二科。

”《旧唐书·杨绾传》:

“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

《通典》卷一七《选举五·杂议论中》:

隋氏罢中正,举选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人不土著,萃处京畿。

4、户籍制

隋初,户籍混乱,存在“诈老诈少”与强宗大族荫庇户口现象。

设保、里、党,由里正、党长负责检查户口,进行户籍整理。

为防止户籍的弄虚作假,州县官吏必须常查户口,实地查验相貌、年龄、疾状(健康状况)称大索貌阅,清查“诈老诈少者”。

黄:

3岁以下;小:

3-10岁;

中:

10-17(后改为10-20)岁;

丁:

18-60岁(后改为21-60);老:

60岁以上。

输籍法:

又称“输籍定样法”。

隋代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

利用这一手段,搜刮隐藏户口,以防止人民逃税和抑制士族、豪强占有劳动人口,从而确保政府收入,加强中央集权。

岳飞《乞出师札》:

“古者命將出師,民不再役,糧不再籍,蓋慮周而用足也。

籍:

古代各种捐税的统称。

输:

交纳。

《资治通鉴·陈长城公至德三年三月》:

“高颎[1]请为输籍法,徧下诸州,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矣。

胡三省注:

“输籍,凡民间课输,皆籍其数,使州县长吏不得以走弄出没。

陈至德三年,即开皇五年。

一本作此下有“又言民间课输无定簿,难以推校”。

中华本,5481页

通典卷七:

其時承西魏丧亂,周齊分據,暴君慢吏,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網隳紊,姦偽尤滋。

髙熲覩流冗之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彊家收大半之賦,為編甿奉公上,蒙輕減之征。

先敷其信,後行其令,烝庶懐惠,姦無所容。

隋氏資儲徧於天下,人俗康阜,熲之力焉。

中华本,156-157页

5、开皇律:

开皇元年,隋文帝初即位,即命郑译等人制定新律,并于同年十月完成,颁行于天下。

开皇三年,文帝命苏威、牛弘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再次改定法律,形成一部有十二篇、五百条的《开皇律》。

《开皇律》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

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1)废除酷刑,改以笞(1-50)、杖(60-100)、徒、流、死为五种基本的刑罚手段。

(2)创设“十恶”制度。

“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议”是指“八议”,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必须按特别审判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

“减”是对“八议”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比照常人减一等处罚。

“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允许以铜赎罪,每等刑罚有固定的赎铜数额。

“当”是“官当”,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当徒”或“以官当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罚。

 

第二节大运河的开通

(一)营建东都

隋文帝建大兴城(新长安城)。

炀帝即位后,决定迁都洛阳。

1)便于对关东和江南地区的控制

2)洛阳是水路运输的自然中心,储藏与转运物资的枢纽。

(二)开凿运河

1、背景

1)巩固政权的需要,加强与东南地区的联系。

2)便于转运南方的物资,尤其是在对高丽战争时期,显得更为重要。

3)炀帝眷恋江南景色和繁华。

2、开凿情况

隋文帝时期

1)广通渠:

开皇四年,引渭水开凿(潼关至长安)。

2)开皇七年,扬州山阳渎,以作伐陈准备

隋炀帝时期(大业元年至六年)

开凿了四条以洛阳为中心贯通全国的大运河。

通济渠;邗沟;江南河;永济渠

今天的大运河长约800英里,其长度相当于从美加边境的五大湖区到墨西哥湾,或者如以欧洲地区作对比,相当于从柏林到波尔多(法国西南部),或者从汉堡到罗马。

----(美)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第25页

3、意义

  把由西向东的五大水系(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加以贯通,形成了南北向的人造运河与东西向的自然河流相互连接的水运体系。

1)加强了已成为全国经济重心的江淮、东南地区的联系。

2)使隋朝能以南方的粮食和其他物资供养宏大的都城长安和洛阳,并给北方边境提供战略和后勤保障,为南北的统一提供了坚实的物资基础。

 意义:

