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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1适用范围......................................................

(1)

2引用文件......................................................

(1)

3管理职责......................................................

(1)

4管理内容与要求................................................

(1)

4.1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

(1)

4.2劳动合同期限................................................

(1)

4.3合同格式....................................................

(2)

4.4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2)

4.5劳动合同的鉴证..............................................(3)

4.6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与变更...................................(3)

4.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4)

4.8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补充规定............................(5)

4.9社会保险....................................................(6)

4.10违约责任...................................................(8)

4.11劳动争议的解决.............................................(8)

5检查与考核....................................................(9)

 

(B版)

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QG/KL5140.001-99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顺府发(1995)26号<<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19日发布的第3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3管理职责

3.1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下称人力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新员工进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以及检查、监督各专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3.2各专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招聘的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与劳动合同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3.3由集团公司和各专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履行合同中的有关义务和权力,监督、考核员工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

4.1.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

是在企业经济组织中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全体员工,即现职的集团法人代表以外的全体员工。

原国家或企业的各类职别人员,进入科龙集团后即打破原有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

企业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

4.1.2签署合同时,可由各专业公司与员工分别签订,也可以由各专业公司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4.2劳动合同期限:

4.2.1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采用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形式,劳动合同期满,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可以续签。

为期限的形式,劳动合同期满,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可以续签。

4.2.2对于户口在本市的员工:

进入本企业不足三年的,根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约定,签定和续签一年期或六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进入本企业满三年的,根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约定,可签定一年至五期的劳动合同;进入本企业满五年的,根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约定,可签定一年至十年期的劳动合同;进入本企业满十年的,根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约定,可签定一年至十年或更长期的劳动合同;员工进入公司第一次签定劳动合同,应注明试用期,试用期规定为六个月,(包括见习试用期三个月)。

4.2.3对于户口在顺德市外的员工,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任务的需要,一律签定一年期或六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

4.3合同格式:

4.3.1集团公司和各专业公司在顺德聘请的员工,签署顺德市劳动局推行的格式合同,其中:

一年以上的签定《顺德市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书》(附件二),一年和一年其中:

一年以上的签定《顺德市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书》(附件二),一年和一年以下的签定《顺德市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工劳动合同书》(附件三);六个月和六个月以下的另签《临时合同附页》(附件四)。

合同书一式两份,企业与员工各持一份。

4.3.2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所签劳动合同,原则上采用我公司编制的《劳动合同书》(附件五),若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对合同文本有硬性规定的,则依照规定执行。

劳动行政部门推行的格式合同如没有我公司编制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第七条所述内容的,则要在劳动行政部门推行的格式合同上添加上述条款。

合同签署时根据需要可签一式多份.

4.4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4.4.1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程序

新员工办好入厂手续--在顺德聘请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其签订;各分支机构聘请的员工由经授权的分支机构与其签定--呈人力中心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盖章--呈劳聘请的员工由经授权的分支机构与其签定--呈人力中心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盖章--呈劳动部门鉴证--转发各专业公司管理--一份转个人保管。

4.4.2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程序

各专业公司每月5号前定期查询下月"合同"期满人员名单--提前一个月通知个人及所属部门根据生产及个人工作表现情况,考虑是否续签--个人填报《科龙集团劳动合同期满续约申请书》(QGL5140.001表1)--各部门、各专业公司考核评价意见--个人续签约--各专业公司(员工)将申请书一份及合同书一起呈人力中心或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核盖章--呈上级劳动部门鉴证--人力中心将合同转发各专业公司管理、各分支机构将一份合同原件送到各自的专业公司备案--另一份转发个人保管。

4.5劳动合同的鉴证:

4.5.1在顺德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签字后由人力中心统一到容奇镇劳动部门办理鉴证手续,签字鉴证后才具法律效力。

4.5.2在各分支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由各分支机构报其机构所在地市或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鉴证后,所签劳动合同才合法有效。

