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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小企业融资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之一,在增加税收、促进技术创新、吸纳就业以及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中小企业飞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在于融资渠道不畅、资金短缺,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在当今银根紧缩的条件下,如何正确认识中小企业发展中融资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参照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具体情况,从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现状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政策等方面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做了一些简要分析。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信用体系

 

一、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3

(一)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3

1.完善的立法保障体系3

2.畅通的融资渠道4

3.建立中小企业资金援助制度4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制度4

1.中小企业融资的立法保障体系5

2.完善的金融机构5

3.积极的融资举措6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6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7

(二)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原因7

1.融资方式单一8

2.融资渠道缺乏8

3.融资制度不完善8

4.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健全9

5.中小企业自身局限性9

(三)改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策略9

1.改善创业环境建立健全金融体系9

2.发展融资渠道10

3.引导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10

4.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11

结论11

致谢12

参考文献13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中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社会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

各国都在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针对中小企业采取了许多政策,但是中小企业的大力发展仍面临诸多制约和阻碍因素。

2011年国家确定实施宽松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并举,央行六次提高银行准备金率,三次调高存贷款基准利率,融资成本提高,导致大面积的中小企业陷入融资难的困境。

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美国、日本及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制度现状的综合比较,为我国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提供参考。

一、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中小企业在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战后,日本经济能够迅速发展和振兴,中小企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而日本中小企业之所以能够繁荣发展并推动日本经济的复兴,这就离不开日本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因为日本的中小企业有着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相比之下,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却普遍存在着融资困难这一障碍。

美国和日本作为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拥有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其中小企业金融体系与政府的金融政策对于我国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目前,美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占全美企业总数的99%,约2140多万家,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60%,其中新增就业机会大约有2/3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中小企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

一半以上的创新发明是由小企业实现的,其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两倍。

美国政府通过对中小企业局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向中小企业。

由于其资本市场比较完善,金融制度安排市场化程度很高,金融工具种类繁多,因此美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主要由政府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中小企业,利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资本市场配合政府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1.完善的立法保障体系。

美国政府为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小企业融资政策从立法上加以规制。

1953年出台了《国家中小企业法》,1958年对其进行了修订,规定政府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融资支持;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中小企业投资法》,给小企业的投资者以低息长期贷款和减免税收等优惠;1958年美国设立并通过《小企业法案》规定由政府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此后,又陆续制订了许多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的法律。

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政策法》、《扩大中小企业输出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2.畅通的融资渠道。

美国企业的融通资金主要来源于证券市场,通过上市和发行公司债券筹措的资金额占全部资金的67%左右,而银行贷款相对较少。

美国中小企业长期资金的供给主要来源于公司股票债券,而短期资金则依赖于银行信贷,企业筹资的顺序为公司债券、股票、银行贷款。

由于在法律上对发行债券形成的负债总额不作限制,可发行债券种类多,中小企业能够方便地发行资信评估低等级或无等级债券,企业与作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对发行总额、发行条件进行协商,即可做出发行决定,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比较自由,债券发行的比例大大超过银行融资。

加之中小企业受企业形态、组织规模、股东人数、资本金规模等各种条件限制,其股票往往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而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成为最直接的融资方式。

对于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仍可以在柜台市场进行交易。

非上市企业可以通过将其股份在柜台市场上公开出售以获得资本,增加资本金,为一些在证券交易所下市的企业提供一定期间的流动性,而柜台市场主要由全美证券协会管理。

其规模与成交量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居全美第二位,并在日本、新加坡等国实现了网上挂牌交易。

3.建立中小企业资金援助制度。

美国成立了隶属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

小企业管理局。

并在各州设立了众多办事处和分支机构,向小企业提供援助和咨询。

小企业管理局有三种主要的贷款形式:

