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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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施工合同范本
03施工合同范本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03
第3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义务、权利的法律基础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内容
合同管理是建设单位(业主)、发包方及承包方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节、纠纷处理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目的是促使项目内部各部门、工程各参与方、各环节相互衔接、密切配合,以确保工程施工项目各项目标最终得以实现。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是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运用管理职能和管理方法对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过程。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依据
1、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合同、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和经济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2、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包括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标准、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等。
3、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和设计文件。
4、依法签订的合同文件。
5、发包人向工程师授权的文件。
6、经工程师审定颁发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与有关的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及经发包人批准的重大(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等。
7、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的信函、通知或会议纪要,以及发包人和工程师的各种指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贯穿招投标采购和项目建造的全过程,具体程序如图3-1:
如上图3-1所示以合同签订为界,将合同管理过程划分为合同制
定阶段的管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管理。
合同制定阶段的管理,主要包括从承包商资格预审、编制投标文件、投标、评标、合同谈判到确定承包商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合同条件和内容准备的相关管理活动。
可能涉及投标人清单的编制和批准、合同条款、投标人须知的编制、开标、评标、合同授予、移交文件等内容和程序。
合同实施阶段的管理,是指合同签订以后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管
理,以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工作按合同约定的范围、计划、支付条款等程序和规则来完成,同时也包括双方对合同交底、履行、变更及索赔等的管理,直至合同关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按照合同法和合同管理实践,不论是订立合同、确定合同的效力,还是履行合同、变更和终止合同,还是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都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合同自由与国家适当干预相结合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第一性原则等。
1.平等原则
在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以平等的民事主体出现,不是领导与被领导、隶属与被隶属、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
平等原则体现在合同订立时,也体现在合同履行、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处理合同纠纷等各方面。
2.合同自由与国家适当干预相结合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
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般国家的法律准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自主地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自主地选择缔约伙伴,自主协商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
(2)国家适当干预原则的含义
合同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背景条件下签订和实施的,国家适当干预原则的主要要求是:
1)合同不能违反法律。
2)法律保护合法合同的签订和实施。
3.公平原则
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行为过程中。
主要表现为:
(1)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公平地确定合同的每—个条款,使之充分反映等价交换的要求,履行的条件也应当公平,不允许签订对一方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合同。
(2)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后,完全履行之前,法律也允许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而保护该当事人的利益。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情势变更,使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弥补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这同样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5)公平原则明确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维护当事人对等或者等价给付方面所具有的职责和权限,它们有权在合同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况下,通过变更、撤销或确认合同无效等方式维护合同的公平。
篇二:
20XX版范本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a)
(1)业主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2)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3)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
(4)监理工程师指业主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
(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款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
总监代表)。
(6)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7)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b)
(1)合同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第51条规定所作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3)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4)工程量清单指投标书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6)投标书附表指投标书附录之外的编入第8篇所示格式的各种附表。
(7)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c)
(1)开工期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2)交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3)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时间,均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止。
(d)
(1)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的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格总额。
(2)保留金指业主根据第款扣留的款额。
(3)中期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4)最后支付证书指监理工程师按款签发的支付证书。
(e)
(1)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2)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3)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
部工程。
(4)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5)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6)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7)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f)
(1)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2)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3)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
标题和边注 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
书面通知 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扭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a)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
(1)根据第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
(2)确定第款项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4)决定第44条项下的工程延期(具体授权批准的天数可在专用条款中
规定并以此为准);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3%;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7)确定第款项下的索赔额;
(8)按照第58条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9)根据第59条确定指定分包人。
(c)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d)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款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手职责与职权,并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
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写成书面文件,且在向业主和承包人各送一份副本后生效。
总监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同等有效。
各级监理人员的任命 监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地理条件及合同段大小按一级、两级或三级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可任何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各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各级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业主和承包人。
各级驻地与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与费用控制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
应视为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临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 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
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
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令的3天内,未收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
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监理工程师秉公办事 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作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实事求是公正地作出判断并经受检查。
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三、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否则将按63条承包人违约处理。
分包 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主体和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准分包。
分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工程量的30%,且不允许再次分包。
分包中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2%-3%之间。
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
业主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对于提供劳务的自然人或由企业法人提供的劳务合作,虽不要求承包人取得上述批准,但承包人应将劳务协议(含支付条款)报监理工程师备案,监理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
劳务合作应防止由包工包揽,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篇三:
03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0/71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竣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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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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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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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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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03施工协议书
施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现甲方将工费承包给乙方施工,本着平等互利及相互责任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地点:
。
二、工程概况:
。
三、承包范围上级有关单位部门针对乙方及工人发生费用乙方负责,甲方使用乙方零工凭每日所开零工单,最后付款时结算。
四、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