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780198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7.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

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

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证和深入推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本局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人员及其权限和责任,确保行政执法做到依法、公平、廉洁、高效,依照《河北省水利厅实施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武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由本局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和对行政执法负有保证、奖励、监督职能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实施。

武安市水政监察大队依照本局的托付,依法实施水行政执法工作。

受托付的单位必须以本局的名义在托付权限范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对本局负责。

超越托付权限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审查、审批、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调处水事纠纷、行政规费征收和其他行政治理、行政监督行为。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的内容和任务具体落实到具体执法科室和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及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要紧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分级负责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证、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七条本局负责指导全面水行政执法工作,为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执法监督条件、技术保证手段。

第八条水政科是本局水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科室,负责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治理和案件批办,并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的水行政执法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水利建设科、水利工程治理处、水资源治理办公室、水土保持预防监治理站、河道工程治理处、灌排总站、行政许可科、财务科、人事科(监察室)依照本方法负责有关的行政执法、执法保证、奖惩和监督工作。

办公室等有关科室按局机关内部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履行情形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和执法科室年终评比内容,并依照本方法进行奖励和惩戒。

第二章执法责任人和执法科室职责

第十条武安市水利局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对本局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

副局长是分责任人,对其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执法责任,并对局长负责。

各执法职能科室的科长(主任)对本科室的行政执法负责,并对主管的副局长负责。

承办具体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对其承办的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并对科长(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属于本局管辖的水事违法行为或者水事纠纷发生后,主管的局领导应指定水政监察中队主办受理案件查处,其他的科室或水利流域站协办。

主办的水政监察中队应指定二人以上作为具体经办人(即具体执法责任人),协办的科室或水利流域站应指定一人以上作为经办人(即具体执法责任人)。

重大水事违法行为或者水事纠纷的调处需要有水政监察中队领导作为具体经办人的,由局主管领导指定。

经办人的调整,应经指定人的同意。

其他行政执法(许可、审查、审核、审批等)行为,按本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由各科室主办,水政监察中队协办,具体经办人由各科室领导指定。

二人以上共同承办的为共同责任人,审核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审核责任人,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是批准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领导集体讨论批准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水政科的要紧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方法》、《水行政处罚实施方法》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二、制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和谐水利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协助有关科室组织其他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和宣传教育;

四、依法爱护水利工程的治理秩序和水事秩序,对全市范畴内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属市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市管河道、市管水利工程的水事纠纷,组织水事违法案件的听证工作,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案件进行把关审批,经领导签字后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置措施,负责处理水利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公务,参与水利行政诉讼;

六、指导、检查、监督全市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

七、组织本局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八、制定本局执法制度,规范各类法律文书,督导本局各项执法制度的实施,负责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件的受理、调查、审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水资源治理办公室要紧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爱护水资源的通知》、《河北省水资源治理条例》、《河北省水文治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治理方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判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治理方法(试行)》、《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治理方法》、《河北省政府关于开展都市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爱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贯彻实施;

二、负责水资源统一治理和爱护工作,依法对水资源实行统一治理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判,研究水资源供需平稳和各时期进展趋势,提出计策和建议,拟定水长期供求打算、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编制水调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打算;公布水资源公报;

四、编制和审查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打算,组织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都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五、组织和谐和解决各用水单位之间的矛盾,依法审查发放取水许可证,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对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

六、依法治理和爱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它有关设施,依法治理各项水事活动,协助水政监察人员查处水资源违法案件,爱护正常的水利秩序;

七、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爱护水资源不受污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及有关标准。

八、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爱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爱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操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十四条武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要紧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方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方法》、《河北省蓄滞洪区治理方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二、具体负责防汛、抗旱的组织、和谐、监督和指导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起草、和谐实施防洪法律、法规的地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执行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出的各项命令、指令、决定,组织和监督、检查河道清障工作;

五、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和谐、监督、指导全区防洪工作,对要紧河道和要紧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六、对河道、水库和其它水工程的防洪安全进行行业治理;拟定全市重点防汛岁修工程打算,并组织实施;

