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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细则

外交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细则

第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向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一)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随堂全程记录,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应向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除课堂上临时发生的情况外,任课教师不负责批准学生的请假。

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全程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对学生缺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反映。

(二)学生迟到、早退4次折算为缺课1学时。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不论何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时,取消其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单。

第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学生各门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为平时成绩(含课堂考勤、课堂讨论、作业、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试成绩二种考核的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任课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各占的比例,报本教学单位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部分病、残、弱及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不能正常上体育课,可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学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医务室复查确诊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基础教学部体育教研室复核并报教务处批准,由体育教研室安排上保健体育课。

学生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及格(记为60分)。

伪造诊断证明者不得上保健体育课;已上保健体育课者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

同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选课后不参加考试的课程,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单。

第四条每学期最后两周原则上为期末复习考试时间。

具体考试日程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于每学期第15周左右公布。

第五条各门课程期末必须进行考核。

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和培养计划的要求,采用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如停课集中考试、随堂考试、停课非集中考试,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半开半闭卷考试以及撰写期末论文、实验技能考核等多种考试方式。

不论采用何种考试方式,任课教师应报本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都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独立完成各门课程的考试内容。

第六条考核以百分制计分,一律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一)各门课程的成绩应当呈正态分布。

原则上90分以上者不超过本课程学生人数的30%,80-89分者不超过本课程学生人数的50%,其余为80分以下;

(二)毕业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和不及格(F)五级制,不附带“+、-”等其他标记。

评阅小组及答辩委员会评定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优秀毕业论文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人数的15%;

(三)军训、劳动、实习和社会实践的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七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Point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学生选修的全部课程都参与GPA计算。

在计算学分绩点时,一次考核即取得学分的课程的绩点系数权重为1,经重修、免听重修或补考取得学分的课程的绩点系数权重为0.8。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各门课程成绩由“外交学院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自动转换为五级分制并统计出平均学分绩点。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见表1,考核成绩与绩点系数换算标准见表2,平均学分绩点与等级评定见表3;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绩点系数权重;

(三)学年或总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表1、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

五级制

百分制

A、优秀

90~100分

B、良好

80~89分

C、中等

70~79分

D、及格

60~69分

F、不及格

60分以下

表2、考核成绩与绩点系数换算标准:

考核成绩

百分制

绩点系数

A、优秀

90~100

4

B、良好

85~89

3.5

80~84

3

C、中等

76~79

2.5

70~75

2

D、及格

60~69

1

F、不及格

59以下

0

表3、平均学分绩点与等级评定对应表:

学年或总平均学分绩点

等级评定

3.7~4.0

优秀

2.8~3.6

良好

1.8~2.7

中等

1.0~1.7

及格

1.0以下

不及格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统称为重修)一次。

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

在校学生的必修课上课时间与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或者结业离校后的学生无时间安排重修的,可以申请免听重修。

(一)学生考试不及格应在下一学年尽快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

(二)学生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应在选课前向本系和教务处提交《重修或免听重修课程申请表》,经系主任批准签字,报教务处备案,方能重修或免听重修。

未办理重修或免听重修手续的,不能参加该课程的修读和考试,成绩无效;

(三)本科第一至第五学期、第二学士学位班第一学期,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内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该课程。

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的,则视为自动放弃重修机会。

必修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四)本科第六到第八学期、第二学士学位班第二到第四学期,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前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后,该课程成绩记为60分,并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补”。

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补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五)专业选修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文化素质选修课程和艺术选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该课程,或者另外选修同一类型的其他课程,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仍记录在成绩单。

第九条重修或免听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

重修要求参加该课程的所有教学活动(如课堂考勤、听课、作业、实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教学活动)。

免听重修须完成由该课程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经任课教师批阅、认可,方能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重修或免听重修课程的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并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

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按本细则第三条执行;免听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参照第本细则第三条执行,总评成绩为平时作业和期末考试成绩的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在校期间,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或免听重修合格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应予退学。

第十二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二年。

根据本科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所修课程的总平均学分绩点(GPA)在1.0(含1.0)以上,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但所修课程的总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1.8(不含)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修业期满而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必修课程经重修或补考仍不及格者,或者毕业论文不及格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可在结业后二年内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该课程一次,或申请重新撰写毕业论文,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学分和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毕业要求,方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换证之日算起;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则授予学士学位;

(二)专业选修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文化素质选修课程和艺术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如果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分和总平均学分绩点,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可在结业后二年内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该课程一次,或修读相关类型的其他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学分和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毕业要求,方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换证之日算起;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在期末考试期间,学生因极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考试前提交缓考申请。

(一)非毕业班学生因重病住院或急诊,或其他极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证明或其他申请缓考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主任和教务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

缓考原则上由教务处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

(二)本科毕业班学生在第八学期、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在第四学期因重病住院或急诊,或其他极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学生应在考试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证明或其他申请缓考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系主任和教务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在短期内安排考试;

