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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

重庆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

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类型

建设工程项目

重大建设工程

1.按照国家规定属于重点防御区内的市、区县级首脑机关办公用房,公安及其交通管理、消防指挥机构。

2.大型工矿企业的重要办公、生产、动力设施和试验中心用房。

3.建筑结构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4.大型影剧院、礼堂(座位数多于1200座),大型体育馆(中心)(座位容量多于30000人),大型娱乐场所(一个区段座位总数多于1200座或单个大厅座位数多于500座),大型商场(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展览馆、会展中心(一个区段设计容纳人数大于5000人);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医技、住院等业务用房,承担研究、实验和存放剧毒的高危传染病病毒任务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

5.新建、搬迁复建的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6.公路与铁路干线、城市道路的大型桥梁(桥梁单孔跨径大于15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隧道(长度大于1000米)、立交工程(三层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7.一、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码头(千吨级以上);民用机场。

8.大型水库(蓄水量大于等于1亿立方米)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人口20万以上)市区或上游的挡水坝。

9.单机容量大于等于300MW或规划容量超过800MW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5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市级电力调度中心工程。

10.大、中城市通讯枢纽的主体工程和重要建筑;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

11.高度250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和高度300米以上的钢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

12.市级和区县级的广播电视中心、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的主体建筑。

13.供水、供气、供油、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

14.储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储油工程;储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储气工程;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储水工程。

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1.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装置、核生产厂房。

2.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装置。

3.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大中型化工工程。

4.一等尾矿坝(库容大于1万立方米或者坝高超高100米,且下游有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

5.日处理8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解读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颁布实施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并以市政府61号令颁布实施。

该《规定》施行以来,为规范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但随着社会发展、技术进步,以及新工艺、新材料在建筑领域的大量使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也随之变化。

特别是汶川地震后,经过认真总结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上位法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已经进行了修订,《规定》中原有的内容已不适应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为此,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对原有的61号令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内容,并明确了介入环节,即“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同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单位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在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方面,对原来表述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或含义模糊、有歧义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与调整,对有相关行业规范为依据的具体标准进行了量化。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能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既科学合理又经济安全,是工程建设的百年大计。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施行,将进一步推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规范抗震设防监管,从而有效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解读

编者按: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学习、宣传,我们组织编写了《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解读,以增强社会各界的认知与认同,促进《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贯彻和落实。

一、为什么要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市政府61号令)于1999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为规范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但由于《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至今已施行15年,在新的形势下,原有的内容已不适应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上位法已经修订,其中所涉及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内容也需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上位法的要求。

(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进行了更新,2008年国家住建部、质监总局总结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新修订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确定了所有建筑均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调整了分类的定义和内涵,扩大了划入人员密集建筑的范围,提高了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能力,增加了地震避难场所建筑、电子信息中心建筑的要求。

(三)随着社会发展、技术进步,以及新工艺、新材料在建筑领域的大量使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也随之变化,《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

(四)《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措施、处罚规定等内容不全面,原则性条款较多,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为此,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施行。

二、《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立法思路是什么?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立法思路是:

进一步推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规范抗震设防监管,以保障地震安全性评价应评尽评为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及相关标准,借鉴兄弟省市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立法中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结合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情况和未来监管目标,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各部门监管程序,重新界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范围,在现有经济发展条件下,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起草过程。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修订后,结合我市实际,即成立专门小组,对照条例内容,着手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一是深入开展修订调研工作,广泛收集近年来兄弟省市相关立法的文本与立法思路,并就相关问题赴区县进行实地调研。

二是在2011年重庆市地震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合力推进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在实践中摸索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验,设计并实际检验新的监管程序。

三是针对规章立法后评估结果,按照相关立法规范,组织专家对《规定》(初稿)从文本、法理等多个层面进行研讨,拟定修改方案,使《规定》(修订草案)更加切合立法原意,更加符合立法规范。

四是征求本系统及相关部门意见,在收集汇总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完善。

修订草案正文共十九条,附件“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共25项,分别从监管职责、审批程序、业务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进行了规范。

四、《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由原来的22条减少为19条。

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了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环节;总结了我市近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有效做法,完善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程序和要求;强化了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地震安评工作中的协同职责。

附件将原来的《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一览表》修订为《重庆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根据新出台的地震安评相关技术规范,调整了必须进行地震安评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修订后的《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内容,并明确了介入环节,即“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因为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各项审批时,存在各项审批即将办理结束时,甚至在初步设计环节才被告知该建设工程未进行地震安评的情况,导致建设工程各个环节往返周折,无谓延长建设单位审批时限和增加建设成本。

因此《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地震安评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将地震安评环节与现有建设项目审批环节进行了有效衔接。

