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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度_宗贵章律师语音解答|律师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因此,民事判决终审后,当事人仍旧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对于一个案件在我们国家的规定当中肯定是有很多的制度的,其中就有两审终结制度。

两审终结制度的意思就是说比如一个案件发生之后,经过了两个等级的法院进行审理的话是可以进行案件的终结的。

那么两审终结制度的意思是什么?

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核准后,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是:

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有丝毫的勉强。

自愿原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第一,调解的提出和进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搞类推。

应当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形式应当是明示行为而不能是默示行为。

十分清楚,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所以,没有当事人的自愿,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侵犯,就脱离了调解的本意。

人民法院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才能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进行调解,应当进入诉讼程序及时作出判决。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即使如此,也不应当久调不决。

有人认为,调解必须自愿,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依职权主动提出对案件进行调解。

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也可以主动提出进行调解。

但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进行调解,仍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调解也不能进行。

这就是说,调解程序的发生和进行,应出于当事人自愿。

第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应当由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人民法院只能根据政策、法律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否则即使达成协议,事后也有可能被当事人推翻。

?

在法院调解的原则中,自愿原则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无论是从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考虑,还是为了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够得到自觉的履行,都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这一自愿原则。

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大都是根源于对自愿原则的违反。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调解不等于和稀泥。

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是法院调解的基础。

因为法院调解不是简单的当事人的处分权运用,除此之外,还有法院的审判权的行使。

审判权要求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必须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双方争议的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各自的责任,然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然,在权利义务的划分上也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质言之,调解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划分与判决中的权利义务的划分是会有些微差别的。

这种差别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是非不分或基本的事实不明。

相反,只有基本的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后,双方达成的协议,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自觉履行。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或不自觉履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调解过程中,没有查明争议事实和分清是非责任。

?

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是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基本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行为准则。

在调解中允许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但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背政策、法律的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这是合法原则的基本要求。

这里有必要明确自愿与合法的关系。

是的,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当事人自愿。

但当事人自愿的,不等于都是合法的。

如在离婚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原告为了尽快摆脱痛苦的婚姻关系,在夫妻共有财产上一再让步,而被告以此要挟原告,迫使原告几乎放弃自己应得的全部财产,这种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是违背《》关于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平等所有原则的。

人民法院对这种调解协议应当实行适度干预,从政策、法律上教育当事人放弃不合理的要求,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与对判决合法性的要求有程度上的不同之处。

它未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

法院调解不仅仅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纠纷,它还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运用处分权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达成双方所满意的或者所能接受的调解协议,尽管协议的内容与法律上严格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完全一致。

妥协与让步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达成调解协议是必不可少的。

从实务上看,当事人总会在协议中作出或大或小的让步。

因此我们认为合法性原则中的合法性应定位于一种宽松的合法性,它不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而是指协议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你好,下面就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问题回答如下。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两审终审制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诉讼法》重要的法律条款《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

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

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由于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行政复议两审终审这个的相关规定是:

复议终局性,复议后,可以提起诉讼。

也是两审终审,均参考民事诉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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