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范本3篇.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772427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2.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范本3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范本3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范本3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范本3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范本3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范本3篇.docx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范本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范本3篇.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范本3篇.docx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范本3篇

大型活动平安保卫制度范本(3篇)

大型活动平安保卫制度范本〔精选3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

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大型活动平安保卫制度范本〔精选3篇〕,欢迎阅读与保藏。

  大型活动平安保卫制度1

为了加强学校平安工作,防范和削减在体育竞赛、文艺汇演、科技活动、实践调查、参观学习等集会及大型集体活动中发生平安事故,提升学校对集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理力量,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及活动平安顺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职责

1、班主任是班级同学平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领导及平安领导小组、班级主任、班主任,必需对集会,会操,同学外出实践活动实行全过程监控,同学不得以任何理由脱离老师监管,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遇到特殊状况准时做好本班级同学的疏散和把握,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2、活动负责人要准时做好整个活动的调度和把握,稳定好全体师生的秩序。

发生事故,各负责人准时各就各位,负责平安出口的疏散工作,避开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3、脱离现场后,各班主任、专业部长快速组织好本班本专业部同学,整理好队伍、清点好人数,不允许同学擅自离开队伍。

对没有到场的,要做好登记,并准时上报现场负责领导。

4、大型集会活动前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具体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平安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平安。

5、学校集会、做操等大型活动以班为单位。

出入会场有序,到达活动场所,由班主任组织同学按指定位置支配座位或站队,防止同学乱窜,避开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同学大型集体活动平安应对措施

1、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必需将申请和平安应急预案上报主管校长审批,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准进行。

假如进行大型的室内活动,严格做好消防、疏散等平安预备。

2、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平安工作全权负责。

3、负责人要向参与活动的师生,讲明具体的平安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平安教育放在首位。

4、体育活动前,由体育老师讲活动前的留意事项,大型体育活动前,要对参与活动的师生,进行好平安教育。

5、凡大型活动应支配医务人员到场,以便紧急抢救,并要求班主任跟班维持活动的秩序。

6、凡全校性活动,申报的《平安预案》要经校长审批、同意。

四、消灭突发大事的处理方法

1、支配人员负责有序疏散人群。

2、要用学到的平安学问进行自救。

3、准时送到急救中心或打120。

4、准时向领导报告大事状况以及向上级报告。

5、学校事故发生时,快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有关状况,准时向应急现场指挥部供应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6、发生事故,要组织人力准时抢救受困和受伤师生,确保师生生命平安,准时将事故上报主管领导。

7、视状况报110、120恳求救援。

并拉好警戒线疼惜好事故现场。

8、实行有效措施,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事故报告、处置联系政教处。

  大型活动平安保卫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重大活动的平安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疼惜宽敞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平安,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5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对公众举办的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竞赛、报告会、大讲堂、聘请会、各类大型会议、考试、素养拓展以及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在校内举办的以下大型活动的平安管理:

〔一〕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

〔二〕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有校外重要来宾参与的活动;

〔三〕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有国〔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涉外活动;

〔四〕其他需要进行严格管理的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必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第五条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除应遵守本方法外,必要时还应依据实际状况和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平安答应。

第六条各单位组织的内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平安管理工作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七条大型活动的平安管理遵循“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全面负责平安工作。

第八条学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平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平安工作的审核、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准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平安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其次章平安职责

第九条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大型活动,保卫部〔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报公安机关答应、备案,制定并实施大型活动平安管理工作方案;

〔二〕依据大型活动规模,合理支配安保人员,必要时联系公安警力参与安保工作;

〔三〕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做好治安大事和突发事故处置工作;

〔四〕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通畅,落实停车场地、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职责:

〔一〕制定平安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大事应急预案;

〔二〕落实大型活动平安责任制度,明确平安责任人、平安措施和平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重大活动平安宣扬教育;

〔三〕非经允许不得搭建临时舞台等室外设施;

〔四〕落实车辆交通、停放、疏导措施;

〔五〕对阻碍大型活动平安的行为准时予以制止,发觉违法犯罪行为准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六〕接受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准时消退平安隐患。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承办者应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平安工作,共同承当平安责任。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的场所供应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平安标准和平安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实行审核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举办单位提交的安保工作方案,并进行登记备案;

〔二〕对影响特殊大的或参与人数特殊多的大型活动,报公安机关答应,备案。

依据实际需要,配备工作人员挂念维持现场秩序;

〔三〕在活动举办前,依据需要视状况对活动场所进行专项平安检查,发觉平安隐患督促整改;

〔四〕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平安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发觉问题马上督促整改;

〔五〕挂念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对平安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做好治安大事和突发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参与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阻碍校内治安、影响活动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平安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急物质或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三〕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听从平安管理,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章平安管理

第十五条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依法实施平安答应制度,大型活动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内大型活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保卫处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与答复。

不予答应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举办大型活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内大型活动申请表》;

〔二〕校外主〔承〕办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平安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平安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大事应急预案;

〔四〕活动场所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设施结构图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五〕活动场所管理者确定供应活动场地的证明;