(二)修订后的《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对安评报告的审定单位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根据国务院地震安评管理条例的规定,审定地震安评报告分为中国地震局和市地震局两级。

为了使建设单位明晰哪些建设工程的地震安评报告由中国地震局审定,哪些由市地震局审定,《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进行了明确规范,即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市建设工程,以及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地震安评报告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审定;市地震局则负责审定上述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评报告。

同时,为了保证市地震局审定地震安评报告的客观真实,《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还完善了地震安评报告审定程序,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地震安评报告开展技术审查,并要求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评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

(三)修订后的《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在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方面修订的内容较多:

一是对于有新制定、修订的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的,按照新的规定对安评范围进行细化与调整;二是对表述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的内容,如大型影剧院、体育馆、商场的具体标准进行了量化;三是对于原规定含义模糊、有歧义的,基于地震安全与民生保障要求,结合现有技术条件,对原规定进行明确界定,并对安评范围进行相应的微调,如将“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修改为“建筑结构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四是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部分范围进行了调整,如将变电站、调度楼的规模由300KV提高到500KV;五是对部分不应属于本规章调整范围或已遭淘汰的建构筑物类别予以取消;六是删除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大型粮油库、冷冻库等建设工程项目;七是对规范内容相近的,适当进行合并;八是在类型中增加了“其他建设工程”,以避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被遗漏。

五、《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这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都做了明确规定。

这是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工程建设的百年大计。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能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既科学合理又经济安全。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不同于一般建设工程,如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简单地套用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计,很难符合工程场址的具体条件和工程允许的风险水平。

这种抗震设防,显然缺乏科学依据。

如果设防偏低,将给工程带来隐患;如果设防偏高,则会增加建设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六、《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于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从地震灾害预防角度提出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是全面规范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家法律,也包括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规范。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于2002年11月1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于2002年6月7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明确授权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

七、什么是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通过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与地震地质环境、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勘测,利用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工程等多学科技术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计算,按照工程类型、性质、重要性,科学合理地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的预测结果。

八、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区域及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分析。

详尽收集工作区域(场地周边至少150公里)及近场区(场地周边至少25公里)所有历史记载和仪器记录的地震资料,在分析、整理的基础上,给出科学合理的区域及近场区地震活动性评价结果,为潜在震源区的判定提供依据。

(二)区域及近场区地震构造环境调查与评价。

调查工作区和近场区范围的主要地震构造形迹。

必要时现场采集样品进行年代鉴定、绘制地质剖面素描图,绘制地震构造图,判定主要地震构造的活动特点与发震规模,给出科学合理的区域及近场区地震构造环境评价结果,为潜在震源区的判定提供依据。

(三)地震动衰减关系确定和场地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

开展专门的地震动衰减关系研究,针对具体的工程项目,对比分析确定合理的地震动衰减关系,综合地震区域及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分析、地震构造环境调查与评价成果,确定潜在震源区的地震活动性参数,进行场地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

(四)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勘测与分析。

对场地进行地质条件勘测,现场钻探,探明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场地土层剪切波速、纵波波速测试,分析试验数据,采取场地内不同深度的原状土样开展室内岩土动力性能参数测试,为建立场地地震反应模型提供依据。

调查和评估场地是否存在地震地表破裂、砂土液化、软土震馅、岩溶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震引发的潜在危险,给出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结果,为工程项目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五)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

在上述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勘测与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场地地震反应模型,完成场地土层对地震动影响的计算分析,确定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为工程抗震设计提供依据。

九、哪些建设工程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新中国建立以来,编制了四次(1956年、1977年、1990年、2001年)全国性的地震烈度(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第四代地震区划图《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2001年8月开始实施。

第五代地震区划图目前也编制完成,即将颁布实施。

十、哪些建设工程应当做地震安全性评价?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主要是指地震发生后,一旦遭受到破坏会造成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设工程。

其中包括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要尽快恢复的生命线建设工程,如医疗、广播、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均属此类。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起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在《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附件中作了具体界定。

十一、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规定了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十二、什么是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分级管理制度?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分级管理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

在《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为什么规定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这是因为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共同配合。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阶段就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是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有职责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就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未通过市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部门不予受理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

十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哪个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

这实际上明确了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介入环节为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阶段。

对于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阶段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认申请表》,并按下列规定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认申请表》;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其余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认申请表》。

市或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认申请表》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确定意见。

建设单位按照确定意见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十五、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甲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可以从事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及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有关工作。

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可以从事全国范围内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及10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工作;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只能从事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在我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从业登记备案手续。

十六、什么是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规定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目前采用的是《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标准。

十七、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1995年12月中国地震局印发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编写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在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主要成员应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中手写签名;技术负责人(总工)、分项目技术负责人还应加盖个人有效注册印章。

十八、哪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属于上述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在市地震工作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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