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投资11 3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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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投资113概要
第十一部分项目核准目录与权限
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2年本
简要说明:
1、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
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下同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
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3、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4、在“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和“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重要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或核准。
重要项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5、本目录中规定由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部门核准;属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核准。
6、本目录中“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7、授权已经国家核准的并有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与设区的市相同的核准
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除外。
8、本目录为2012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其它河流上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非国际河流、非跨省(区河流上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项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1、电力
水电站:
在金沙江、龙川江、螳螂川(普渡河、小江、以礼河、牛栏江、横江、南盘江、曲江、可渡河、黄泥河、驮娘江、礼社江、绿汁江、把边江、阿墨江、李仙江、南溪河、盘龙江漾濞江、威远江、曼老江、南腊河、南览河、流沙河、老窝河、枯柯河、南汀河、南滚河、南卡江、独龙江、槟榔江、大盈江、瑞丽江和国际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在其它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在其它河流上建设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2万千瓦及以上至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
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火电站:
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热电站:
燃煤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非燃煤项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至5万千瓦(不含5万千瓦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
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
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
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220千伏电网工程、110千伏电网工程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煤炭
省内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石油、天然气
原油: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天然气: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省(区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省(区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项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
跨省(区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100公里以下不跨省(区非地方铁路项目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100公里以下地方铁路项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公路
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以外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跨设区的市或长度5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项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境、跨海湾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长度300米及以上跨江河(通航段的项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项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
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内河航运:
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千吨级及以下通航建筑物、500吨级及以上泊位项目、航道整治项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民航
新建机场:
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项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三信息产业
电信: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它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邮政:
国际关口站及其它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
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铁矿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矿山开发项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化工原料:
新建PTA(精对苯二甲酸、PX(芳香烃化合物、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类、TDI(甲苯二异氰酸酯项目,以及PTA(精对苯二甲酸、PX(芳香烃化合物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化肥: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磷、钾矿肥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
除禁止类项目外,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稀土深加工项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采选矿项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规定执行。
船舶: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酶:
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
设。
烟草: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
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报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
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下以及跨州(市调水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
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
Fl赛车场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
大型主题公园报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除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外,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报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及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管委会按有关法规核准,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则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报商务部核准。
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的项目
(一涉及开荒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项目。
(二新建(含增建100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项目。
(三除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的公路项目以外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公路项目。
(四2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泊位项目。
(五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扩建机场项目。
(六新建大学和1000张病床及以上医院项目。
(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4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元(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
(一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河流、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郁江干流河段和国际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三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四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
(五核电站项目。
(六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七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新气田开发项目。
(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输油干线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
(九跨省(区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公路项目。
(十一跨境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十二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
(十三新建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十四千吨级以上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
(十五新建机场项目。
(十六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扩建机场项目。
(十七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炼铁、炼钢、轧钢新增生产能力项目。
(十八)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和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新建氧化铝项目。
(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
(二十)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纸浆项目。
(二十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二十二)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园区性建设项目。
(二十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二十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三、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1.国家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权限
(1)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2.自治区审批项目的权限:
(1)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3.自治区辖市审批项目的权限: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要自治区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4、县(市)和自治区辖市的城市、郊区审批项目的权限各县(市)和自治区辖市的城区、郊区审批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