七、编制防洪规划和防洪预案,依法对全市防洪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治理、防护、治理,协助查处违反防洪法规的水事违法案件和水事治安案件。

第十五条水利建设科的要紧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部颁《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差不多建设项目稽察暂行方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票治理方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配合有关科室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实施《河北省水利工程治理条例》和《邯郸市水利工程治理方法》。

三、负责起草、和谐贯彻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小水电及机电排灌工程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组织拟订水利进展战略,中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打算;

五、承办本市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的规划、勘测、小型设计、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的执法监察和治理工作;

六、负责农田水利、灌区、井灌、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差不多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审查小水电站工程和机电排灌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负责小水电工程和机电排灌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

八、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进行基建程序,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的执法监察和治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有关水利工程和重点农水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并负责上述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

八、负责水利科技的推广与应用,承办水利综合统计;

九、协助查处违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规的水事违法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治理处要紧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水库大坝安全治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治理条例》、《邯郸市水利工程治理方法》、《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库降等与报废治理方法(试行)》、《水权制度建设框架》、《水库、大坝安全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起草、拟订水利工程治理和技术标准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骨干河道、堤防、水库、中型涵闸等水利工程的治理和爱护;

四、主管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治理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中小型水库兴利调度、安全建设;

五、指导治理水利渔业;

六、负责水利绿化和灌区的治理工作;

七、制定灌溉、抗旱工程规划和机电设备调整、配套及更新改造打算,并负责实施;指导排灌水费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八、协助水政监察人员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的违法案件。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治理站要紧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方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邯郸市水土保持治理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治理规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治理方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治理方法》和《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起草水土保持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并指导水土保持工作,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或参与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四、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五、依法监督检查全市水土保持规划治理,负责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治理;

六、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并协助水政监察人员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

第十八条河道工程治理处要紧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治理方法》、《河北省河道采砂治理方法》、《河北省蓄滞洪区治理方法》、《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爱护治理费征收治理规定》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起草、和谐贯彻实施有关河道堤防、水利工程治理、爱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治理与爱护;

四、组织指导市内重点流域、河道、泉域、河岸滩涂和湿地的治理开发;

五、办理跨县(市)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治理具有操纵性的重要水利工程。

六、依法监督、检查、治理和爱护河道工程,协助水政监察人员查处河道工程违法案件,并依法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爱护治理费。

第十九条灌排总站要紧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国务院关于加强都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都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爱护水资源的通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治理方法》、《水权制度建设框架》、《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起草、和谐有关水利工程供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灌溉、抗旱排涝工程规划并负责实施;指导排灌水费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四、负责乡(镇)供水工作,指导城乡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供水价格调剂意见;

五、组织拟定水利工程供水供求打算、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科要紧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组织或制定行政许可法的有关配套制度、工作程序、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等;

三、承办并初审水利行政审批、水利政策性收费、水事案件投诉、水利技术咨询等事项的报告材料或各种文件;

四、统一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指导和督促有关组织和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

五、组织答复申请人的咨询或因行政许可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

六、组织承办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对当事人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财务科的要紧行政执法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局的实施;

二、依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治理条例》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对水利国有资产实行监督治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治理的规定》、《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等规定,加强罚没收据治理,对各执法职能科室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治理;

四、负责对执法经费的预算和使用情形进行审查和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六、负责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成效进行审计监督,爱护国有水利资产的安全完整;

七、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

八、依法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九、指导、监督水利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事科(监察室)的要紧行政执法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本局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人事治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配备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养,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质量;

三、参与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对成绩显著者和奉献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对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进行批判教育;负责执行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四、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错误行政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的规定办理;对触犯刑法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五个水利流域治理站或水政政监察中队的要紧行政执法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保证管辖范畴内水利工作健康稳固进展。

二、负责管辖范畴内河道及防汛的日常工作,保证河道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

三、负责管辖范畴内农田水利差不多建设、施工技术指导及其它日常治理工作。

四、负责管辖范畴内水资源费、河道工程建设爱护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费用的征收,确保完成局下达的任务。

五、负责所辖范畴内跨乡镇水利工程治理,协助主管部门和谐好上下游、左右岸水事关系。

六、负责雨情、汛情、河情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搞好防汛抗旱正规化、规范化建设。