4.6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与变更

4.6.1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6.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4.6.3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企业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及产品质量、工作秩序的。

c)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d)工作服务态度差,损害企业声誉利益的。

e)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依照劳动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4.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a)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覆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员工进入企业在试用期内的。

b)企业下属有关部门、分厂出现以暴力、威协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c)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正常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上报人力资源部门调查核实后,员工结清借欠企业的各种款项及各种劳动工具用品,方可离开公司。

部门调查核实后,员工结清借欠企业的各种款项及各种劳动工具用品,方可离开公司。

4.6.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企业员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企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除外)

4.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4.7.1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4.7.2员工擅离工作岗位,超过七天时间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即时用书面形式(QGL5140.001表2)以挂号信通知本人限期返回(保存挂号信存根),超过规定期限尚未返回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4.7.3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属国家干部,应在一个月内将人事关系挂靠到顺德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办理调离手续。

4.8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补充规定:

4.8.1对本企业原有的国家、集体固定工和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合同制员工,企业应视其对现职工作的胜任程度,妥善安排岗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

4.8.2员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属本市户口的原国家、集体固定工,要采取保护政策,基本胜任本职工作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确不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允许其在企业的内部退休,其"内退"期间生活费标准,顺德市公布的上年度最低保证水平支付。

4.8.3如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一次或累计裁员超过员工总数5%,及裁减原企业固定工时,需经镇有关部门批准,对被裁减的员工,根据其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按本市上年度人平均月收入,企业一次性发给每人每年工龄一个月的裁员费。

4.8.4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按公司《退休及劳动合同期满福利基金补贴条例》办理。

4.8.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的医疗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4.8.6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鉴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间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4.8.6员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以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者的经济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4.8.6.1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如确诊需入院治疗的,及经医生证明患有严重疾病的,包括产假、计划生育及有关例假。

a)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在本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的,按当年度市府公布的月平均工资支付;

b)连续工龄满15年的,在本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按当年度市府b)连续工龄满15年的,在本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按当年度市府公布的年平均工资80%支付;

c)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5年以下的,按当年度市府公布的年平均工资50%支付;

d)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在本企业工作不满3年以上,包括病休假期超过6个月的,按当年度市府公布的最低保证月工资标准发放。

e)如在以上四类中,连续工龄及进入本企业工作工龄中未达到每类工龄条件的,则按次一级执行。

4.8.6.2医疗待遇,按公司"员工医疗保健管理规定"执行。

4.8.6.3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的按公司《退休及劳动合同期满福利基金补贴条例》办理。

4.9社会保险,以下规定详见公司有关社会保险规定。

4.9社会保险,以下规定详见公司有关社会保险规定。

4.9.1社会保险费是一个综合概念,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基本保险,每个地方开征的进展情况不一样。

企业和员工原则上参加当地政府规定必须购买的基本社会保险.

4.9.2签定顺德市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开征险种、各险种的计费基数、缴交比例、公司和个人各自负担的比例,均按顺府有关文件并结合公司有关规定,原则上以顺德政府规定的最基本(下限)要求办理。

4.9.3由各分支机构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按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开征几个险种购买几个(也仅限于购买上述五个强制性险种,擅自购买其他险种的,保险费用由购买人自负,公司不予报销)。

有关各险种的计费基数、缴交比例、公司和个人各自的负担比例,按当地政府有关文件并结合公司有关规定,原则上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基本(下限)要求办理。

4.9.4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及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的办理.

