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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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台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档案与评级管理。

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教;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企业管理。

省外入鲁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是指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入挡、评级,确定其信用状况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入档、评级等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物业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负责行业自律信息的归集、推送及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维护“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

省物业信用系统根据管理权限,分别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通端口,实现信用信息的录入、归档、管理、查询、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建立属地企业信息库和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库,确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确认、归档、使用、发布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实行属地管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

企业跨区经营的,原则上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入档等工作。

在工商注册地之外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审核等工作,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推送到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具体管理权限,在省物业信用系统中根据情况设置。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入档

第九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三类,具体内容在省物业信用系统中设置。

(一)基础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注册地、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

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

主要包括物业服务项目名称、类型、地址、项目管理人员、建筑面积等。

(二)优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

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3.各级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

4.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成果等;

5.其他优良业绩。

(三)负面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信息,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况;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3.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准则等;

4.经查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

5.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生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

6在市、县(市、区)组织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中发现的物业经营服务中的不足和问题;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信用信息归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填报信息、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行业协会提供的自律信息、相关部门产生的信息等。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如实、及时填报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其他信用信息归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基础信息录入。

由物业服务企业登陆省物业信用系统自行填报,经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归档。

基础信息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填报变更信息,经核实后录入归档。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信忠等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优良信息录入。

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应材料,经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物业主管部门应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归档。

第十四条负面信息录入。

物业主管部门获得负面信息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负面信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申报负面信息的,计算时可适当降低扣分分值。

对刻意隐瞒负面信息的,从重扣分。

物业服务企业对负面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和出具负面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负面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录入归档。

第十五条作出负面信息单位依法变更或撤销有关负面信息决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录入归档后,形成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十七条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加强与规划、城管执法、物价、公安、工商、审计、质量技术监督、法院、仲裁机构、税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物业行业协会之间的互联互动,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四章信用评级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

第十九条信用评级按照信息叠加、企业自评、属地核定、系统生成步骤进行。

(一)信息叠加。

每年1月份,省物业信用系统将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管理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与行业协会等各个层面推送的信息,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自动归集叠加。

(二)企业自评。

每年2月份,省物业信用系统开通企业自评窗口,物业服务企业对照《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附件)逐项进行自评,初步确定企业的信用得分并上报。

(三)属地核定。

每年3月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评的信用得分,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企业信用得分录入系统。

(四)系统生成。

根据核定的企业信用得分,系统自动生成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

省物业信用系统运行完善后,信息推送和叠加、企业自评、属地核定等可随时进行,由系统自动生成实时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二十条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积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

涉及列入黑名单事项的,计算周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基础信息分值+优良信息分值-负面信息分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合理调整《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关于评价具体内容、评价依据、分值比例和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计分计算周期暂定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计算。

分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执行,具体项目及标准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设置、录入、计算。

条件成熟后,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不再设计算周期,由省物业信用系统自动生成实时的企业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D级。

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

AAA级;

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等级为:

AA级;

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入黑名单的,信用等级为:

D级。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为:

D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为A级(未承接项目)。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原因,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生效判决裁决、被各级物业及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开通报等拒不执行、整改的;

(六)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得分和等级等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

核查期间,应当对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结果进行标注,直至异议处理结束。

经核查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市、区)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档案、评级管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查实的投诉举报,录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企业信用评分、评级工作,形成本地区全行业信用情况综合报告,并通过门户网站、协会网站、信用网站等将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企业根据需要可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打印信用档案、信用等级等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可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基础信息长期公布;

(二)优良信息自发布之日起3年;

(三)负面信息自发布之日起5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发布到期后不再公开发布,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三十条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公开发布。

第三十一条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参考;

(三)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先树优的考评内容;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在项目评先树优,招标投标中,可给予加分等奖励,具体分值各地自行确定;

(三)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政府网站等有关平台公开推介;

(六)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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