七、依法加强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河道、水利设施的监督治理和爱护。

水事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八、负责对辖区内乡镇水利员的指导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实施以后颁布的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按各科室行政执法职责的业务范畴负责实施。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本局的行政执法均以武安市水利局的名义进行。

本实施方法所称执法程序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法步骤和顺序行使执法职权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科室应按照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期限及局机关内部分工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各有关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时限制度。

即行政审查、审批、许可等行政治理工作,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在科室领导指定具体经办人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具体经办意见(文件稿)。

因情形复杂或其他专门情形需要延期的,应经科室领导(重大事项应经局领导)同意并通知当事人。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无故不按时完成的,按不作为处理。

主办科室领导应在接到经办意见之次日起2天内审核或签发。

经办意见需要会签的,会签科室应在接到经办意见次日起2天内会签并送回主办科室,主管局长应在7天内签署,并送局长审批。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和调处水事纠纷,具体经办人应在立案或者接到纠纷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者纠纷的调解意见;情形复杂或其他专门情形需要延期的,经科室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

主办科室和配合科室负责人(或审核人)应在接到处理意见或调解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局主管领导(或批准人)应在接到审核意见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意见。

依法需要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案件,本局主管领导应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之内指定负责组织听证和协助组织听证的科室,被指定组织的科室应在3日内指定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应在15日内按《水行政处罚实施方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负责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应将案卷材料和处罚意见送水政科审查,协助查处的科室也应将有关材料和处罚意见送水政科审查。

水政科应将审查意见(包括听证报告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主管局领导批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方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除现场处罚外,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现场勘察,制作现场笔录;

三、调查当事人和询问证人,制作调查笔录;

四、对需赶忙停止违法行为的,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搜集有关证据,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实行保全措施;

六、对需要鉴定的进行鉴定;

七、具体经办人依照调查结论和鉴定结果等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八、水政科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九、局领导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十、对依法需要听证的违法行为组织听证;

十一、制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对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制作执行笔录;

十四、制作结案报告;

十五、有关文书归档;

十六、备案或报告。

第三十二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本局的职权范畴;

二、属本局的管辖范畴;

三、有充分的事实依照和确凿的证据;

四、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

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三十三条各科室应认真、按时履行职责,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畴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形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四条各科室和具体经办人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拒绝和推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科室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立卷,案卷应分为正副两卷,正卷送局档案治理部门归档,副卷由本科室自行归档保管。

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的案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名目;

三、立案报告;

四、现场笔录;

五、当事人和证人调查笔录;

六、有关鉴定材料;

七、证据材料;

八、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九、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十、行政处罚意见书;

十一、听证告知书;

十二、听证笔录;

十三、听证报告;

十四、水政科审查意见书;

十五、主管局领导的审核意见书;

十六、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七、复议决定书;

十八、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九、行政处罚执行笔录;

二十、有关财物处理单据;

二十一、结案报告;

二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和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

第三十八条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专门是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把握、了解法律、法规的差不多规定,提高法律知识水平。

本局有打算地组织本局全体工作人员专门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要紧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和考试。

第三十九条水政监察人员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十条新的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六个月内,本局应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

第四十一条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和考试由水政科负责组织,局人事科配合。

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考试,由局机关负责组织。

第四十二条本局重点在每年3月22日的“世界水日”和3月22日~28日的“中国水周”期间进行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利用电视、电台、报刊、固定标语、宣传车等各种途径和手段,在全市范畴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应通过各种方式在全市范畴内要紧是水利系统内宣传其负责执行的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水利职工的水利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单位和个人的水利法律观念和守法自觉性。

第五章水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局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治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爱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行水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局对行政执法实行自查与抽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局部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水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核准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水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职权范畴;

(二)审查核准许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正确;

(三)水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差不多情形是否清晰;

(四)水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

(五)水行政处罚案件定性是否正确;

(六)水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七)水行政处罚案件处罚是否适当;

(八)水行政处罚案件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形;

(九)水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形。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对比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并向科室领导汇报;各执法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IT认证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