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机关电梯定点供货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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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机关电梯定点供货安装合同
附件5
中直机关电梯定点供货安装合同
一、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项目现场:
2
6.1
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十天内,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的履约保证金。
3
12.2
备品备件要求:
提供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正常使用所需的备品备件
4
13.2
质量保证期:
采购人签发最终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个月止。
免费维修保养服务期限:
采购人签发最终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个月止。
5
13.4
乙方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小时内,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免费维修或更换完毕。
6
15.3
付款方法和条件:
1)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且合同生效后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乙方将合同货物全部运抵交货地点由甲方对货物外观、数量进行现场验收、签署现场验收证书后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乙方待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试运行完成,经甲方最终验收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二、
合同条款
1.本合同对下列术语定义为:
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由招标项目产生的所有成果,如电梯及其辅助设备和相关备品备件、各项成果说明书及其用户手册,以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6“甲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7“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1.8“项目现场”系指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地点。
1.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组成部分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非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其他书面资料向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许可该第三方使用。
如乙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向第三方披露上述资料,乙方应注意保密并将披露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并保证该第三方亦履行上述保密义务。
乙方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结束,直至上述保密资料非因乙方原因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悉。
4.2没有甲方事先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
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5.权利保护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销售货物的行为合法有效,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起诉。
6.履约保证金
6.1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十天内,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的履约保证金。
6.2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如乙方不能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合同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根据本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扣除乙方应当支付的全部违约金。
6.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
由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总行或省、直辖市级分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甲方可接受的格式;或
(2)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
6.4如果乙方能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十(30)天内把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7.检验、测试与安装、调试和验收
7.1甲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甲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甲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乙方。
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乙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7.4甲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乙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5在交货前,乙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检验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7.6依据合同条款第7条的约定进行检测验收后,并不证明该产品最终合格,且不因此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7.7场地环境
(1)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乙方按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负责存放和保管,如乙方有特殊要求,应向甲方及早提出。
(2)对于所有货物,乙方的货物安装工程师在到现场安装之前,应针对货物安装前对安装现场的具体要求与甲方进行协商确定。
7.8安装调试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期要求,负责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天内在甲方指定的现场将货物安装、调试、试运行完毕。
(2)乙方应提供全部安装、调试过程中所需的特殊工具和易损件,并自带专用仪器仪表。
乙方还应提供与安装工程有关的所有材料、设备和人工。
(3)乙方应在现场对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行,以检验其设计制作质量、操作可靠性和功能完备性等的情况。
试运行应在甲方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
7.9最终验收
(1)乙方待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进行最终验收,甲方将在接到中标人书面通知起天内进行最终验收,如果货物性能测试结果能满足合同、招标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则认为本合同中签署的全部货物的性能测试是成功的。
(2)如果性能测试不合格,乙方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失败的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测试。
如测试次数超过3次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按乙方违约处理。
甲方除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外,还有权追索因乙方造成工期延误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货物安装调试和运行后日内,由乙方负责联系国家法定检验部门,并同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联合验收,并负责办理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书。
8.包装要求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9.装运标记
9.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9.2如果单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乙方应在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10.运输和保险
10.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并且,乙方应承担货物在途期间以及装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法律风险。
10.2乙方负责办理货物在运抵过程中的全程保险,并以货物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为货物办理“一切险”。
11.伴随服务
1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本招标文件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安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乙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乙方应提供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甲方从乙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乙方应提供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正常使用所需的备品备件或按照本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3.保证
13.1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甲方的要求设计或按甲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技术缺陷或事故隐患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对该损害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如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3.2本保证应持续有效。
质量保证期及免费维修保养服务期限按合同条款前附表第4项规定。
13.3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质量问题。
13.4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小时内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免费维修或更换完毕。
13.5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未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免费维修或更换完毕,视为乙方恶意违约,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凭维修通知及维修单位出具的发票即可向乙方索赔而无需提供该项维修责任形成原因的证据。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4.索赔
14.1如果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及/或乙方保证的,甲方有权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如甲方决定退货,则乙方应将其向甲方收取的全部价款退还甲方,并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4.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5.付款
15.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5.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
交货后乙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甲方,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发票;
(2)全部工程技术资料;
(3)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4)由买卖双方签字的验收证书。
15.3甲方将按以下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按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规定执行。
16.价格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17.变更指令
17.1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合同项下需为甲方进行的特殊设计;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乙方提供的服务。
17.2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
乙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七天内提出。
18.合同修改
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9.转让和分包
19.1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履行的义务和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完成。
甲方同意分包的,乙方仍应当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接收分包的第三方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0.乙方履约延误
20.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0.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0.3除了合同条款第23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0.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1.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23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周(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2.违约终止合同
22.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相关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恶意隐瞒或谎报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22.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22.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3.不可抗力
23.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3.2受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4.因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并有权不支付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部分相对应的合同价款。
该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5.因甲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5.1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甲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5.2对乙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前三十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甲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除此之外的货物,甲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乙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乙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分部件的费用。
26.争议的解决
26.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天还不能解决,双方确定通过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本合同签订地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6.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7.合同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简体中文。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简体中文书写。
28.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9.通知
29.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29.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0.税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乙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31.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三、
合同格式
(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和(以下简称“乙方”)为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和报价表
(3)供货一览表
(4)技术规格(包括图纸,如果有的话)
(5)澄清函及有关文件
(6)中标通知书
(7)《中直机关2008-2009年电梯定点采购》招标文件
(8)定点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总价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小计(元)
总计(元)
4.付款条件
本合同货物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5.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乙方于年月日前将产品送至(指定地点)交由(甲方指定收货人)。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7.其它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采购中心一份。
本合同签订于。
甲方名称(盖章)乙方名称(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履约保证金保函(样式)
开具日期:
致:
(甲方名称)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乙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乙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乙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时间付给贵方,本行放弃行使抗辩权。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
对于现有或将有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
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贵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前(含质量保证期)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名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