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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保障计划3篇

篇一: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809字)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在职职工,凡已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均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本级工会统一组织投保,加入本计划(投保人数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第二条投保时,单位工会须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和有关资料。

 

第三条单位工会有义务向被保障人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被保障人知晓本计划。

 

第二章保障期限

 

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即一个保障年度。

自本会同意承保、收取保障费并签发保障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到期没有相应日期,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准)。

期满后续保须另办手续。

 

第五条首次投保本计划执行30天免责期。

即初次投保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起算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发生约定保障事件,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参加本计划期满之日后15天内办理续保手续,不再执行免责期;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30天免责期(每个单位在续保时,其续保比例仍不得少于本计划第一条的规定)。

 

第六条参保单位在参保后的保障有效期内增加的被保障人,自参保之日起执行30天免责期,但其保障期满日与该单位该期的保障期满日一致。

第三章保障费

 

第七条本计划一年期保障费每份48元,投保或续保时一次性缴纳。

保障期满,如保障费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投保本计划并生效后不退保障费。

 

第八条参加本计划不得重复投保。

每人只能投保一份,超过的份数无效。

 

第四章保障责任

 

第九条本计划一年期保障责任为:

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年度内一次或多次因病住院所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符合《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xx]138号)中规定的,且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本会可给付两次住院医疗保障金,其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起付费部分,属首次住院支付300元保障金,属第二次住院支付120元保障金。

 

(二)纳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按20xx年规定标准)以下,社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属首次住院按其60%支付保障金,属第二次住院按其30%支付保障金。

 

(三)对《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七条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肾移植,用国产抗排斥药;肿瘤放化疗),可比照本计划第九条第

(二)款办法予以支付保障金。

 

第十条被保障人保障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则在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会以该次治疗期间保障期内的天数与该次治疗期间内总天数的比例,按规定给付相应比例的医疗保障金;若在保障期满按时续保,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计算,给付医疗保障金。

 

第十一条一个保障年度期满或一个保障年度内支付两次保障待遇本年度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全部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完全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一)投保时,被保障人的条件不符合本计划规定;

 

(二)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或参保后30天免责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四)工伤(职业病)、生育及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五)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六)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

 

第六章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障人申请保障金时,需持以下证明和材料向本会提出申请;

 

(一)保障计划书(正本);

 

(二)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件;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被保障人医疗费结算单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被保障人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

 

(五)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被保障人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或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被保障人医疗费结算单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会收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给付医疗保障金。

 

第七章其它

 

第十六条本保障计划的受益人为被保障人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七条在保障责任期内,被保障人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报本会备案,并在本市承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计划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续保时如本计划有新的变动调整,则按新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西安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第二十条本计划从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篇二:

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1643字)

 

第一条保障对象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未满55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须提供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或社保机构批准其延期缴费的证明),但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均可参加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保障条件

 

参加本计划必须是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入会须一次性缴纳会员费10元),且尚未发现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以及其它各种癌症的在职女职工。

 

第三条参保办法

 

本计划采取团体会员制。

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女职工集体参保,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办理。

 

第四条保障费及保障金额

 

每份保障费人民币50元,保障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

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三份,即保障金额最高为人民币45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

保障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行政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保障期限

 

1。

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

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

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首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六条保障范围

 

1。

原发性乳腺癌。

 

2。

原发性卵巢癌。

 

3。

原发性宫体癌。

 

4。

原发性宫颈癌。

 

第七条保障责任

 

1。

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四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单位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2。

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保障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

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四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180天不报案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保障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4。

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八条续保

 

1。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责期。

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

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第九条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

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各种癌症。

 

2。

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四种重大疾病。

 

3。

被保障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超过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保障对象的女职工除外)。

 

4。

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5。

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四种重大疾病。

 

6。

被保障人在广东省境外医疗机构确诊的。

 

7。

医疗误诊。

 

发现有以上1~5项情况者,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条保障金的申请

 

1。

申请保障金须提供的材料

 

(1)有效的投保单及会员名单的复印件(续保的须提供上一个保障期的投保单和会员名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要求保障金给付的申请书。

 

(4)被保障人同意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病案的委托书。

 

(5)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证明。

 

(6)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记录(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和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

 

2。

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给付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或拒付保障金。

若遇特殊情况则在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本计划从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计划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篇三: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192字)

 

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本计划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城镇职工。

会员参加本计划后,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享有在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互助金,缓解会员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均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

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退还。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48元。

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30天后生效。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个人自付部分(最高不超过20%)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内),会员可按照个人自付部分(最高不超过20%)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

 

3、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会员可以按照个人自付部分(最高不超过20%)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

 

4、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有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以下,会员可以按照个人自付部分(最高不超过20%)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

 

l、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30天的限制时。

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3、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由于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保障期满后职工不能再参加本计划;

 

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住院起止日期为准。

 

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1、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2、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期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

 

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

 

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两天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

 

第七条互助金的受领人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的3天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l、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及会员证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

 

4、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

 

5、由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复印件;

 

7、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计划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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