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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上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解读(上)

余明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

很高兴有这么一个机会能给大家讲一讲我对学习《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体会。

一、两法的立法背景

两部法颁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两部法律,我想先讲一个问题,对两法的立法背景给大家简单谈谈我的体会。

1.两法的颁布及施行,是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个具体举措。

在中央的重大决定里面,首先要求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守某些基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就是首先要提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来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在我们劳动保障领域来讲,就是要尊重劳动者,我国的劳动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有介绍职业培训的权利。

而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就是构建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或者说劳资关系,他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础。

为了具体的落实这么一个决定,有必要把国家的一些重大的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给予强化,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推进我们的工作,这是第一个要求要说的。

2.依法治国不断推进,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劳动法》一时难以修改,可先行单项立法。

随着我们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

法律意识在劳动领域里增强,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因为现在有些方面不太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需要修改。

但是劳动法涉及的内容很多,一时难以修改,现在又碰到很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单项的立法,来逐步完善一些劳动法中不足的地方,那么就提出了对劳动合同问题的进行修改,劳动合同制度方面制定新的规定,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做出一些规定。

在这个问题上,就我们人口普查,现在城镇的从业人员有两点多亿人,这两点多亿人光讲城镇的从业人口来讲一般是讲在城市里居住的居民,两点多亿人单位的人员有一点一亿多,这一点一亿多人口里企业占了八千多万,国有企业这块可能有三千多万,那么还有就是私营个体的人员有六千多万,两点八亿中除了单位的一点一亿,再加上企业的八千多万,四千多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再包括六千多万个体私营的,就一点八亿,二点多亿中有一点八亿统计在数,还有一亿多劳动者不知道在什么地方,统计是统计人员,但是他不在单位人员里面,也没在私营个体里面。

还有一亿多人在干吗,他们在流动中就业,在流动中就业就是说统计是不好统计的,他们的就业是不稳定的,那么除了城镇的有一亿多之外,还有一亿多我们现在说的是一点二亿多的农民工也在城乡里面流动。

那么面对这么一个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这么一个局面,我们看到的是大部分劳动者的就业不稳定,出现了一些问题,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对劳动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就发现在中小企业里面,非公有制企业里面,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到20%,在个体经营组织里面更低了。

另外在签订合同里面的大部分又是签订的短期合同,从我们调查的来看,60%多都是短期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就是说就业很不稳定。

另外从我们劳动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我们每年出动所有的检查人员花很大的力气检查,所有的企业都检查不完,我们检查的企业目前只覆盖所有企业的10%,就检查的量只占到10%,在这10%的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现每年都要求有一千多万劳动者都要补签劳动合同,每年都有一千多万。

而且每年在检查过程中,就是说10%的企业当中,每年都要查出四十多万件的违法案件:

拖欠工资、加班加点、不签劳动合同、不交劳动保险。

所以说从这么一个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企业里面,违规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这需要保护劳动者权益。

另外我们原来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因为一些历史的问题对国有企业的改制,对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我们进行了政策性的安置,不是依法来进行处理的,是按政策,过渡性的政策安置。

那么政策性的安置不能长期下去,特别是多种非公有制成分的发展,多种经济形势的发展包括外资企业的发展,要求所有企业都要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国有企业的职工下岗失业了,要求再就业,那么非国有企业、非公有企业的职工下岗了也应该有所帮助,主要是要求有一个公平竞争,这么一个背景这么一个环境,要求这么一个环境必须要依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来规范,所以我们要依法加强立法,这是第二点要求。

3.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要改变一部份劳动者并没有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状况。

这几年经济发展的形式很快,但是经济发展了,而一部分劳动者并没有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我们发现,前几年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经济是高速的发展了,但是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