直接贷款、协调贷款、担保贷款。

小企业管理局不仅促进小企业融资,还依据《公平信贷机会法》和《社区再投资法》以及美联储的实施细则《BB条例》,督促商业金融机构执行与小企业融资有关的法律。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日本近七百万家企业中约99%为中小企业,它们集中分布于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其为日本提供了近4/5的就业岗位。

日本金融体系与美国不同,其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中小企业同大企业一样,外部资金的供给主要是来自银行,同时也有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并且直接融资具有不断深化的趋势。

近年来,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特征可以概括为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特点。

日本依靠政府的政策性贷款和完善的担保机制来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问题。

1.中小企业融资的立法保障体系

在日本,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战后日本制定有关中小企业政策的根本法律。

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在国内经济长期萧条形势下,日本进入了战后最大的经济结构的转换期。

随着制造业对国外投资的增加,中小制造承包业者也推向国外,特别是在亚洲地区融资。

日本从中小企业现行领域的发展政策转向促进中小企业向新领域发展的政策。

相继制定了《中小企业新领域进入等圆滑化法》、《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新事业创出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

日本政府还设立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和《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的助成法》,在一定场合政府会直接为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无息贷款,以使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目标相吻合。

1999年,日本还修订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中小企业融资保驾护航,其规定政府有义务为中小企业进行企业诊断、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等,同时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还应采取其他的一些措施,如政府定货等。

这些措施为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完善的融资机构

1948年8月,日本设立专职行政机构中小企业厅,地方政府相应设置中小企业局,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行政组织网,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指导,并对政府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方针政策提出参考意见,反映中小企业的要求和希望,协调企业之间的矛盾,对中小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支持,以此提高其整体经营水平的提高。

在此基础上,日本还为中小企业设立了大量的民间融资机构,主要有地方银行、互助银行、信用组合和信用金库等。

国家允许它们建立全国信用联合会,可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资金调剂并经营一些特别的金融业务以获得额外的收益。

另外政府还允许它们买卖公债、贴现票据、代理证券投资,甚至允许买卖金银。

进一步增加了民间融资机构的安全性,降低了经营成本,减少了全社会的金融风险。

另外,日本政府还为中小企业设立政策性融资机构。

为了弥补民间融资机构的遗漏和不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本在二战后相继建立了5个直接由政府控制和出资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融资机构:

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

国民金融公库是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的一个公法人,对从银行或其他普通金融机构融通资金有困难的国民大众提供必要的小额事业资金贷款。

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是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通一般金融机构难以融通的长期性的必要资金,其业务基本上是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比较特殊,其为半官半民性质机构,政府对其干预较大,不仅购买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的债券,而且还掌握着任免该机构官员的权力,并委派金库监理官。

3.积极的融资举措

日本政府不仅设立了各种融资机构,还建立了完善的信贷担保系统与信用辅助制度,制订了《信用金库法》、《中小企业防止破产共济法》、《小型企业共济法》、《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等法律和法令。

全国各都政府县均设有信用保证协会,在中小企业从民间金融机构借贷经营资本时对债务予以保证,并由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对信用保证协会保证的债务进行保险。

当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相应的抵押和质押品,此时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担保,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

日本政府还开辟了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渠道,让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积极拓宽其直接融资渠道。

允许中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设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构,组建二板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让和筹资服务,且上市条件宽松,亏损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也允许上市。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工商部门注册的工业企业总数的99%,其企业总产值、利税总额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0%、40%和近60%,提供就业岗位占全国城镇就业岗位总数的75%。

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约占我国出口总值的60%,完成的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3.2%,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较多问题,尤其是当前金融危机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中小企业在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目前我市县域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它们发展迅速,吸纳就业多,市场拓展能力活,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新农村建设、深化社会生产专业化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已成为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中小企业在发展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政策环境不完善,创业门槛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尚缺乏相应有效的配套措施等等,而其中,融资难又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突出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由于间接融资方式单一、直接融资渠道缺乏、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缺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是我国当前中小企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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