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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汇编0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汇编----实训案例篇

(1)

[案例一]

车辆破损进入车场后推卸责任怎么办

   去年7月15日23时40分,某花园B栋一业主将私家车驶进小区,停放在地面私家车位后上楼休息。

随后赶到的巡逻护卫员发现车的后窗玻璃已经破碎,当即向护卫班班长汇报,并做了详细记录。

考虑到车主可能已经就寝,且现场情况可以认定车窗是在车场以外损坏的,就没有打扰他予以核对确认。

   早晨6时20分,护卫员向车主通报其车辆后窗破碎。

不料车主竟一口咬定是停进私家车位后被高空抛物所致,反倒要求管理处予以赔偿。

护卫员拿出查车记录加以说明,并让其仔细查看一直保护着的现场情况。

车主否认记录和现场具有真实性……一方据理评说,一方拒不认帐,一时难以扯清。

[提示]

   遇到一些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时,聪明人从一开始就注意搜集和留存相关证据。

有了证据,一旦出现纠纷,处理起来就可以省去许多麻烦。

因为,事实胜于雄辩。

若对方硬要拿不是当理说,有据为证的事实就是最有说服力的回答。

   1.尽量不打扰业主,并不是就不能打扰。

发现这么大一件事,还是打扰一下为好。

当时打扰一下,可能就少了后面的麻烦。

   2.遇有治安问题纠缠不清,及时请权威机关来处理,是最好的办法。

[案例分析]

   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管理处马上电请所属派出所派员进行调查和调解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认真查阅记录和勘察现场,询问有关人员和周边住户,然后签署意见,断定车窗是在车场之外破碎的,由车主自行负责,并且对车主驾祸于人的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

车主哑口无言,只得认帐。

[案例二]

开发商遗留问题业主归结到物业管理身上怎么办

   南山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全资子公司,在承接物业进行管理中,开发商遗留下一系列的问题:

开发商将小区的底层机房改造成为保安宿舍;没有预留足够的会所和物业管理办公面积等,出现了诸多的问题。

业主将开发商的遗留问题归结到物业管理公司身上,以至于业主与管理公司的矛盾愈演愈烈,业主终于要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提示]

   运用法规,讲清遗留问题的原因,但要注意的是不要将责任完全推到开发商身上,以利于今后同开发商的沟通协调,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开发商间的“调停人”,要留余地。

[案例分析]

   实践中业主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许多纠纷,往往是因为开发商遗留问题。

而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设专章规定“前期物业管理”,这首先表明了立法上的一种态度,即明晰建管权责。

《条例》提倡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分业经营,明确开发商对住宅物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与开发商履行必要的验收手续和相关资料的移交。

这将有利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各司其能,各负其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小区管理的延续性,确保业主获得优质满意的服务。

[案例三]

业主家中遇害物业物业管理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事件:

2001年4月15日,两名罪犯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等凶器,先来到A小区寻找作案目标,由于该小区保安员盘查,两人没有得逞。

随后,他们又来到B小区某楼。

因该楼值班保安员没有盘查,两人冒充物业人员,以检修煤气管道为名,进入关某夫妇家进行抢劫。

夫妇俩惟一的儿子惨遭杀害。

两名罪犯后被法院判处死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4万元。

 

[提示]

   楼宇保安员的职责就是要熟悉所负责的楼宇内的业主和用户,并对进入楼宇内的陌生人进行盘查登记。

[案例分析]

   法院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

法院认为,楼宇保安员并未对两名罪犯进行盘查。

在楼宇中设置的保安设施、门禁系统和可视对讲系统均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使得犯罪分子得以未受到任何盘查即进入原告居住的房屋,并在较长时间内实施了犯罪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

物业管理费谁说了算

   家住广州海珠区某花园的骆先生称,在购房时开发商承诺物业管理费为0.6元每平方米,有管道煤气、24小时热水等配套服务,且写进了购房合同,但入住近1年了,非但管道煤气、24小时热水等没有落实,物业管理费反而涨到0.8元每平方米。

物业管理公司回答说:

“开发商说的不算数”,收费是依据有关标准确定的,而开发商则称物业管理已移交,自己无权过问。

[提示]

   注意区分购房合同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不同。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前者是买卖合同关系,后者是服务合同关系。

这两种合同关系虽然在主体方面有些重合,比如购房客房往往就是住户,而卖房的开发商也可能又承担了物业管理者的角色,但两种合同的关系是独立的。

开发商无权将有关物业管理的条款直接写入售楼合同中,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直接与购房客房签订协议。