另外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岗位之间,工资收入的差距在拉大,城乡之间收入的差距在拉大,行业之间的差距在拉大,这样是有一些低收入者跟不上形式发展,收入的差距拉大还处于这么一个低收入的阶段,而且现在不光是一些职工为拖欠工资要求上访,而是为了工资很低要求加薪而出现了集体上访,群体性的事件,这就说明广大的劳动者在推动经济的发展中要求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为了保护他们的权利,也需要我们立法来进行规范。

4.面对强大的就业压力,必须高度关注民生问题。

刚才我们说了,除了我们城镇的企业里面有国有的下岗职工需要安置之外,我们每年还有城镇新产生的劳动力,大概每年城镇的新增加劳动力是两千四百多万,按照这几年发展的经验数据,每年大概就一千多万,最大的是到一千四百万,一般到一千万,有一千四百多万的缺口。

同时我们还有农民工,一亿多农民工在流动,而且有可能农民工还会增多,城镇化的推动还会增多,几股劳动力大军涌入劳动力市场,对就业的压力很大。

这几年劳动争议的案件成倍的上升,从有关统计数据来看,近十来年增长了十三倍,这就是说在这么一种情况下,要调整合理的劳资关系来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加快劳动者的立法。

我们这几年也做一些工作,在促进劳动就业方面,从03年以来,我们针对国家的具体情况,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的经验,制定和实施了积极就业的政策。

比如说我们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帖息、减免税费等措施,直接扶持了劳动者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另外我们也通过一些定额的税收的减免,以及一些优惠的措施来鼓励一些企业去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只要你吸收了下岗失业人员,就给你一些定额的税收减免。

另外我们也通过开发一些公益性的岗位,或者社会保险的补贴,建立了一个就业援助制度,对于一些困难的职工,我们开发公益岗位安置,对于该交的社会保险,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基本上解决了我们在转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国有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这几年保住了就业局势的稳定,也有效的维护了改革发展的一个大局。

但是这些有效的政策,要长期坚持下去,就必须把他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立法把这种有效的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规范化,这样才能使我们促进就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得以长期的实行,这要求我们尽快地加快立法,这也是一个背景。

5.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必须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有一些跨国公司,对我们国内进行加工的一些供应商,就生产链上的供应商,要求履行以守法为基础的社会责任。

就是说经常在沿海地区碰到一些跨国公司或者自己委托的一些单位一些中介机构来进行查察,说违反了劳动法律就不给你订单,甚至惹出了一些贸易摩擦。

我们沿海有一些综合加工企业确实有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引起了社会上一些国外组织,对我们进行一些攻击,对这个事怎么来看,国际上关心我们国家这个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遵守也是有不同的看法,这个《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就引起了一个国际上的争论。

当时在制定劳动法征求意见的时候,上海的、美国的商会以及一些欧盟的商会都分别开会,当时对中央有关部门提出一些看法。

说这个法可能对企业规制的太严,如果是这样,有些外资企业要撤资、要走。

就是一些国外的跨国公司认为我们定法可能就是对企业管得太严。

这些跨国公司对我们提出意见的时候,国外的工会也起来了,欧盟的工会、美国的工会也起来了,纷纷要求他们本国政府对欧盟提出要求,要求政府出面制止这些跨国公司对中国立法的干预,他们一直认为中国的劳动者成本比较低廉,中国产品比较低廉,冲击了外国的劳动力市场,造成了国外劳动力的失业。

那么现在中国应该提高这个劳动标准,所以跨国公司不应该来干预,引起了国际上的争议。

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现象,就是在国外劳资双方对我们的立法有不同的看法,这说明我们应该有一个很好的法律出台,来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

在这么一种背景情况下,我们适应这个形式发展的需要,结合国外的形势发展需要,人大通过了这两个法律。

先通过了《劳动合同法》,最后是《就业促进法》。

这两个法基本的背景就是这么个情况,就国际形式国内形势要求立法来规范,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二、两法的立法精神

两个法来讲,我想共同之处,他们都是强调以人为本,都是强调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就业权和发展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这是共通的两个法,侧重点不一样。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侧重点主要是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业促进法》的侧重点主要是强调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两个法的侧重点不一样,调整的对象就不一样。