缓考在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完成后进行的,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资格审核时其学分和总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要求的,则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授予学士学位。

缓考取得学分后参加下一年度的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审核,其学分和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换证之日算起;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则授予学士学位;

(三)申请缓考者如有虚假行为,一经核实,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且该课程不适用本细则有关后续课程的规定,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不及格课程或缓考课程有后续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也可以在后续课程取得及格或及格以上成绩后,申请补记为及格(60分)。

若后续课程不及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每门课程不得跨学年,同一类课程跨两学年的,按两门课程计算。

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课程不适用本条后续课程的规定,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

学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和处理按《外交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办理。

(一)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该课程的平时成绩无效,以“0”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学生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一律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并视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论文(包括期末论文和毕业论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成绩记为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并视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其他院校所开设的互选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可以选择2门课程(4学分)替代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跨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或者“文化素质选修课程”学分,其余多选课程的成绩可列入成绩单,学分可记入总学分,并参加总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七条学生可根据学院有关申请免修课程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社会实践、军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外交学院普通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本科辅修制和双学位制。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教务处发布的《外交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在教务处。

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出现本细则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外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处理规定。

附录:

第七条中学分绩点和总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例子:

1、甲学生选修5门课程:

成绩:

9187.5726980

学分:

43423

绩点:

43.5213

绩点权重:

11111

学分绩点:

1610.5829

总平均学分绩点=(16+10.5+8+2+9)÷(4+3+4+2+3)=2.84

 

2、乙学生第5门课程经重修后成绩为80分:

成绩:

9187.5726980(重1)

学分:

43423

绩点:

43.5213

绩点权重:

11110.8

学分绩点:

1610.5827.2

总平均学分绩点=(16+10.5+8+2+7.2)÷(4+3+4+2+3)=2.73

 

外交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办法

第一条学生必须自觉地遵守学习纪律和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

第二条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劳动、社会实践、军训,每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第三条请假: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时,必须事先请假。

未经请假而擅自缺课或缺席者,均按旷课论。

1、病假: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医院或医务室诊断证明,一周以内须报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至两周以内报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报学院领导批准;

2、事假:

学生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如确有特殊情况请事假须写请假单,请假三天以内,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学生处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

事假最长不超过两周;

3、因学院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由各教学系出具证明,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应掌握学生缺课情况,及时避免因学生缺课多而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的情况;

4、续假:

必须于假期未满前向所在系办公室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应按时返校,否则按旷课处理;

5、补假:

因病或紧急事故,事先确实来不及请假者,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但须提交充足证明,否则作旷课处理;

6、销假:

学生请假期满回校后应向所在系办公室销假,各系须按规定向学生处备案;

7、请假或销假后,学生应报本班班长;

8、学生不得向任课教师请假;

9、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由所在系出具有关材料,学生处签署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给予休学处理。

第四条考勤记载:

1、学生课堂考勤情况,由任课教师随堂全程纪录。

任课教师对学生的缺课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反映。

2、各系办公室要掌握学生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两次,对严重违反学习纪律的学生必须随时报告,及时处理。

3、学生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均应进行考勤,如有迟到、早退、请假或旷课等情况时,班长应认真在考勤表上进行登记,并于月中、月末两次将考勤表交所在系办公室。

第五条表扬、批评和纪律处分

1、各系应对每学期出勤和纪律好的班集体和个人给予口头或通报表扬;

2、学生迟到、早退4次折算为缺课1学时;

3、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本人所选课程上课学时数计算:

凡一学期内旷课10学时(包括按旷课论在内)者,由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予以退学;

4、学生遵守学习纪律情况,应作为评选“三好学生”、发放奖学金和品行鉴定的重要依据。

 

外交学院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1、偷窃、破坏国家、集体或私人财务者;

2、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或留宿异性寝室者;

3、酗酒肇事者;

4、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步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

5、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

6、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

7、违反规定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

8、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不严重者;

9、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

10、打架斗殴和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

11、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照《外交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12、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

13、学生旷课,按照《外交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办法》处理。

14、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经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可减轻或撤消处分;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八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九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

给予学生处分时,持慎重态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处分决定作出前,学校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结论送达本人,违纪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如有异义,根据《外交学院受处分学生申诉办法》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为:

系、部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上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若有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外交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考试纪律,预防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普通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本科辅修制学生以及双学位制学生参加全国性的统一考试、本院的期中和期末考试以及校际选修课的考试等校内或校外的考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务处、教学单位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将手机、小灵通或呼机等通讯设备携入考场、带在身上或放在考试座位上的;

(十)造成他人偷看机会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桌面、手上、腿上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三)考试开始后,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它电子设备中的信息的(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四)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五)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一)偷换试卷或本人试卷写他人姓名或代号的;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教务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缓考者或申请上保健体育课者如有虚假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抄袭作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论文(包括期末论文和毕业论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论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视作弊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本科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行为者,第二次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考生以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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