但在售房前,开发商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售楼时向购房者作出必要的说明。

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承诺了物业管理条款、内容,而购房客户认为自己是受误导而签约的,客房可以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双方退房退款;如果客户因此遭受损失,还可以提了索赔。

[案例五]

纠正违章装修僵持不下怎么办

   初夏的一天下午,某小区护卫员报告,一位业主未按要求的位置,擅自在外墙上开孔安装空调。

待装修巡视督察人员赶到现场时,空调安装已在进行之中。

装修巡视员检查一番后,向业主解释,如此安装不但影响了外立面的统一和美观,而且安装厂家施工已不慎将暖气立管打漏,还将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

但业主仍坚持己见,督促继续安装。

装修巡视员只好暂扣装修工人的工具和证件,予以制止。

同时,请水工火速来补已打漏的暖气立管。

   业主对装修巡视员制止违章装修十分不满,提出要物业公司领导签字,承担停止安装空调的后果。

装修巡视员认为自己所做并无不妥,随即提出业主也需签字,承认自己违反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双方各执己见,一时僵持不下。

[提示]

   纠正业主违章不仅要向业主说清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以理服人,而且还要注意讲究方法以情动人。

这样才能真正说服业主,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管理工作。

[案例分析]

   水工赶到现场后,迅速将漏水的暖气管修复好,将污染的地面、墙面进行了彻底清理。

一看两人还在争执,便接了个话茬:

“要我说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谁也不用让谁签字了,还是商量商量怎样安空调吧!

”待两人都平静下来,他再对业主说:

“我看你自己选定的这个位置并不好,咱抛开影响外立面整齐美观不说,就说你安到这里,冷凝水管要走多远呀,比较起来还是规定的那个位置”。

业主迟疑不决,水工试探着提了个建议:

“如果你觉得我说的没有道理,你自己里里外外看看”。

或许刚才主动帮助修复漏水暖气管的举动感化了业主,业主楼上楼下转了一圈,回来后欣然同意在规定位置安装。

并且与装修巡视员握手言好。

  人们常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其实未必尽然。

有些时候矛盾双方剑拔弩张,斗气顶牛,谁也不肯让步,就需要别人从中做点斡旋,搭个台阶。

有了这样一个外力的推动,双方冷静一下,很可能一切都随之烟消云散。

[案例六]

租住户搬出部分家私而没有业主书面许可怎么办

   去年9月18日,某花园B栋5楼F座的一租住户想要搬出一部分家私。

他千方百计联系此时正在国外的业主,但就是联系不上。

按照管理规定,租住户搬出家私,必须有业主的书面许可,而没有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不予放行(这一规定有必要,现实中确发生过个别租住户拖欠业主房租、搬走业主家私而偷偷溜之大吉的事情)。

急于搬出家私的住户万般无奈,找到管理处领导,恳请给以特殊照顾。

   管理处的领导考虑,若简单放行,恐怕损害业主的利益;若拒不放行,又会使住户感到不便。

你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怎么办?

[提示]

   规章制度是规范人们在各种中的行为,使企业保持正常的运转的必要管理手段,作为企业的所有员工都应该遵守。

但是在工作实践中我们经常回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靠教条地执行规章制度难以解决,这时候我们就应该注意在把握住规章制度的基本精神,不损害各方利益、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地运用处理。

[案例分析]

   于是鉴于租住户只是搬出部分家私,提出了一个变通办法:

租住户列出所搬出家私清单,并暂交与家私价值相当的押金,管理处做好记录,并出据收取押金的收据,一旦租住户能够提供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立刻全额退回押金(这一办法可取,但前提是要让其正确理解,否则容易引起纷争)。

这位租住户觉得管理处的建议合情合理,便欣然接受。

   时隔不久,该住户拿到了搬出家私的业主书目许可。

在到管理处换取押金时,还对管理处既对业主负责又为住户着想的做法赞许有加。

[案例七]

乱停车的访客蛮不讲理怎么办

   一个双休日,一辆外来的挂着武警牌照的白色宝马车停在某大厦地下车库进出通道的挡车器前,要求存车去见楼上的一位业主。

车库保安员礼貌地上前告知,这里都是私家车位,不能停放外来车辆。

车主转而又要求打开车挡,说到车库调头后就走。

谁知他进了车库,并没有要走的意思。

保安员再次前去,委婉地劝其另寻就近的停车场,车主竟勃然变色,破口大骂。

   管理处安全主管从办公室的监视器中发现了这一情况,急忙赶到现场。

那么,他应该怎样处理这件事呢?