1.劳动合同法“人”字当头,谋求劳资互利。

《劳动合同法》里寻求的是一种劳资双方要互利,在《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的宗旨里面就写到: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它主要是要求企业,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必须要树立一个基本的理念,什么样的基本理念,就是企业要依法增强以人为本,在劳动领域里面,我们就说以劳动者为本,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么一个法制理念,在这里起的是一个法制理念以人为本,以劳动者为本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时候,很多争议的焦点就是提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说明《劳动合同法》就应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说《劳动合同法》主要是基于在法理上和在现实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一个强者和弱者这么一个关系,提出来偏向于对劳动者的这么一个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没有给劳动者特殊的权益,就是对他基本的权益进行强调,并不是说不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这个法他虽然写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他的落脚点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我们理解这个法的时候,不要孤立的把劳方和资方分开,相对立起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结合在一块应该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任何一个从事企业的同志都知道,企业的生命力在于什么,在于劳动者的创造力,也就是说企业的利益来自于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没有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就没有企业的利益,所以劳资双方应该是相依为命的,一方都不能缺了另一方。

不要把他们两者机械的分离开来,制定《劳动合同法》主要是规范劳资双方的谋利行为,着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就要求引导劳资双方共同追求能够共同生存、共同发展,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的价值目标。

这一点来讲,我们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给企业给用人单位特别是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意义,就是让企业明白就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劳动力资源,而且这个劳动力资源是创造企业利润的源泉,你保护了这么一个劳动力资源等于保护了投资者,保护了企业利润的源泉,这是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坚实的基础。

我想对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最终目标,我们要通过很好的学习来体会。

2.就业促进法以“人”字当头,构建社会和谐。

《就业促进法》也是强调的以人为本,构建社会和谐,在第一条里面,立法宗旨里面写的是: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那就是说《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主要是要求政府树立一个基本理念,刚才我说了劳动合同法是要求企业树立一个基本理念,那么《就业促进法》是要求各级政府树立一个基本的理念,政府应当依法增强就业是民生之本,把就业问题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来加以认真解决的这么一个履行职责的观念,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一个重要指标。

《就业促进法》的宗旨是这么一个宗旨,要求树立这么一个理念。

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强调政府的一个职责,强调政府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职责,并不是说我们要回到过去那种劳动者完全靠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不是说政府要完全承担的促进就业的东西,企业就不管了,社会就不管了。

《就业促进法》里面明确规定了促进就业的总方针,也就是在《就业促进法》中第二条里面他讲了: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促进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二条里面,法律规定了促进就业的总方针,第一条劳动者自主择业,就是说要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劳动者发挥就业的潜能,提高职业的技能,依靠自己的能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咱们广大的农民工观点很强,农民工哪里有市场哪里有就业门路他就往哪走,他是充分按照市场这个方向在走。

但是我们有些大学生就业难,反应了有些大学生观念问题,对这个市场的选择不是那么全面,有些过分的还依靠家长,依靠其他一些关系来就业,不像农民工那样完全靠自己找市场去努力。

这是第一个方针的第一条的劳动者自主择业。

第二个是市场调节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就是要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就是说有这么一个劳动力市场,一个人才资源市场,现在叫人力资源市场,让他来提供一些就业的信息,帮助劳动者合理的流动,合理的寻找就业岗位,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来进行就业。

现在我们要求人力资源市场能够提供一些就业的信息,而且这个信息不要失真,要全面,我们有一些就业的信息失真,不太全面。

比如说我们市场有一些工资价位不是很准确,在那个市场人力资源的市场上,看到了某个职位某个工种是多少工资,到了企业里面他不是这么一个情况。

有些劳动者说不对啊,我看到的是那这么多工资啊怎么不对啊,这就是我们有些信息的提供不是那么很全面很准确,还有些岗位在那个市场上看到了,有这些岗位,结果去了没有,就是说不及时。

