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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合同模板

南通通州湾开发建设公司

代建合同

 

二O一七年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

----------

项目代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武汉国家生物产业(九峰创新)基地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经委托人、项目代建人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项目代建管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委托项目代建管理任务的一方。

(3)“项目代建人”是指按照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项目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服务”是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服务内容和项目代建管理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了的所有承诺及根据本合同进行的所有工作,包括为达到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目标而承担的其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8)“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9)“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项目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咨询、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各相应资质的单位。

(10)“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进驻”是指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和项目代建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项目代建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项目概况

第四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规划占地约亩,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用地约亩,容积率

拟建项目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建筑密度约,绿化率不低于;

第五条项目代建目标

投资控制目标:

总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算以内。

工程质量目标:

一次性验收合格。

工期目标:

确保进度计划完成,年年底投产。

安全目标:

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项目代建酬金

本项目代建酬金总价为¥:

万元【大写:

,以上合同价为暂定价(实际合同价的确定详见本合同第五十九条);未含节余奖励金额及工程进度、质量奖励】。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条款约定的方式向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支付。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第七条本合同由如下文件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下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1、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本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代建管理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5、委托人与第签订的与项自管理有关的工程合同文件

6、有关项目批复文件

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项目代建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范围

项目服务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施工图设计开始,至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并交付使用及保修期内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项目代建工作。

第九条服务内容

1、基本要求:

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范围涵盖质量、进度、安全、费用控制、项目组织协调、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范围,项目代建人负责全过程的专业化项目代建管理服务,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起到“管理枢纽”的作用。

项目代建管理服务横跨项目生命周期的施工图设计、工程采购、施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等阶段。

(1)负责项目代建管理规划编制与项目组织设计。

建立一整套项目代建管理制度体系,包括项目目标、组织机构、方案规划、实施策略、流程制定、项目控制、项目评价等各方面内容。

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完善优化。

(2)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后各阶段进行工作策划、方案分析、及提供实施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专项评价工作。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委托人办理规划许可、文件审查等各类有关手续;

(4)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

(5)按技术经济分析方法和价值工程方法选择最佳的设计方案并进行投资控制;建立各项采购管理程序,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采购招标;组织委托人方、项目代建方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建立完整的造价管理体系和流程,在造价管理中为业主方提供技术性咨询意见。

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报委托人方审批,审核工程进度款及工程变更价款,初步审核建设工程结(决)算,为工程量清单编制提供计算依据。

(7)整个项目全过程中的文档管理;建立项目文档管理标准,负责项目建设所有文档的收集、整理、归类及移交工作,并对资料进行检查和审核,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8)参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及资料归档,参与组织项目后评价;

(9)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2、补充说明:

(1)在设计管理阶段,项目代建人运用现代工程管理模式对设计过程进行管理。

项目代建人的专业工程师负责对设计过程中的文件进行审查。

对设计过程的进度、质量、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

(2)建安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不含进园企业自行投资的工艺设备的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用工程)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以项目代建人为主负责。

(3)提出设备选型的规划、设计、采购方案。

(4)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跟踪审计单位等的相关工作要求。

(5)编制项目建设周报,提交生物办。

项目代建人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代建人的权利

第十条项目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组织项目建设有关的采购、招标工作,包括:

编制招标文件、提出编制建议和修改意见。

(2)负责编制、管理各类工程合同及工程资料,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合同的监督实施。

(3)对专业工作单位和工程材料的比选有建议权:

与项目代建管理有关事项的组织权。

(4)项目进度的检查、协调权。

(5)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对设计方案及工程变更的建议权。

(6)项目代建人在紧急情况下可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其他旨在减少损失回避风险的指令,但在发布指令后的24小时内应当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7)各种技术方案、签证、协议、文件及其他往来的函件应经过项目代建人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委托人决策。

(8)有对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供货商的组织、协调、检查权。

重大事项需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9)有在协议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工程进度款及工程变更价款支付审核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权与建议否定权。

(10)对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的审查权。

(11)工程上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限期清理出场;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商进行整改或返工。

(12)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建议处理权。

第十一条项目代建人在完成项目管理目标的前提下,有权按期取得项目代建管理酬金,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获得奖金。

项目代建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项目代建人应在签订项目代建管理合同前向委托人提交本合同总价的5%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项目代建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经派遣充分的经验丰富的项目代建人员及时进驻现场,按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月报》向委托人总结项目代建管理工作进展和提出下阶段的项目代建管理任务。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代建人应参与项目决策建议,对需决策的事项或委托人提出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事项应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合理化建议,并书面报送委托人,为项目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对专业工作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的审核,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供委托人参考。

第十七条项目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代建管理工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移交给委托人。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项目代建人对本项目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合同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料均应保密,项目代建人在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不将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和内容透露给第。

第十九条项目代建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一致,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专业管理、技术人员。

否则将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有更换的必要,必须事前提出同等或资质更高的人员经委托人同意后更换。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的出勤率每月应不少于22天;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保证每月22天出勤的情况下,同时要保证每天至少一人在岗。

第二十一条项目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在保修责任期内,接到委托人通知7天内必须到达现场。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人员

(1)本项目代建人的项目经理为。

(2)项目代建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员工组成的项目团队执行工作。

如项目代建人能力不足、不合格、不诚实、不合作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

项目代建人应接受委托人提出的对不合格管理人员的更换。

(3)项目代建人应于每月28号前向委托人报送项目代建人的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月报,并经委托人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委托人参与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项目代建人自备与工作相关的办公设备(电脑)、检测设备及其他需要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保证委托人使用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使用技术文件、资料、图纸不会造成任何第知识产权的侵害。

第二十六条项目代建人将对其雇佣于本合同的所有人员的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代建人应承担其本身及其人员在本合同确定的范围内因错误或疏漏以及严重渎职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七条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项目变更、索赔、处理事故、改变供货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方案等问题,项目代建人必须及时书面给出合理化建议报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处理方法。

第二十八条项目代建人负责办理自身有关的保险。

第二十九条项目代建人应尽一切努力,在项目代建管理服务中应力争使其服务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就合同及招标文件中与服务有关的事宜,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按要求完成项目的各项目标,其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规定。

第三十条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设备、材料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设备、材料质量出现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项目代建管理单位负管理的责任。

同时项目代建人对质量的认可不影响监督机构或委托人事后的否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人的责任期从合同生效至项目代建管理服务最终验收、服务结束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因建设进度推迟而改变工期,项目代建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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