[提示]

   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保安员文明执法,绝非是为了一味地迁就业主和用户,而是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更好地与业主和用户沟通,做好管理和服务,保证辖区的良好。

对那些不服从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无理取闹者,就要坚持原则,铁面无私,按照体现多数业主意志的业主公约和反映在各类法规之中的政府授权,大胆地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能。

以维护大多数业主和用户的利益。

[案例分析]

   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后,管理处安全主管语气和缓但态度坚定地对车主说:

“如果我们保安员违反了物业优质服务的有关规定,我们一定严肃处理,现在看来是您无理取闹且出口伤人,您应当向受到伤害的我们保安员致歉。

”要求其致歉并非为了分出个高低,它的意义在于既是对无理取闹者进行教育,使之下次不再胡作非为,也是对坚持原则保安员进行安抚,使之下次仍旧恪尽职守。

车主见势不妙,用手机叫来楼上的业主。

   安全主管扼要地向业主介绍了情况,平素对管理处保安员礼貌周到的服务就有切身感受的业主,见车主还在骂骂咧咧,一切都明白了。

她一边开导车主,一边说:

“你们别与他一般见识,我这里给你们赔礼了”。

可见平时文明服务在关键时候的重要性。

车主自知理亏,怏怏把车开走了。

随后,她又和管理处安全主管一起,安抚吃了委屈但始终彬彬有理的保安员。

[案例八]

业主以自行车丢失为由拒交物业费怎么办

   2003年初,李某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催收2002年度的物业管理费。

李某认为自己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保安费,可小区保安并没有真正做到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造成自己在小区内丢失三辆自行车,因此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公司反复说明保安只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时开关小区大门,巡逻时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

而丢失自行车是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

但李某仍不听解释劝说,坚决拒绝交纳2002年度的物业管理费。

[提示]

   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但物业管理公司在收缴中总能遇到一些以各种原因为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按实际情况,采取一般性追缴和区别性追缴的不同追缴方式进行催缴,必要时可利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利益。

[案例分析]

   物业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给付404元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全额交纳2002年度物业管理费404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虽然包含每户每月4元保安费,但并不意味着住户丢失的财物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

物业公司的保安职责有一定的范围,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

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这一责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案例九]

物业管理人员入室引起的误会怎么办

   某日清晨,某大厦新来的保洁员阿霞在18楼的公共通道拖地时,发现1805号业主家的客厅亮着灯,大门开着,外面的“通透式”防盗门也虚掩着,她便上前按业主家的门铃,但是按了好几次,室内也不没有反应,阿霞便侧身进入室内,到客厅、阳台、厨房等一一查看有没有人。

正在这时,业主张先生从电梯出来径直走回家(他原来“早锻炼”去了,因粗心而忘了关好家门。

)一见大门未关,张先生先是吃了一惊,进到家中,又看见一陌生女子在自己家里,更是又急又气,大声质问阿霞是干什么的,不由分说要把她送到派出所。

你认为该如何向张先生说明和解释才能平息事态?

[提示]

   一定要弄清阿霞入室的目的,再了解业主有否损失,然后酌情与业主沟通,说明情况,以求得业主的理解。

[案例分析]

   1.首先让业主看一下家里,看是否有东西丢失,以确认清洁工的清白。

然后向业主说明阿霞错在哪里?

导致这种事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要求清洁工向业主道歉,另一方面也要把情况向业主讲清楚,希望得到业主的谅解。

这种情况下,只要在情在理,业主一般都会谅解的,会转怒为喜。

最后在代表五月管理公司向业主赔礼道歉,说明工作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希望这位业主以后多提建议,来提高我们的工作质量,并对业主的做法表示感谢,是这位业主给我们公司发现这种问题的机会,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问题,并帮助我们避免以后了更大的危险或损失。

   2.对阿霞和其他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告知今后遇到此类情况的正确做法:

最好的处理办法是赶快通知管理处,管理处一方面可以通过电话和业主联系,让业主赶快回家,以确认家中是否被盗窃。

另一方面,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要和保安赶快到现场,如实在业主联系不上,必须最少两个人同时进入业主家里,这样,有了物业保安的参与,即使业主发现,一般也不会误解。