我们现在是要求这个市场调节就业,就是市场要有完善市场的服务功能,为劳动者就业找到恰当的用人单位,也让用人单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准确的全面服务,这是总方针的第二个要点。

第三个就是政府促进就业,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主要是,通过调整我们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机构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的机会同时,也要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公平就业这么一个环境,来帮助劳动者就业。

另外还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还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开发,为劳动者就业创造条件,同时还要重点帮助困难群体人员的就业,这是政府的责任。

所以我们说《就业促进法》的侧重点虽然是要求政府履行职责,但是不是所有的职责都拖到政府身上?

不是,《就业促进法》提出了促进就业的总方针在于三个方面,劳动者自己是一个方面,市场的作用是一个方面,政府的帮助也是一个方面。

我想对于这两个法的基本的立法的精神大概是这么一个情况,为了进一步落实劳动者的就业权、发展权,同时也为了更有效的保护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下面我想分别就这两个法律的重点条款谈谈自己的体会。

三、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规定

首先讲讲《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重要的条款。

(一)劳动合同载着劳资双方去“远航”

《劳动合同法》有一个条款是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引导我们企业和劳动者要建立的劳动关系,是一种紧密型的长期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要求企业与劳动者建立一种长期的,我说是叫战略伙伴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用工要签合同,签的合同尽量是长期的合同,按照这么一个方法这么一个思路来进行规范的。

1.企业用工之时即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里面比较重要的条款有个第七条,就讲: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首先就是说你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了,这跟过去的劳动法不太一致,过去的劳动法里面讲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现在进一步发展的就是说,只要你用工,哪怕你没来得及签合同,但你用工了就建立劳动关系了。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以前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在打官司的时候因为没有合同有时候不受理,不知道你有没有劳动关系,因为你没有劳动合同,那么现在只要你发生实际用工,就是说你已经有劳动关系了,那么就可以受理你这个劳动官司,这对劳动法来讲他有所突破,一旦用工就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引起了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基础是你的用工行为,所以第七条就规定了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肯定的这么一种法律关系。

2.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强化劳动关系

这个法进一步再说,你用工建立了劳动关系了还不行,我要强化你一下,怎么强化,你用工了之后,你要赶快签书面合同,就是说用工了之后你在一个月内你要签订书面合同,给你一个月的时间,你说你三五天来不及,我给你一个月的时间签合同,签劳动合同,就用工了之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你说我不签,只要是你用工了不签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签合同,那么就要给你追加法律责任,就要求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就要支付两倍的工资,在这个劳动合同方责任里面就规定了有一条,要求你强化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签那就要对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对这一点当然劳动者特别高兴,为什么劳动者高兴?

这的规定把一个经济压力压到企业身上,就说用工一个月不签合同,一旦查出来你没有签合同超过一个月,你要给劳动者两倍的工资,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讲他肯定想这个事,我只要到企业工作了,我管你签不签合同,我不签合同,我刚工作一个月你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别人来查,劳动部来查查到了没签合同,那你给我两倍的工资,还多拿一倍的工资,所以我根本不在乎签不签合同,不签我还多拿一倍的工资,对劳动者来讲他肯定对这一点很高兴,着急的是你企业,企业是说我想跟他签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签,那么劳动者不愿意签你不签,那你要查到要给两倍的工资,就要求你企业要追着劳动者签合同,他不签你就不用他,你用他之后不签合同查到你,你就要付两倍的工资,这就是你的经济代价,所以这个法律设计就是要求书面合同。

还不光是说两倍的工资签书面合同,要求你赶快把职工叫过来签书面合同。

3.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还在往后面逼你,如果你满了一年了都还没有签,你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垫两倍的工资,你满一年都还不签怎么办?