〔六〕活动使用的门票和证件样张;

〔七〕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各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主管业务范围内全校大型活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大型活动履行登记备案、审核审批、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部分业务主管部门分工如下:

〔一〕党委宣扬部主要负责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内容涉及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类活动;

〔二〕教务处、各学院主要负责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科技展览等科技学术类大型活动;

〔三〕团委、音乐学院主要负责音乐会、文艺晚会等文体艺术类大型活动;

〔四〕体育学院主要负责体育竞赛等体育类大型活动;

〔五〕党委同学工作部、团委主要负责同学大型活动;

〔六〕工会主要负责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大型活动。

第十八条涉及外事、宗教和民族事务的各类活动由主办方所在单位审核后,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际合作与沟通处负责对涉及外事的各类活动履行业务指导、审批和监管职责;

〔二〕党委统战部负责对涉及宗教、民族事务的各类活动履行业务指导、审批和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学校保卫处审核、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平安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支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估量参与人数;

〔四〕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五〕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平安检查措施;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平安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大事应急预案。

其次十条大型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有权确定不予批准,取消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手续不全的;

〔三〕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

〔四〕举办时间、场所与学校重大活动发生冲突的;

〔五〕可能消灭危害校内平安或严峻阻碍校内公共秩序的;

〔六〕可能消灭导致治安大事等紧急状况的;

〔七〕秩序混乱,对参与人员生命财产平安构成威逼的;

其次十一条全部大型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以下状况主办方无需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程序,但应制定平安工作方案并落实平安责任,主办方和有关单位应履行相应平安职责。

〔一〕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大型活动;

〔二〕学校教学打算内的活动;

〔三〕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内部会议和教学活动。

其次十二条对已登记备案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举办单位确需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规模的,应在原定举办时间2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申请变更。

其次十三条在大型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平安管理任务的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活动现场,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其次十四条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平安事故、治安案件的,平安责任人应当马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马上报告学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责任追究

其次十五条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或场所供应者违反本方法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或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违法犯罪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赐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其次十六条参与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予以批判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公共平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其次十八条本方法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大型活动平安保卫制度3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平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场所举办以下大型社会活动,适用本方法:

(一)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竞赛、表演、游园、灯会、民间竞技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二)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的开放性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等商贸活动和聘请会、庆典集会等其他活动。

第三条以下活动,不适用于本方法: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内部活动;

(二)影剧院、书店、商场、餐饮消遣场所等经营单位进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

(三)宗教场所内举办的宗教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大型社会活动平安保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社会活动平安保卫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疼惜、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大型社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大型社会活动的平安保卫工作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社会活动平安第一责任人。

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制定平安保卫工作方案,建立平安保卫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答应;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15日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载有大型社会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织形式等内容的活动方案并附相关场地示意图;

(二)载有平安保卫人员数量和任务支配、安保经费预算、入场票证管理等内容的大型社会活动平安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大事工作预案;

(三)场地全部者或者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向公安机关书面告知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举办3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3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跨地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认为大型社会活动举办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的告知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请或者收到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的告知文件后,应当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场地、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向举办者提出平安保卫意见并督促改良。

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答应的书面确定。

不予答应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大型社会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

(三)举办者是无行为力量、限制行为力量或者正在被依法实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公民;

(四)违反社会公德或者羞辱、诽谤他人;

(五)宣扬迷信邪说或者渲染淫秽暴-力;

(六)活动场地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领事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把握地带;

(七)活动场地、使用设备不符合平安条件或者举办活动可能严峻阻碍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大型社会活动已经获得答应或者向公安机关告知的,举办者应当严格依据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托付或者移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

因特殊状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活动进行5日前向原受理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或者重新告知。

第十二条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全部者或者管理者必需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确保场地到达建筑设计和消防平安标准;

(二)临时新建的设施,应当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

(三)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场地的危急地段,临时增加的挂念设施中的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协作公安机关进行平安检查并且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场所存在的平安隐患和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参与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必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场地平安管理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平安的物品入场。

第十四条大型社会活动需要使用放飞的空飘物、易燃易爆化学危急品以及特种设备的,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平安保卫检查、发觉大型社会活动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限期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举办者停止活动:

(一)参与人员超过答应人数的20%以上或者现场秩序混乱,对生命财产平安构成严峻威逼的;

(二)扰乱公共交通秩序,严峻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发生可能导致公共平安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答应举办活动的;

(二)隐瞒活动的真实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的;

(三)擅自变更大型社会活动方案的;

(四)有本方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举办者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大型社会活动答应的,由公安机关撤销答应,但撤销答应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社会活动。

第十七条大型商贸和其他活动举办者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三)、(四)项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

?

(一)未向公安机关告知举办活动的;

(二)隐瞒活动的真实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的;

(三)有本方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拒不执行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第十八条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全部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场地平安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赐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参与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条例》的规定处理。

其次十条大型社会活动举办者、活动场地全部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参与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答应和行政惩处、行政强制确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答应、行政惩处和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其次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型社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答应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答应确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答应或者超越职责作出准予行政答应确定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对发觉的平安隐患不准时实行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