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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带招标文件通用册

 

招标文件

第一册

(通用册)

 

招标编号:

/

项目名称:

/顺槽皮带中间部分增购

招标人:

/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

 

二○一四年七月

 

前言

本招标文件共分两册:

第一册是招标文件通用文本;第二册是招标文件专用文本,包括项目技术要求。

第一册招标文件通用文本内容包括: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册招标文件专用文本内容包括: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

第八章技术部分

第一册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0

五开标及评标11

六确定中标14

七中标服务费15

第二章合同一般条款17

第三章合同格式28

第四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30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1.1招标人:

特指依法进行招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的招标人为:

//有限公司

1.2招标代理机构:

是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招标资格证书、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为:

/。

1.2合格的投标人:

1.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供应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

1.2.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3除非下文或第二册另有规定,凡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良好资信,有能力提供招标设备的供货人均可以投标。

1.3凡受托为本次招标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凡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

1.4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2.资金来源

2.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招标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2中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此项费用应计入投标总价,不应单独开列。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

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书

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

第八章 技术部分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人收到后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该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投标语言

7.1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每包中第八章“技术部分”所包含的所有设备进行投标。

不得将项目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7.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为准。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下列部分):

附件1——投标书(统一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统一格式)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7-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2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统一格式)

7-4投标人资格声明(统一格式)

7-5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统一格式)

7-6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统一格式)(四)法人代表授权书

7-7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

7-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新设企业当年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7-9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10投标货物(相同型号)的销售业绩(统一格式)

7-11所投货物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如果需要,复印件加盖公章)

7-12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各投标人视所投产品需要而定)

7-13投标人认为其它必要的内容(如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

附件8——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统一格式)

附件9——货物的技术服务条款、售后服务的内容、项目实施进度方案规划

8.2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9.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货物从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见附件5)

9.3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评标委员会满意。

9.4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包括设备、软件、材料(和/或耗材)、技术资料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

10.投标报价

10.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同时不接受有条件的优惠报价。

10.3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3)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4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投标货物包括主机、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2)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3)投标货物为进口设备还应包括进口环节税、增值税、其他税等。

10.5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金额见第二册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并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

1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3)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未按第29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11.3投标保证金应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支票(仅限于太原地区转账支票)

汇票

电汇(投标时提交银行电汇底单复印件)

备注:

全称:

/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太原市滨河支行西山支行

(简称:

中国银行太原市西山支行)

账号:

139********4

行号:

104161004868

11.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11.1和第11.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凭收据领取投标保证金)。

12.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投标文件的签署与规定

13.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份、副本(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份和(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份所投产品使用操作手册。

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正、副本内容必须保持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商自负。

13.3任何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3.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3.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无被授权代表签字,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并清楚的标明所投项目编号及货物名称。

14.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如果投标人同时投多个包,投标一览表应按包单独制作)。

投标一览表中报价应与投标书报价相一致。

14.3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4.4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的货物名称、招标编号和“在2014年8月19日上午9:

30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4.5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14.6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投标截止期

15.1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递交招标代理机构。

15.2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者,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16.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第11条规定不予退回。

 

五开标及评标

17.开标

17.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

17.2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17.3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7.4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8.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9.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19.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有效期和资格证明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保证金是否有效、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19.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有差异,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4)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投标方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9.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内容或叙述不清楚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澄清,但是不能修改投标文件内容。

19.4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通过符合性检查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符合性检查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19.5不具备投标资格和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具备投标资格的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属于不具备投标资格或非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2)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无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

(5)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

(6)无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的(代理贸易公司作为投标人投标时);

(7)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虚假样品的;

20.投标文件的澄清

20.1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有必要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进行现场答疑,答疑内容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随后递交招标代理机构。

20.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1.评标

21.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其投标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21.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考虑以下因素:

(1)价格及投标产品付款条件、投标产品交货期等;

(2)投标产品情况:

质量、功能先进、适用性、整体性、运行成本等;

(3)其他:

技术培训能力、质量保证期、招标文件响应情况;

(4)投标厂商综合实力:

厂商实力、信誉、履约能力等;

21.3评标方法

此次招标采用综合打分法(详见第二册评标细则)。

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确定中标

2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

23.1除第26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标准为:

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24.资格后审

24.1资格后审的对象为每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即综合打分后按得分最高低排序,排序最高的投标人。

24.2审查内容:

根据投标人按规定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以及样品等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为保证投标货物质量,必要时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能派出评标专家及相关人员到厂家进行实地现场考察,以便准确的了解中标货物的实际生产情况。

审查通过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通知授予该投标人。

24.3  如果审查未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5.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5.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6.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6.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7.中标通知书

27.1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在中标人按照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提交中标服务费后,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并按第11.5条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28.签订合同

28.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七.中标服务费及采购合同服务费

29.中标服务费

29.1 中标服务费按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金额的1.5%收取。

此项费用应计入投标总价,不应单独开列。

29.2 中标服务费将以支票(限太原地区)、汇票、电汇的方式进行收取。

中标供应商如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第八章技术部分。

1.4“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5“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6“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

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

1.7“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8“买方”系指招标人或购买货物的单位。

1.9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即中标商。

1.10“买方代理”系指负责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收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审核付款单据、支付合同款、代表买方提出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1.11“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12“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1.13“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14“调试”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详见合

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1.15“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6“项目现场”指的是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1.17“天”指日历天数。

1.18“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1.19“年”指连续的12个月。

1.20“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3.2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

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

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

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3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

4伴随服务

4.1卖方被要求按照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4.1.1实施所供货物的搬运或入库

4.1.2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4.1.3提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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