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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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书
编号:
YNGZH
XXX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书
州(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出租人:
承租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说明事项
一、本合同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时使用。
本合同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承租人凭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及有关身份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签订本合同。
三、订立本合同前,承租人应对拟承租房屋进行实地查看。
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
对于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咨询。
四、【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部分为填写内容。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五、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强制执行内容)外,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本合同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六、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未尽事宜,可以订立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内容应当与本合同的内容一致。
含义矛盾的,以约定内容的含义为准。
七、除依法应当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完整一致。
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日常联系地址和电话:
代理人:
职务:
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租人: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性别: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代理人:
与承租人关系: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情况见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等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人资格
本合同出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出租人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被委托(授权)单位以委托人或自身的名义与承租人订立本合同。
被委托(授权)单位名称:
委托(授权)依据:
第二条承租人资格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XXX籍农业转移人口或XXX籍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XXX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于 【县、市、区】 【乡、镇、办事处】 【小区】 【幢】【号楼】 单元 层 号,房屋结构为 ,户型为 室 厅 厨 卫。
该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二)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见本合同附件2。
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该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返还该住房时的完整验收依据。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住房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居住使用。
第五条 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该住房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二)承租人领取钥匙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
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
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3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
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6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
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2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
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
(三)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现金支付。
交款地址:
2、委托银行代扣。
户名:
出租人开户银行:
专用账号:
3、银行转账支付。
收款单位:
出租人开户银行:
专用账号:
(四)租赁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交纳租金。
第六条租房保证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一并付给出租人租房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
租赁期届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维修项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于月日前将该住房交付承租人,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本合同附件2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须提前返还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20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出租人。
返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费用等全部款项。
返还房屋后,承租人遗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九条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本合同所称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更换。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承担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4、依法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
5、其它:
。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5、其它:
。
(三)应当由第三人维修的,由出租人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维修。
(四)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房屋所在小区对维修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五)出租人因维修影响承租人居住,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六)出租人对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承租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它:
。
第十条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安全、节能、环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
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
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必须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其它:
。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
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该住房的,应对承租人先行安置。
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选择住房继续承租,双方订立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
(一)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
承租人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需要继续租赁的,应提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
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租人与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3、其它:
。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及附属设施设备的;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