政治、经济中心的南移

隋唐大一统帝国,和秦汉大一统时有些不同。

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当日的军事政治重心,虽仍旧在北方,经济重心却已迁移到南方去了。

如何把军事政治重心的北方和经济重心的南方连系起来,开凿运河,正好满足这个新时代的客观形势的要求。

……安史乱后,唐末及北宋末年,当运河因被切断而不能把南方物资大量运往北方的时候,唐宋帝国随著经济基础的动摇而力量削减,甚至灭亡了。

在宋金对立时,运河水道荒废,不能把全国的军事政治重心和经济重心连系起来,宋金自然也没有力量来对抗漠北新兴的民族,从而分别陷于崩溃的命运。

——全汉升《唐宋帝国与运河》(非原文)

第二讲唐史讲义

(618—907)

唐帝系(21主)

高祖-太宗-高宗-中宗(睿宗)-武后-中宗—睿宗-玄宗-肃宗-代宗-德宗-顺宗-宪宗-穆宗-敬宗-文宗-武宗-宣宗-懿宗-僖宗-昭宗-哀帝

第一节唐的立国

一、李渊及唐朝的建立

李渊出生于汉人与胡人混合血统的贵族之家,是西魏贵族李虎之孙。

隋、唐的建立者与西魏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1、政治上的关系。

西魏宇文泰创建府兵,最高长官有八柱国、十二大将军,隋朝缔造者杨坚之父杨忠是十二大将军之一,唐朝的缔造者李渊的祖父李虎是八柱国之一。

2、婚姻关系。

宇文泰、杨忠、李虎均与突厥望族独孤信维系着联姻关系:

独孤信的大女儿——宇文泰之子(即北周明帝);

四女儿——李虎之子李昞(子李渊);七女儿——杨忠之子杨坚。

李渊通过过其母独孤氏,与北周及隋两家皇室有着密切的关系。

李渊代隋,有如杨坚的取代北周,是贵族政治的产物。

第二节 唐太宗与贞观之治

一、玄武门之变:

高祖武德九年(626年),李世民于宫城北门玄武门设伏,杀害太子李建成、弟李元吉,发动了夺权的政变。

这是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

相关背景

  唐高祖李渊的皇后窦氏生了四个儿子:

三子李元霸早死;长子李建成通常留居长安,协助父皇处理军国大事;次子秦王李世民领兵出征在外。

李元吉:

酷嗜射猎,在战阵上反复无常,又是个好色之徒和虐待狂。

李建成:

冥顽不灵,桀骜难训,沉湎酒色。

司马光:

按建成虽为顽愚,既为太宗所诛,史臣不无抑扬诬讳之辞,今不尽取。

(通鉴考异,中华书局,通鉴卷190,5960页。

二、贞观之治

1、史家描述:

通鉴卷193唐太宗贞观四年十二月:

天下大稔,流散者皆归乡里,米斗不过三四钱。

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

东至于海,南及五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取给于道路焉。

2、原因

(1)隋鉴:

与民休息。

通鉴卷192:

朕當去奢省費輕徭薄賦選用亷吏使民衣食有餘。

贞观政要卷一:

貞觀初太宗謂侍臣曰為君之道必須先存百姓若損百姓以奉其身猶割股以啖腹腹飽而身斃。

(2)用人。

1)拔擢山东和江南士人,与关陇集团兼用。

长孙无忌、杜如晦(关陇);

房玄龄、魏征(山东---北齐旧境);

褚遂良(南方)

2)寒人。

马周,武将常何门客,官至宰相。

3)政敌。

魏征、王珪,太子党。

剑桥隋唐史:

西北贵族在太宗时代已经失去了他们在朝廷的绝对优势,高级官僚来自全国各地。

……高官的籍贯和地区性集团在制定政策时都没有起重要作用。

(202页)

