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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求决类

二、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审批

行为内容

政策法规依据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

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1.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粤建设字〔2008〕24号,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

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2.按照《初步设计审查办法》第六条,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书。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

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3.按照《初步设计审查办法》第十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3

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审批

1.《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号公告)第四条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镇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

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2.《广州市建筑条例》1997年1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内,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搅拌车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和施工技术限制等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报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二0O四年第5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限期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90号)。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五条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69号)。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011年修订)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6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90号)附件3保留的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31项。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

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杳合格,取得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7.《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35项。

8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卜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根据2000年8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

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

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民航总局2005年第27号令)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0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刖,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者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刖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者位置。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刖,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仃统编号,并疋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11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1•《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限期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也应当积极使用散装水泥。

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经主管机构提出意见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3•《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第一点科学规

戈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4•《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850号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1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1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修订)全文。

14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备案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3〕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号进行修改)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建设部令第82号)。

3.《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冋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1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冋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2004〕建设部令第134号)全文。

4.《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16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2004〕建设部令第134号)全文。

4.《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17

招标控制价

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46号)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

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18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企业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审核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7〕广东省人

民政府令第12号,粤府〔2000〕34号修订)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经主管机构提出意见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1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0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4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18号,2014年修订)第四条第六项“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手续。

21

工程造价变更备案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咼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2.《广东省头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三目“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

3.头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疋不致

的。

22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

23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4

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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