   3.根据情况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以便今后工作行为的规范。

[案例十]

业主有了成见怎么办

   某小区一位业主装修时,擅自在阳台顶棚焊接铁架,与楼宇其它阳台极不协调。

管理处发现后,立即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

业主对此怨声载道,说管理处限制她的自由,铁架非搞不可。

你发火我不发火。

管理处有关人员三番五次地耐心给她讲解装修管理法规,说明保持楼宇外观统一的必要性,任硬顶也好、软抗也罢,在原则问题上决不退让业主一看管理处的态度这么坚决,只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虽说违章装修的问题解决了,但这位业主的心中也留下了对管理处的成见,每次见面都板着个脸,主动搭话也爱理不理的。

这样就会影响以后与业主的沟通,对此管理处应该怎么办?

[提示]

   管理处每天都在与业主打交道,磕磕碰碰总是难免的,有了矛盾不要紧,关键是要主动用自己的真诚重新换取理解和信任。

[案例分析]

   坚持原则,造成与业主的感情隔阂后,可以持两种态度,一是不理不睬,你奈我何?

一是以心换心,重归于好。

前者显示的是霸气,后者显示的是大器。

真正高水平的物业管理单位,当然应当选择后者。

   为了消除她的误解,管理处不计较其态度,日常真诚地为她提供各方面帮助,以换取她的理解和信任。

装修完帮助她打扫卫生,入住时帮助她搬运家具……一次,管理员见她回来,吃力地拿着两大包东西,而当时电梯又临时停运,就主动迎上前去,帮她将东西搬到家中。

看着曾经“为难”过自己而现在汗流浃背的管理员,想到入住前后与管理处相处的这段日子,她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有些不好意思的连声道谢。

[案例十一]

业主要求供暖,业主委员会应该听谁的

   今年8月份,某园区的业主联名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今年需要供暖的要求,但物业管理处没有同意。

今年10月份,业主主动联系供热中心和热力有限公司给小区安装集中供暖设施,并缴纳了配套费。

   热力有限公司为了设计供暖管道线路需要建房时地下管网图纸,但物业管理处答复管网图纸丢了,只提供一份小区建筑的平面图。

热力有限公司只好请设计院一名工程师根据平面图推测设计供暖管道路线,并经过物业管理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之后一天,物业管理处突然通知不能施工,理由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安装集中供热。

经了解小区业主委员会一共有11名成员,物业管理处只召集了5名成员开会,其中两名成员弃权,剩下3名中1名成员是管理处的材料供应商。

[提示]

   以《业主委员会章程》为依据,此次业主委员会的召开是否合法,何以结果是否有效?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在供热问题上,他们是否真正倾听了业主的意见?

[案例分析]

   该物业管理处目前表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只能协助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去执行。

小区安装集中供暖物业大力支持,但业主委员会考虑到春节之前如果不能完成施工,将会给居民带来不安全因素,所以物业不同意安装暖气。

但从该管理处实际做法看,物业管理处不是在协助文章委员会工作,而是在对其进行操纵。

物业管理处无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该会议参加会议人数不足,又有与物业管理处特殊利益者在其中,因此表决结果无效,也代表不了全体的意愿。

该物业管理处应向全体业主道歉,改正其错误做法,积极主动配合热力有限公司完成供暖工程。

[案例十二]

紧急情况,物业管理人员是否有权破门而入

   雷小姐住在二楼,三楼的邻居国庆期间外出。

有一天,雷小姐发现天花板开始滴水,意识到三楼邻居家可能漏水了。

她向该楼宇的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公司称:

三楼住户不在家,不能入室检修。

结果情形越来越糟,雷小姐的屋子里像下雨。

天花板、家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一些物品受损相当严重,而物业管理公司仍然不来维修。

雷小姐没有办法,打110电话,在巡警的要求下,物业管理公司砸开三楼房门入内维修,发现屋内的东西也被泡得不成样子。

   对此,雷小姐极为不满,斥责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则称,住户不在家,公司无权破门而入。

后三楼住户回来后,对于他们破门而入的行为感到很恼火,三方矛盾很大。

[提示]

   这是一个典型的物业管理公司紧急避险及免责问题。

物业管理人员破门而入的行为是否合法,应否对三楼损失进行赔偿,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

[案例分析]

   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第三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由于其所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正义合理性,因而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予以认可。

