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太阳能行业协会章程.docx
《甘肃省太阳能行业协会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太阳能行业协会章程.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甘肃省太阳能行业协会章程
甘肃省太阳能风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
甘肃省太阳能风能协会。
其英文名称:
Solar&WindEnergyAssociationofGansuProvince(简称:
SWE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甘肃省太阳能风能协会是由合法从事太阳能利用的专业性公司(集团)、工矿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成员,自愿组成的全省太阳能风能行业的非盈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组织,是经甘肃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热心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呼声,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业务指导意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行业意见。
大力提倡太阳能风能综合利用、对太阳能风能开发和利用进行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科技兴业为方针,开发新技术、新工艺,使其转化为先进生产力;推广清洁能源生产,提高太阳能风能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二次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技术进步;围绕国家倡导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一主题,推动太阳能风能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太阳能技术促进转让中心/甘肃省科学院自然能源研究所的业务指导和甘肃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兰州市定西南路229号甘肃省科学院自然能源研究所综合办公楼四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本着"自养""自律""自立"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其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二)调查行业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行业的基础资料,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
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承担太阳能行业经营企业资格认定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
搞好行业产品经营及业务专项的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单位经营决策服务。
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政策意见与建议。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自律守则》,组织行业自律性管理活动,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四)根据太阳能风能行业的发展需要,及时组织有关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或专题讨论会,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
(五)向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经济、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交流有关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的贸易、经济、技术和环境保护的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咨询服务。
协调各会员间和会员与其他方面之间关系,促进行业内外的合作与发展。
参与推选表彰优秀企业和先进人物。
(六)开展与国际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及参观有关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
协助会员单位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
积极支持我省太阳能资源利用先进技术走向国际市场。
(七)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及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国内外培训。
根据会员要求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提高太阳能风能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强对太阳能风能资源利用的宣传工作,办好协会有关刊物,建设好行业信息网站,提高太阳能风能行业的社会地位,扩大协会及会员单位的社会影响。
(八)组织或参与太阳能行业相关的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示会、交易会、行业论坛等,帮助企业开拓商品流通渠道,搭建太阳能风能资源和商品流通信息交流平台。
(九)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汇编行业有关方面资料。
组织实施太阳能风能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积极推广新技术和科技成果。
(十)加强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及有关协会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
是合法从事太阳能风能资源利用的专业性公司(集团)、工矿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如因故不能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效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理事单位代表制,即被选举的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担任理事。
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协会秘书处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推荐。
理事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不再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变更理事,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通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在本届理事会期间,常务理事单位出任的常务理事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报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太阳能行业工作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参与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国家正式注册登记并经民政厅同意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甘肃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甘肃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