(3)纳谏。

魏征。

《剑桥中国隋唐史》评:

魏征在朝廷起了清廉刚直的表率作用和限制皇权的作用。

他是成为太宗时期政治特色的一个象征,这个特色就是君臣以诚相待,彼此坦率地交换意见。

(197页)

《旧唐书》卷71《魏征传》:

貞觀之始聞善若驚暨五六年間猶悦以從諫自兹厥後漸惡直言雖或勉强時有所容非復曩時之豁如也。

(4)制度确保政令的正确执行。

《贞观政要》卷一:

貞觀三年太宗謂侍臣曰中書門下機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實重詔勑如有不稳便皆須執論比来惟覺阿旨順情唯唯茍過遂無一言諫諍者豈是道理若惟署詔勅行文書而已人誰不堪何煩簡擇以相委付自今詔勑疑有不穩便必須執言。

二、政治制度

1、三省制六部制

中书:

出令。

中书令(2人)。

副长官:

中书侍郎。

门下:

审议。

侍中(2人)。

副长官:

门下侍郎。

尚书:

尚书令(不授)。

副长官:

左、右仆射。

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设置。

宰相人数多至一二十人。

宰执官的变化:

(1)隋和唐初,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仆射是当然宰相。

每日上午在政事堂(设于门下省)共同商讨国家大事,午后各归本省处理本省事务。

(2)仆射不再参加宰相议政阶段。

皇帝指定级别略低的官员参加政事堂会议,以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系衔,实为宰相。

办公地点:

政事堂

太宗时,设于门下省。

高宗永淳元年(682)迁至中书省。

开元十一年(723),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设中书五房(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

通鉴卷212开元十一年:

是岁,张说奏改政事堂曰中書門下列五房于其後分掌庶政。

胡注:

舊制:

宰相常于門下省議事,謂之政事堂。

永淳元年,中書令裴炎以中書執政事筆,遂移政事堂于中書省,至是説政事堂為中書門下,其政事印改為中書門下之印。

权力机制:

宰相会议所作的决策以文字形成“中书门下奏状”,报皇帝批准,付外执行。

皇帝下发诏令,原则上须经宰相通过,加盖“中书门之印”方能生效。

尚书省及六部

吏部:

人事;户部:

财政经济;礼部文化教育;兵部:

军事;刑部:

司法;工部:

工程建设。

各部尚书为长官,副长官为侍郎。

尚书省设于宫外,中书省、门下省设于宫内。

日人内藤湖南《中国近世史》:

  中书省为天子的秘书官,司掌起草诏书敕令、批答臣下的奏章。

这些诏书的颁发或敕令的下行,要取得门下省的同意。

门下省有反驳的权力,若中书省起草的文稿有不当之处,门下省可以批驳,甚至将其封还。

因此,中书省和门下省须在政事堂上达成协议才成。

尚书省是接受上述决议的执行机关。

……当然,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中的要员,皆系贵族出身,而贵族并不完全服从皇帝的命令。

因而天子对臣下的奏章批示时,所用的文字,都很友好温和,决不用命令的口吻。

钱穆《国史新论》:

汉代宰相是首长制,唐代宰相是委员制。

最高议事机关称政事堂,一切政府法令,须用皇帝诏书名义颁布者,事先由政事堂开会议决,送进皇宫画一敕字,然后由政事堂盖印中书门下之章发下。

没有政事堂盖印,即算不得诏书,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

……在唐代,凡遇军国大事,照例先由中书省中书舍人(中书省属官)各拟意见,再由宰相(中书省)审核裁定,送经皇帝画敕后,再须送门下省,由给事中(门下省属官)一番复审;若门下省不同意,还得退回重拟。

因此必得中书、门下两省共同认可,那道敕书才算合法。

……皇帝不能独裁,宰相同样不能独裁。

石林燕语卷三宇文绍奕考异:

秦漢至唐有官名雖相沿,而實不同者。

尚書,秦官;漢武帝使宦者典事尚書,謂之中書。

……中書,宦官也。

至成帝乃罷中書宦者,置尚書。

魏武帝為魏王,置秘書令,典尚書奏事。

文帝改為中書令。

……葢漢、魏所謂尚書、中書者,本出於一,且初未有門下省。

中华,40页。

门下省:

后汉谓侍中寺。

晋时因其掌管门下众事,始称门下省。

南北朝因之,与中书省、尚书省并立,侍中为长官。

隋承其制。

唐龙朔二年改名东台,高宗咸亨初复旧称,武则天临朝,改名鸾堂、鸾台。

中宗神龙初复旧称。

开元元年改名黄门省,五年仍复旧称。

門下:

侍中、常侍、給事黄門之職。

2、监察机构

御史台:

纠察内外百官军民。

长官:

长官御史大夫;副长官:

御史中丞。

大夫秩高,多不除授。

下设台院(侍御史,掌纠察百官)、殿院(殿中侍御史,掌纠察朝仪)和察院(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

三司:

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凡遇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御史可独立弹奏,不必禀告大夫、中丞。

3、地方机构

州县二级制。

贞观十三年(639),全国州358,县1511。

太宗分全国为10道(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岭南。

玄宗时分为15道:

山南分东西、江南分东西、黔中道、京畿道、都畿道)。

道:

不是行政单位,无常设机构与官员,是巡察使、按察使的巡行区或监察区,与汉之剌史部约略相当。

四、府兵制度

1、溯源:

沿自西魏、北周,初以六镇(沃野、怀朔、武川、抚冥、柔玄、怀荒)鲜卑人为骨干,收编关陇豪右乡兵部曲而组建的军队,具有较强的鲜卑部落兵制色彩。

单立户籍,与民户分治。

隋时,府兵中汉族成分增加,民族色彩已趋消失,统治者改变其军民异籍的传统。

隋书·高祖纪下:

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

2、唐府兵制

太宗贞观十年(636)对府兵制度加以整顿。

唐代府兵的中央领导机构主要是十二卫。

府兵的基本单位是设在各地的折冲府(军府)。

设折冲都尉和果毅都尉统领。

太宗时,全国共有军府634个,兵力约60万,关中占261个,兵26万,占三分之一强。

1)兵源从当地有财力的民户中挑选。

2)服役年限:

20-60,每三年补充一次兵员。

3)府兵不得随意迁徙,只能在当地务农。

农闲由折冲府组织训练,轮流番上宿卫或接受征调作战。

4)本人不承担国家赋役,但戎具、军粮大多要自备。

因此,府兵制必须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实行所谓兵农合一制。

岑仲勉《隋唐史》:

府兵是游牧社会的落后兵制。

5)折冲府分属于十二卫,战时由朝廷另遣将帅,调兵出征,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

6)府兵之主要任务是宿卫而非守边。

五、均田制度

1、百姓授田

1)中男和丁男,100亩(80为口分田[北魏:

露田],20为永业田[北魏:

桑田])老男、残疾人授田略少,为中男、丁男的口分田之半,寡妇则为30亩。

中男:

16---20岁。

丁男:

21---60岁。

永业田可传子孙。

口分田于本人死后归还政府另行授田,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

2)其他授田

[1]杂户授田与百姓同。

(杂户:

北魏至唐代户口的一种。

其身分低于普通百姓,高于奴婢。

[2]官户授口分田40亩。

(犯罪者及其家属没入官府服役,并编入特殊户籍,称官户)

[3]道士、和尚授口分田30亩

[4]女冠、尼姑授口分田20亩。

[5]工商业者,宽乡:

永业田10亩,口分田40亩。

一般妇女(包括有夫之妇女)、部曲、奴婢、耕牛不授田。

2、贵族官僚授田

1)有封爵的贵族:

永业田:

5顷至100顷。

2)职事官及五品以上的散官:

永业田:

2顷至60顷

3)勋官60亩至30顷不等。

一顷:

100亩。

散官:

有官名而无固定职事之官。

与职事官相对而言。

勋官:

授给有功官员的荣誉称号,没有实职。

初名散官,至唐始称勋官。

3、土地的买卖。

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自由买卖。

百姓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买卖:

1)身死无以供葬及由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卖永业田;

2)迁宽乡及卖充住宅邸店者可卖口分田。

4、特点

1)妇女地位的下降,门阀势力的衰落。

2)杂户、官户、工商业者的地位的上升。

3)促进了寺观经济的发展。

4)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5、均田制的局限与破产

1)隋唐时因各地条件所限,百姓授田常达不到实际授额。

2)人口的激增,贵族官僚的土地兼并,政府掌控的土地不敷授受。

3)农民遇灾荒或赋役苛重时,常出卖土地。

4)高宗、武后之后,均田制走向废败。

六、租庸调制(以丁为单位征纳)

租:

二石。

调:

绢二丈、綿三兩(或折纳布、麻)。

庸:

服正役20天(地方政府的杂徭不计在内)。

可按每天折3尺纳绢或布3.75尺替代,是为庸。

作用:

替代正役,纳庸即不服正役,服正役即不纳庸。

如在20天外加派正役,过15天免调,30天租调均免,算上加派,总计不得过50天。

七、户籍制度

手实:

民户每年向地方政府呈报户口、田亩。

三年一造。

计账:

地方政府汇总各户手实,统计出当地课口总数及应纳租调总额,逐级上报中央以作财政预算依据。

每年一造。

在计帐的基础上,进一步登记户籍,载明户口/田亩、承担赋役情况,一式三份,分存于县、州、户部。

第三节武周政治

一、武则天的身世

1、出身,武士彟之女,彟与高祖有旧,为商人。

2、唐太宗之才人。

太宗卒后为尼。

注:

则天是否其名她下台后,中宗上尊号“则天大圣皇帝”,死后又谥?

否。

是曰“则天大圣皇后”。

高宗(649—683)

长子弘暴卒

次子贤被废

三子显中宗(683-684)

四子旦睿宗(684)

武则天(684-705)

天授元年9月,即帝位,改国号为周。

神龙元年,武则天病重,张柬之政变,立中宗,复国号唐。

女皇同年病故。

三、武则天的政治作为

(一)打击士族势力:

太宗修《氏族志》

是時,朝議以山東人士好自矜夸,雖復累葉陵遲,猶恃其舊地,女適他族,必多求聘財。

太宗惡之,以為甚傷教義,(令士亷与韋挺、岑文本、令狐徳棻等刋正姓氏)……撰為氏族志。

……太宗曰:

我與山東崔、盧、李、鄭,舊既無嫌,為其世代衰微,全無冠葢,猶自云士大夫,婚姻之間,則多邀錢幣。

才識凡下,而偃仰自髙,販鬻松檟,依託富貴。

我不觧人間何為重之?

祗縁齊家惟據河北,梁陳僻在江南,當時雖有人物,偏僻小國,不足可貴,至今猶以崔盧王謝為重。

我平定四海,天下一家,凡在朝士,皆功效顯著,或忠孝可稱,或學藝通博,所以擢用。

見居三品以上,欲共衰代舊門為親,縱多輸錢帛,猶被偃仰。

我今特定族姓者,欲崇重今朝冠冕,何因崔幹猶為第一等,昔汉高祖止是山東一匹夫,以其平定天下,主尊臣貴。

卿等讀書,見其行迹,至今以為羙談,心懐敬重。

卿等不貴我官爵耶?