因此根据本案例的实际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和二楼住户,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本案中,三楼的住户受到了一些财产损失,作为受益人,雷小姐应当给予其适当的补偿。

但该紧急避险的行为减少了积水对三楼住户家私的损害,所以该住户实际上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三楼住户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而言,工作中必然会由于特殊原因而对业主造成一些损害而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否则谁也干不下去。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将相关的免责条款尽可能详尽地写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又不能走向什么责任都不承担的另一极端。

[案例十三]

住户遭抢物业管理有无责任

   今年5月30日上午9时,某业主一人在家洗澡时,3名歹徒从楼梯间的窗户爬进他家的厨房,将其双手、双脚捆绑起来,并用菜刀威胁他,抢走价值2万多元的现金和首饰。

事发后,业主找到万丰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讨说法。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身没有责任,但表示,可以免去钟家一年的物管费。

   在该业主家中看到,其厨房的窗户与楼梯间的窗户仅有1米左右的距离。

出事时,属于公用面积的楼梯间的窗户并没有安装防盗窗,因此成为歹徒进出的“通道”。

歹徒也正是利用这一点从楼梯间翻入业主家实施抢劫。

但在业主拿出的购房时获得的广告单上面清晰写道:

“提供封闭式防盗系统和24小时固定岗哨,定时保安巡逻”。

业主问:

“我们每个月都按时交纳了物管费,他们也在广告上承诺了小区有这么多的安全措施,但为什么还是出了事?

”那么,物业管理公司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提示]

本案例的关键是广告上的承诺能否作为合同的附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否履行起责任。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公司对此应该负责任。

“封闭式防盗系统和固定岗哨,24小时保安巡逻”虽然仅仅是在广告上承诺,但是广告是面向社会宣传,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物业规律公司应履行。

   楼梯间的窗户没有安装防护栏,导致歹徒得以进入业主家,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可是还应该明确的是楼梯间没有安装防护栏,应该由房屋的开发商负责,物业管理公司还应追究其责任。



由于案例情形的复杂,解决此事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案例十四]

物业管理应如何进行人员配置

   华联集团大厦是上海华联物业有限公司所管理的一幢集宾馆、餐饮、银行、涉外办公楼为一体的综合大厦。

由于建造初期物业管理没有前期介入,大楼部分设计布局不合理,大楼总机房设在B楼3楼,消防监控中心设在A楼1楼,卫星监控中心设在A楼19楼,此三处岗位均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上岗,最精简配备要12人,但三处岗位工作量都很小,都只是起一种防范性监控作用。

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因该怎么办。

[提示]

   人员开支是企业运作中最大、最重要的成本,已成为企业领导者的共识。

对物业公司这类保本微利型企业来说,更要注重对人员成本的控制,机构设置要精简、高效。

[案例分析]

   为此,物业管理处经理经过测算,决定将三处的机房进行适当的改造,将部分设备移位,集中到消防监控中心。

这一举动需改造费用10万元,但人员由12人减少到5人,按每人每年企业支付3万元/人计,每年可节省人员开支21万元,且一劳永逸。

   人力控制一般应注意以下原则:

   1.以岗定员、按岗配人

   2.职责明确、充分授权

   3.注意工资差别,调动积极性

   4.精简高效、一岗多能

   5.考虑区分不同阶段,人力要求的差异性(前期介入阶段、前期管理全面接管阶段、后期管理、管理成熟阶段的人力需求各有侧重点)

   6.注意市场人员的情况(劳动力市场及有关使用劳力规定)

   7.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

[案例十五]

业主委员会这样做对吗

   某小区于今年2月成立业主委员会,3月公开招聘物管公司,共有3家物管公司应邀投标应聘。

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3个月的调查后,在街道、居委会、房屋办事处的监督下召开的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上,A物业管理公司以13票对10票胜出。

但时至今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却借故迟迟不与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提示]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关于中标后招标方无故不签订合同的条款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

   了解无故不肯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真实原因,主动与野猪委员会积极协商,如业主委员会仍拒绝签订合同,就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利益。

在多次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交涉未果后,A物业管理公司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本案例业主委员会迟迟不与胜出的物管公司签订合同,关键在于原物业管理公司不愿退出,业主委员会中的某些委员偏向原来的物管公司,从而给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公司设下障碍,导致了现在中标的物管公司进不来的局面。

   A物业管理公司公司状告业主委员会,理由主要是:

该公司是应邀投标应聘,并按照规定投送标书及有关承诺书,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力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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