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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效薪酬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公司人力〔2008〕278号

关于下发《岗效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公司、项目部、队、租赁公司、桥梁公司、路辉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心试验室、物管中心、通信公司:

为完善公司内部的分配结构和分配形式,建立公正、客观的价值评价与分配体系,使员工能够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收益,促进个人业绩与团队业绩的有机结合,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意识,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推进公司总体发展,特制订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岗效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望各单位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成立相应的组织,将重点放在项目经济指标及员工绩效考核上,并与之挂钩,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相关数据收集及员工考核定岗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岗效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公司内部的分配结构和分配形式,建立公正、客观的价值评价与分配体系,使员工能够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收益,促进个人业绩与团队业绩的有机结合,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意识,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推进公司总体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分配依据

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分配依据是:

岗位价值、个人能力、素质和业绩。

分配数量和分配比例的增减应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

第三条薪酬管理原则

1、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是指薪酬的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和个人公平。

2、竞争性原则:

薪酬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对人才的吸引力为导向。

在薪酬结构调整的同时,结合市场薪酬水平,使公司的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3、激励性原则:

薪酬制度的设计以激励性为导向,通过绩效考核,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经济性原则:

薪酬水平须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经济承受能力保持一致,使人力成本的增长幅度低于公司总利润的增长幅度,同时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用适当薪酬成本的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增加值,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合法性原则:

薪酬制度必须合法,合法是建立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基础之上的合法。

6、就高原则:

具备多个职务的人员岗位工资设定就高,鼓励一专多能,兼职的原则。

7、重点倾斜原则:

体现向管理型、技术型岗位倾斜、向责任风险大的重要岗位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参照《中铁十一局集团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度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暂实行两种工资分配制度。

公司机关、分公司、项目部管理服务人员实行岗效薪酬制,并建立分类别、分专业、分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和相应的考核办法。

同时,分公司、项目部人员工资总额必须与公司核定的管理费挂钩(由公司经济管理部考核)。

各建制队、分公司一线操作工人实行以定额、计件或单项工程承包形式的包工薪酬制。

第五条公司所建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结合项目技术含量、工期要求、市场重要性等因素,划分为A级项目、B级项目。

具体为:

铁路项目投资3.5亿元以上;路外项目(含公路、市政、水利等)投资2亿元以上的为A级项目,其它为B级项目。

铁路项目以我公司为主成立的集团公司指挥部,按A级项目标准执行。

A级项目收尾期间(主体工程完工、项目投资完成90%以上)按B级项目标准执行。

第二章薪酬结构

员工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特种工资、福利工资、绩效考核挂钩奖六个单元组成。

第六条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是保障员工最低生活需要,体现工资保障功能的单元。

基础工资500元/月.人。

第七条岗位工资

一、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现任岗位职务高低、劳动强度和岗位环境,兼顾劳动技能高低,与员工出勤率挂钩按月计发。

具体标准见附表1《机关及附营单位员工岗效工资对应表》、附表2《分公司、项目部员工岗效工资对应表》。

二、各级主要管理人员(公司机关副部长以上、分公司项目部、部长级别以上)岗位(职务)的确定以公司聘任文件为准,被聘任多重职务的员工(项目上不同性质的业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套改岗位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到项目任职后按项目任职套改工资标准执行(公司领导除外)。

三、公司鼓励一专多能,专兼结合,提倡精练业务,扁平管理,精干高效,各类人员岗位层级划分主要依据岗位要求、文化素质、技能素质、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管理幅度、管理层次、管理的复杂程度、工作负荷、精神疲劳程度、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四、机关各部室部员级别的认定,由各部室负责人拟定方案,分管机关工作的公司领导负责组织综合评定(含今后进入机关人员)。

一般原则是主任部员为中级职称(含)以上且在相关岗位工作3年(含)以上,各部室应严格控制主任部员的比例。

其他人员根据本人业务能力、岗位价值、职称、学历等分别定为一、二、三级部员。

分公司、项目部部员级别的认定,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综合评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执行。

员工试用(见习)期满,按上述程序评定岗位级别。

五、新招聘的大专及以上(统招)学历的毕业生,工作第一年为见习期,本科学历的见习期工资为每月1600元,大专(含高职)学历的见习期工资为每月1300元,另发放流动津贴、生活补助。

六、拟招聘并已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毕业前在公司实习期间,报销单程差旅费。

并按专科700元/月、本科900元/月的标准发给生活费,对表现优秀的实习生,可适当上调生活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专科1000元/月、本科1200元/月。

七、各单位根据员工表现和岗位情况,对部长级(含)以下员工岗位工资可在200元以内进行上下浮动,但工资上浮人员总数不应超过本单位总人数5%,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批准后发放。

