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1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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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129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气安全管理规程》、《药品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本单位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企业范围内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以及其他动火、

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用火作业,应由企业动火部门向消

审批后方可到指定作业地点作业,并且作业地点有监护人在场监护。

(监护人为消防管理部门人员或者本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企业凡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需要存放库房内时,必须严禁在此库房内和周围使用明火。

第五条动火审批:

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企业消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在作业场所动火之前必须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

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

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热层结构、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

第六条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审批动火证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到人。

第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活动时,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在活动场所内配备、调配足够的消防安全设备和人员,并派专人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举办期间巡回检查是否存在隐患,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八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九条车库、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

第十条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货场库区内、间休室外、待班室外、办公室外严禁吸烟,在间休室、待班室、办公室内吸烟必须设置不燃材料制成的烟灰缸,妥善处理烟头,烟头不准带出门外。

烟灰缸内的烟头必须经用水充分浸湿并确认无火后,倒在指定的垃圾区。

三、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各种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以其它金属代替。

电气设备的开关和电线应按规定负荷装设,不得以小代大,架设临时动力线、照明线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电动机开关、插座、保险丝座等都必须装设防护罩或防护箱。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宜超过,欧姆。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电气设备操作的人员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学习人员必须在技术熟练的工人指导下方可操作。

2、操作人员衣服潮湿或手潮湿不得操作,暴雷雨天气禁止作业。

3、检修电气设备及电线路前,以及作业过程中发现任何不良现象或事故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设专人监护或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防护牌。

禁止带电修理。

4、在架空输电线附近作业时,机械底盘尽量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起重机及货件、人员、工具的任何部位距输电线的距离不得少于下列数值:

输电线电压(千伏)1以下25以下110以下220以下水平接近距离(米)1246垂直接近距离(米)122.53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

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设备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十五条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

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

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

第十六条电气线路接头不可松动和外露。

低压照明灯的插销和

插座应保持完好,不得绞拧线头代替插销。

第十七条电动机应独立装置分路开关和相应的保护装置,一组电动机或其它电器应装设分组的总开关和保护装置。

各种用电设备保护装置应根据设备容量大小来选择。

第十八条电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保护接地。

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一般不超过,米。

十九条各种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

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第二十条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

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

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首先将接地线装好。

应正确的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

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

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第二十二条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在照明回路中乱接其它电气设备。

高温、潮湿等特殊环境的电气照明装置,应定期检查装置的绝缘情况。

第二十三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二十四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二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二十七条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专职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第二十八条各生产、办公、生活场所的非长明式照明灯、电扇、空调、电热水器、电视机、电脑等电器应做到人走关闭。

各场所在人员下班时,其无人值守区域应拉闸断电。

四、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山西海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以下是赠送资料劳动合同,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

除~~

劳动合同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年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

酬。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

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

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

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

(盖章)乙方: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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