不須論數世以前,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級,遂以崔幹為第三等。

及書成,凡一百卷,詔頒於天下。

《旧唐书·高士廉传》。

提高了庶族地主的地位,削弱了山东士族。

武则天通过高宗修《姓氏录》:

皇朝得五品官者,皆升士流。

(《旧唐书·李义府传》)

《唐会要》卷83《嫁娶》太宗贞十六年六月诏:

燕、赵右姓,多失衣冠之绪;齐、韩旧俗,或乖德义之风,名虽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

《通鉴》卷二○○:

(显庆四年)六月丁卯,詔改《氏族志》爲《姓氏錄》。

初太宗命高士亷等修氏族志升降去取時稱允當至是許敬宗等以其書不叙武氏本望奏請改之乃命禮部郎中孔志約等比類升降以后族爲第一等其餘悉以仕唐官品髙下爲凖凡九等於是士卒以軍功致位五品豫士流時人謂之勲格。

(二)发展科举制度,多方延揽人才。

1、科举制度考试方式、内容

(1)武则天主政前的科考科目 

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

后来两种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后又增口义)。

帖经:

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

《通典·选举三》:

“帖經者,以所習經,掩其兩端,中間開唯一行,裁紙爲帖。

凡帖三字,隨時增損,可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六者爲通。

墨义:

是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

口义:

即口试,要求口头答述经义。

墨义和口义总称问义。

(2)武则天主政后科考内容的变化

A 进士科试杂文。

高宗永隆二年(681年),进士科始加试杂文二篇。

杂文指“箴、铭、论、表之类”。

自此,进士科偏重文辞的倾向日渐明显。

中宗神龙、玄宗开元间,进士开始试诗赋。

稍后即明确进士试杂文一诗一赋。

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

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

東漢學術之重心在京師之太學,學術與政治之關鎖則為經學,蓋以通經義、勵名行為仕宦之塗徑,而致身通顯也。

自東漢末年中原喪亂以後,學術重心自京師之太學移轉於地方之豪族,學術本身雖亦有變遷,然其舆政治之關鎖仍循其東漢以來通經義、勵名行以致從政之一貫軌轍。

此點在河北即所謂山東地域尤為顯著,實與唐高宗、武則天後之專尚進士科,以文詞為清流仕進之唯一途逕者大有不同也。

由此可設一假定之說:

即唐代士大夫中其主張經學為正宗、薄進士為浮冶者,大抵出於北朝以來山東士族之舊家也。

其由進士出身而以浮華放浪著稱者,多為高宗、武后以來君主所提拔之新興統治階級也.

其間山東舊族亦有由進士出身,而放浪才華之人或為公卿高門之子弟者,則因舊日之士族既已淪替,乃舆新興階級漸染混同,而新興階級雖已取得統治地位,仍未具舊日山東舊族之禮法門風,其子弟逞才放浪之習氣猶不能改易也。

總之,兩種新舊不同之士大夫階級空間時間既非绝對隔離,自不能無傳染薰習之事。

但兩者分野之界畫要必於其社會歷史背景求之,然後唐代士大夫最大黨派如牛李諸黨之如何構成,以及其與内廷閹寺之黨派互相鈎結利用之隱微本末,始可以豁然通解。

B 武举。

但在唐代并没有形成制度。

(3)方式上的变化

A 创殿试。

天授元年(690),首创由皇帝策问举人。

B 开南选。

派官员赴桂、广、交、黔等地,选取适当人才为官,称为南选。

参《唐会要·南选》、《新唐书·选举志下》

(4)规模盛。

太宗贞观(23年)间,进士205人

高宗、武则天时期(55年):

进士1000人

2、自荐和试官制度

  陆贽《翰苑集》卷17《請許臺省長官舉薦屬吏狀》:

  往者則天太后踐祚臨朝,欲收人心,尤務拔擢,弘委任之意,開汲引之門,進用不疑,求訪無倦。

非但人得薦士,亦得自舉其才,所薦必行,所舉輒試。

宰相有功名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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