4.9.4.1签定顺德市劳动合同的,由行政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及必要时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

4.9.4.2由各分支机构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由各分支机构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及必要时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

4.9.4.3登记事项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

4.9.4.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国不统一,因地方而异,可能是税务机关,也可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时,可先咨询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确定经办机构。

4.9.4.5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如发生变更或者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4.9.5保险费的核定与购买

4.9.5.1员工试用期满,原则上才予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手续。

企业或员工要及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4.9.5.2购买方式:

a)签定顺德市劳动合同的,由企业统一购买,员工负担的部份,由企业在每月工资总额中扣缴。

b)在分支机构签定劳动合同的,由员工个人向指定的经办保险机构购买,一次应购买半年以上,也可按劳动合同期间一次性购买。

公司逐月报销按规定由企业承担的部份,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部份公司不予报销。

社会保险费的缴交凭证原件应交回各专业公司,作为报销凭据,各分支机构备置复印件,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检查。

4.9.5.3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享受的离退休待遇已包括各种保险,因此,离退休后公司返聘的人员,不再购买社会保险。

4.9.6各分支机构应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办理的具体时间、年检应提供的材料按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

4.10违约责任

4.10.1企业或员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其违约金由双方约定,如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不足补偿的部份。

4.10.2合同期内,员工接受企业专业脱产培训后,如违约解除合同或制造条件被辞退或开除的,企业有权收回培训费,然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4.10.3员工有义务在合同期内及合同解除后,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如因员工披露、窃取、泄露、不正当使用及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11劳动争议的解决

4.11.1企业相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企业与员工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由集团公司行政、工会、员工代表组成。

4.11.2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企业、员工双方应协调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11.3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企业与员工应当自觉履行。

4.11.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仲裁,仲裁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人力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5.2本标准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执行,原标准自动失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一:

签订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

 

$ID授权委托书$IA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中,作为我方的代

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办理所签劳动合同的鉴

证手续。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签发时间:

年月日

 

续附件四:

$ID临时合同附页$IA

本企业因生产旺季所招收的生产工人,对象是短期合同工,按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统一签订顺德市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劳动合同书,部分的内容注释、修改如下:

一、签订顺德临时工劳动合同中的第三条"劳动报酬"第2点的内容,在本企业短期合同期间内,如发生生产任务不足或停工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合同。

二、签订顺德临时工劳动合同中的第四条"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第2点与第4点的内容,在本企业短期合同期间内不执行,但可参照本公司对此类员工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签订顺德临时工劳动合同中的第五条"劳动纪律",除劳动纪律有关规定要执行外,并要求乙方在临时合同期间,不得乱进入不属自己工作范围的办公室、厂区、车间及班组,一旦发现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和行为,将追究法律赔偿责任。

四、签订顺德临时工劳动合同中的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及违约责任"第2点之(2)的内容,短期合同期间患疾病地医疗期,如患一般性病,可到所属分厂的医疗室看病,如不能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6点(2)、(3)的内容,在短期合同期间不执行,但乙方在临时合同期间内,因工导致工伤(残、亡)的待遇,按照<<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签订顺德临时工劳动合同中的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以在临时合同附页注明内容为准。

六、签订顺德临时工劳动合同中的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本企业最长为六个月,如旺季生产任务未完成,另再签订临时短期合同。

合同未尽事宜与本临时合同附页内容有出入的,一律按本公司对此类员工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章):

劳动行政部门签证意见

乙方签字:

签证人:

一九年月日一九年月日

 

附件五:

劳动合同书$IA

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员工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一条 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其中前个月为试用期。

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注:

视情况也可以约定以完成特定工作事项为目的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任务、时间与条件

(一)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或工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乙方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时,上、下班时间及休息日,按甲方规定执行。

  (三)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标准的生产场地和劳动(工作)条件。

  第三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方按企业确定的分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二)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部门交纳各项保险费,由乙方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购买社会保险,甲方给乙方报销国家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

其中:

险,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险,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险,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险,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险,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三)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计费基数以劳动合同鉴证地上一年度全市(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标准,其它险种原则上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基本(下限)要求为标准。

(四)乙方可享受的有关福利待遇按甲方对编外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甲方调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二)乙方如因工作失误或违反纪律,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甲方有权予乙方纪律、行政处分,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服务态度差、损害甲方声誉利益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劳动教养的;

7.依照劳动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连续两个月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5.乙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前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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