满一年还不给劳动者签书面合同,那法律就规定了,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就比较厉害了,你过一年还不签,那就视为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而且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目前我们国家劳动合同短期化比较严重,刚才我说了大部分都是一年一签的,这个短期合同短期的原因以及企业他想降低解雇成本,那么现在来讲,我们就是说通过立法规定让企业,让员工签一些长期的合同。

法律规定首先你用工要创立劳动关系,有了劳动关系又叫你签书面合同来强化这种劳动关系,因为书面合同就是证据,证明这种劳动关系存在,为今后引起了劳动纠纷,解决劳动纠纷问题,但是有了书面合同再往前推,有了书面合同还要让你走长期的劳动关系,建立长期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接着又规定了一条在十四条里面,专门讲到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固定期限的、一种是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一种说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法》里面第十四条里面讲了,有三种情况应该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是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是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而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第二种。

第三种是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了劳动合同的。

因此,只要劳动者提出来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这一条企业里面引起的反响比较大,很多企业都说,这个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又回到那种终身制那种情况去了,说很多企业赶快在最近一段辞退职工。

我想这个事大家应该充分的理解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以前的这种终身制,终身制是生老病死都在企业里面,犯了错误也是有企业来负责,现在这种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他是有条件的,在法定的条件下你可以解除他的合同,不是终生的。

不用担心,但是这个我们也要求建立稳定的就业关系,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这么一种长期的合同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这个规定切实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交给了劳动者。

就是说在这个十四条里面其中的这种情况,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种情况劳动者提出来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来,如果劳动者说不签无固定期限的,那么可以不签,那么劳动者提出来签无固定期限的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条对劳动法呢也突破了,劳动法原来的规定,是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提出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个是有一个条件双方同意续延。

那么很多单位碰到这种情况,就是对于十年以上的老职工,再续签合同时,那是双方同意续延,我不同意续延啊,现在到此为止,咱们重新来过,干就干不干我就辞退你,经常以这个借口辞退,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现在把这个双方同意续延这个条件去掉了,没有这个条件了,只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满十年以后,只要劳动者提出来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就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条就是说完全是劳动者一方说了算,所以有些企业说这个权利全部给了劳动者,确实是这么一个情况,这是大家比较关注特别是企业比较关注的一条。

还有一条就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在第三次的时候只要劳动者提出来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一条也是强调了劳动者他有主动权。

这就是说这个地方我们要理解一条就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的时候企业就没有主动权了就完全由劳动者来定了,这种情况呢并不是说,我们定了两次之后,第三次再来商量可不可以定,不是这么一个情况,理解这一条法律重要的问题我们看到的是连续订立两次,作为企业来讲,不要看到有两次机会,然后第三次可以商量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说的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实际上给你企业只有一次的机会,想一下是不是只有给你一次的机会,也就是说你定了第一次劳动合同,不管你这个时间长短,你第一次定了之后,当连续定第二次的时候你敢不敢定第二次,不管你第二次定多长时间,只要定了,第一次连续定第二次你敢不敢,你要好好想一想,如果你敢定二次合同,那第二次合同完了之后不由你说了算,由劳动者说了算了,连续定了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权利就交给劳动者,说真正的权利是在第一次,第二次你肯定是在签的时候心里想我还签不签啊,因为我一再签那第三次劳动者只要提出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个时候劳动者就不给你商量了,没有商量的余地了。

劳动者说就喜欢你这个企业,就要在这待下去,就跟你白头到老,咱们一块下去,那你就没办法。

这一点来讲呢,我们注意理解这一条的情况再说,为什么要做这一条的规定,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他就要引导劳动合同长期化,就说你这么一个劳动者你给他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定了一次又连续定了第二次,那么说明你这个企业还是想用他,第二呢他没有本法三十九条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法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是怎么规定的呢,他没有违法,没有违规没有违纪,也没有因为负伤生病不胜任工作,就他没有这种情况,没有违法没有违规没有违纪,也没有因为负伤生病不胜任工作,也就是说他是完全能胜任工作的,而且两次跟他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明这个职工是一个很好的职工,那么对于这么一个很好的职工你为什么不能长期跟他签订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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