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商业银行存款人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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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商业银行存款人手册

 

 

 

 

引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存贮存款人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本手册主要介绍存款人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撤销等环节中需要了解和注意的事项。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度,开户银行开立该账户后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流程介绍

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统称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其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其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开户许可证补(换)发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确定所属的存款人类别,并提供如下资料:

①存款人身份证件资料:

存款人类别及应出具的证明文件种类一览表

存款人类别

定义

应出具的证明文件种类

企业法人

是指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

包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个人独资企业应出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合伙企业应出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出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

 

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一定要有批文号)。

需要区分是中央预算还是地方预算机关,中央预算的机关,应出具财政部或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地方预算的机关,应出具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应出具《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

需要区分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还是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中央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财政部或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地方预算的事业单位,应出具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社会团体

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经登记后,由民政部门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登记后,由民政部门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工会法》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是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经批准登记后,由工会管理部门发给《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工会组织应出具《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正本。

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民办非企业组织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

个体工商户

分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

个体工商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军队单位

包括军队队列单位、事业单位、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

1、军队单位应出具单位财务部门的《军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

2、下列单位财务部门具有权限审批:

总后勤部财务部和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司令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本级的财务部门。

因此,军队单位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以上单位财务部门的《军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

武警部队单位

包括武警部队队列单位、事业单位、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

1、武警部队单位应出具单位财务部门的《武警部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

2、下列单位财务部门具有权限审批:

总部后勤部财务部和总队、机动师、指挥部本级后勤财务部门。

因此,武警部队单位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以上单位财务部门的《武警部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

律师事务所

有国家办和合伙办的,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目前有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两种: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税务师事务所经登记后,由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发给《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因此,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本。

外地常设机构

外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在本地常设的办事机构。

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颁发的《驻X办事机构登记证》正本或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大使馆、领事馆

 

应出具政府外事部门的批文。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

 

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正本。

外资企业办事处

 

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正本。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应出具隶属单位批准设立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的批文、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隶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类似民办学校

 

应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福利机构

包括孤儿院、养(敬)老院、残疾人救助部门。

单位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的,应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单位性质不属于民办非企业的,应出具《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由民政部门和乡以上级政府(含乡级和办事处)签章的《当选证书》等证明。

其他组织

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应提供其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

备注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需要出具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但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赋码范围之内的存款人,还应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工会账户资金的存入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②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还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③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还应提供《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必须正确填写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上一个因转户撤销的基本存款账户),并如实填写其他已开立且尚未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

④《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附件1)

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套资料;

②存款人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③存款人开立该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贷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

④《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般存款账户)》(附件2)

3、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经人民银行核准;非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由银行机构备案即可。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套资料;

②存款人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③根据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资金性质

资料

住房基金

主管部门批文

基本建设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

粮、棉、油收购资金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

财政部门批文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按照人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规定出示相关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证明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有关的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④:

实行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存款人类别为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还需要出具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该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批文批复,批文批复中应注明该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性质。

⑤:

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提供以下三种构成方式:

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

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部门)名称;

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名称;

存款人可根据上述三种构成方式确定账户名称,上述三种构成方式可以相互进行转换。

⑥若存款人选择“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则还需要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3-2),并提供如下资料:

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应载明:

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

⑦专用存款账户取现:

专用存款账户能否取现,取决于其资金性质,符合取现条件且需要报人民银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应将《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业务审批单》(附件3-3)及该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资料一并递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审批。

各类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能否取现的情况如下表:

资金性质

能否取现

系统情况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默认不可取现,人行、银行机构不可修改

财政预算外资金

不得支取现金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期货交易保证金

信托基金

基本建设资金

在开户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经批准后可支取现金

默认不可取现,人行可修改,银行机构不可修改

更新改造资金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粮、棉、油收购资金

可取现,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默认可取现,

人行、银行机构不可修改

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基金

党、团、工会经费

收入汇缴账户

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默认不可取现,人行、银行机构均不可修改

业务支出账户

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默认可取现,人行、银行机构均不可修改

⑧备注:

□■□本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不得以在本地从事建筑施工及安装活动为由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可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存款人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该账户支取现金。

□■□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众多,且所属机构按《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的,也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企业集团总公司将集团内所属机构名称拟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清单,以及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交拟开户银行总行。

开户银行总行将以上证明文件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集团内所属机构的开户信息和具体要求下发给其营业机构。

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拟开户银行的营业机构开户时,则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公章。

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对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开户银行总行应负责对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未经过上述审核程序的,存款人不得以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专用存款账户)》(附件3-1)

4、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设立临时机构、从事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增资)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存款人(非临时机构)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套资料;

②存款人(非临时机构)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③不同开立原因的临时存款账户,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临时存款账户

开立原因

资料

备注

临时机构

设立临时机构

驻地主管部门批文

1、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2、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非临时机构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

1、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

2、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

1、营业执照正本;

2、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注册验资

注册验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不由人民银行核准。

增资验资

增资验资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④:

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提供以下两种构成方式:

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

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项目部名称;

存款人可根据上述两种构成方式确定账户名称,上述两种构成方式可以相互进行转换。

⑤若存款人选择“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项目部名称”,则还需要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4-2)并提供如下资料:

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应载明:

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

⑥《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临时存款账户)》(附件4-1)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变更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均应填写《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5-1),并报送其基本户开立的全套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不得申请对存款人注册地地区代码、存款人类别、开户银行、账号、开户日期进行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存款人申请变更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原开户许可证遗失的,存款人应登报挂失并出具遗失证明,载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自负”。

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对原开户许可证做收回或者遗失处理,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

2、一般存款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只能申请对原开立该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贷款合同或者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进行变更。

3、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

(1)预算管理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可申请变更账户名称、资金性质、原开立该账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内设部门相关信息。

内设部门信息变更的,还应填写《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5-2)。

因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变动导致该专用存款账户原核发的开户许可证记载的存款人名称、账户名称、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与系统存储的信息不符的,存款人应申请对该账户原核发的开户许可证进行补(换)发。

(2)非预算管理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可申请变更账户名称、资金性质、原开立该账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内设部门相关信息。

内设部门信息变更的,还应填写《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5-2)。

4、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

(1)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

临时机构不得申请对开户银行、账号、开户日期进行变更;

临时机构更改名称,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临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临时机构申请变更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原开户许可证遗失的,存款人应登报挂失并出具遗失证明,载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自负”。

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对原开户许可证做收回或者遗失处理,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

(2)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可申请变更账户名称、原开立该账户提供的证明文件,项目部相关信息。

项目部相关信息变更的,还应填写《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5-3)。

因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变动导致该临时存款账户原核发的开户许可证记载的存款人名称、账户名称、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与系统存储的信息不符的,存款人应申请对该账户原核发的开户许可证进行补(换)发。

(3)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存款人需要对其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进行变更的,应申请进行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临时存款账户在有效期内的,存款人可申请进行展期,但展期后的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距离其首次开立日期不得超过两年。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附件6),交回原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原开户许可证遗失的,存款人应登报挂失并出具遗失证明,载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自负”,并报送该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全套资料,原提供的开立该临时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超出有效期的,还应提供其他延续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的证明文件。

四、开户许可证的补(换)发

1、开户许可证补发

存款人开户许可证遗失,且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账户名称均未发生变动的,应申请进行开户许可证的补发,需要报送如下资料:

①该账户原开立所提供的全套资料;

②已登报挂失的证明(出具报纸或者报纸复印件);

③遗失证明(载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自负”);

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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