一些管理型的项目及收尾项目,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公司不需要下发任职文件,因工作需要且表现出色的员工,项目任命的业务(部室)主管,其岗位工资可上调一档,书面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八、下列情况下,公司可对各单位管理人员(部室正职及以上领导)岗位工资进行上下浮动,具体浮动标准视情况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1、项目管理费用实行包干制,原则不得突破核定包干使用的管理费,特别是亏损未完成上交款的单位包干管理费超标时,公司根据超标情况核减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工资。

2、按照每季度经济活动分析会排名情况,按优高劣低原则进行上浮下调。

根据11项指标(经营利润率、产值利润率、包干管理费与产值比、工程计量速率、上交款完成率、社保基金完成率、产值完成率、物资节超率、周转材料与产值比、设备创利率、设备完成产值率)的评价以公司平均水平为基准,根据平均排列名次,按名次进行相应岗位工资的上浮下调。

3、非业主或设计图纸原因,因项目施工组织、施工管理不力造成工程工期滞后的,下调岗位工资。

4、因工程进度、质量等原因被业主通报或业主要求公司派驻工作组或公司领导去项目帮助工作的,下调岗位工资。

5、因施工组织、管理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下调岗位工资。

九、各建制队实行承包工资制,由所在项目根据承包工程内容按二次预算分割后的单价实行内部承包,其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由承包单位自行制定,经所在项目审核报公司备案后执行。

在具体分配中,各类人员要分类、分等级,要与各岗位(工种)完成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员工个人技能水平高低及员工出勤率相结合。

十、岗位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婚丧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十一、岗位工资坚持动态管理,实行易岗易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凡易岗员工从易岗的次月起重新认定岗位(职务)并核定技术等级及岗位工资,各单位应及时填写《员工易动岗位工资审批表》(见附表6)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十二、生产(服务)人员岗位工资的确定见《生产(服务)人员岗位工资对应表》(附表3),没有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按下列方法进行工资套改:

从事该工种工作1年-20年的,套入该工种初级工岗位工资对应档次;

从事该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套入该工种中级工岗位工资对应档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重新确定岗位工资;两年后仍没有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其现岗位工资的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确定岗位工资。

第八条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是对员工积累贡献的补充报酬。

年功工资由一般年功工资和本企业年功工资组成。

1、一般年功工资:

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限累加计发,从员工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每一年按10元的标准发放。

各类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不含自费生)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可视为一般年功。

2、本企业年功工资:

按照员工在本企业(含总公司所属单位调入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累加计发,每一年按10元的标准发放。

3、退役军人首次安置的,其军龄按集团公司核定的时间计算为一般年功,从到公司报到上班之日起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4、年功工资上不封顶,每年从1月1日起增加。

第九条特种工资

特种工资是企业对员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所支付的一种物质补偿形式。

特种工资由职称津贴、施工流动津贴、执业资格津贴、技师津贴、基层兼职团支部书记津贴、高原津贴、女工卫生津贴七个单元构成。

其它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具体见附表4《特种工资标准表》)。

一、职称津贴

1、获正高级职称的员工,从聘用当月起发给职称津贴600元,按任职年限每年10元累加计发,不封顶;

2、获副高级职称的员工,从聘用当月起发给职称津贴450元,按任职年限每年10元累加计发,最高限额600元;

3、获中级职称的员工,从聘用当月起发给职称津贴300元,按任职年限每年10元累加计发,最高限额450元;

4、获助理级职称的员工,从聘用当月起发给职称津贴200元,按任职年限每年10元累加计发,最高限额300元;

5、获员级职称的员工,从聘用当月起发给职称津贴100元,按任职年限每年10元累加计发,最高限额200元。

对虽获取某专业职称,但公司未聘用的,不得享受职称津贴。

对获多项专业职称的,按“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项职称津贴。

二、施工流动津贴

1、在重庆市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南岸区、大渡口区的项目,按5元/天发放流动津贴;

2、上述地区以外的项目按10元/天发放流动津贴;

3、国外项目由公司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4、公司机关、通信公司、物管中心、房地产公司不发放流动津贴。

建安公司、租赁公司、机械分公司在基地固定工作的人员,不发放流动津贴。

三、执业资格津贴

1、注册在公司的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岩土工程师、高级爆破工程师每月补助200元;一级建造师每月补助150元,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补助100元;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安全工程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咨询工程师、审计师、中级质量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爆破工程师、律师等资格证书,每月补助150元;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等资格证书,每月补助100元;

2、执业资格证书专项补助上限为500元/月.人

3、取得注册执业资格,并在公司注册的人员,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参照职称津贴标准(对应的基础标准,不按年限增加)享受职称津贴。

四、技师津贴

1、通过技师资格考试并被公司聘用的员工,从聘用当月起每月增发100元技师津贴;

2、通过高级技师资格考试并被公司聘用的员工,从聘用当月起每月增发200元技师津贴。

3、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或参照技术职务享受职称津贴)和技师两项任职资格的人员,采用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项津贴。

4、获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员工,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或公司解聘其技术职务后,从转岗或解聘次月起不再享受技师技能津贴。

五、基层兼职团支部书记津贴

基层兼职团支部书记津贴按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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