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简答与论述题超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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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简答与论述题超全

简答题、论述题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

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

(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母证质量。

(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对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B比较职工福利与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答:

(1)工资是劳动者当期劳动的报酬,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以往所提供劳动的补偿,主要是按照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进行分配的;职工福利,虽然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前提,但是不要求劳动量对等,而是按照需要和可能的原则进行分配,因此职工福利是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补充形式。

(2)工资由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职工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社会保险待遇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以货币、服务等方式给付,仅仅货币部门由享受着自由支配;职工福利主要由行业或者单位以兴办公用设施、提供集体服务等形式给付,仅仅发给职工个人的补贴、实物才可以由享受者自由支配。

比较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答:

(1)属性不同;

(2)对象不同;(3)费用负担不同;(4)实施原则不同;(5)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

(6)保障水平不同;(7)经营主体不同;(8)受益人不同

C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有显著特点:

第一,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二,无论是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实践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原则

答:

自愿原则;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救助原则.

残疾人就业保障措施有哪些?

P147 

答:

(1)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2)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使用;(3)税收优惠以及相关支持;(4)扶持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劳动。

 

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答:

(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2)初期的劳动立法,使用范围很小。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范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规定了限制工时等条件,但是无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者也缺乏责任的具体规定。

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D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答:

(1)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3)合作履行原则

对义务兵的家属实行哪些方面的优待?

答: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服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对残疾军人有那些方面的优待?

P260-261

答:

(1)医疗优待;

(2)福利优待;(3)交通优待;(4)其他优待

F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而法律规定的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40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则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当事人一方需中止劳动关系,则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全日制用工则按月支付工资。

G工会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直接或间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加,工会拥有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宪法》《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工会具有权利:

第一,组织权。

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以法律保护的,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代表权。

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权利的基础权利,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三,参与权。

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以及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第四,监督权。

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手段是行使监督权。

第五,协商谈判权。

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代表进行协商谈判是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权利。

第六,劳动争议处理权。

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一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工会的义务:

第一,维护义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这是由工人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

第二,监督义务。

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法律要求工会权利设定的同时也就为工会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制度保证上,监督权等权利本身即为工会的监督义务。

第三,支持义务。

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法律顾问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相互支持。

工会在劳动法监督检查方面的权利有哪些?

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时的主要权利有:

(1)知情权。

(2)独立调查权。

(3)要求、建议权。

要求、建议有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4)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

(5)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权。

(6)支持举报控告权。

(7)舆论监督权。

工会法的特点。

答:

(1)调整工会关系,体现国家意志;

(2)工会立法的基本目的是保障工会权利,确定工会义务;(3)调整对象具有多元性;(4)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别;(5)工会法是劳动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工资分配的原则。

答:

(1)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

(2)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原则;(3)宏观调控的原则;(4)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原则。

关于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作用?

 

答:

一、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在工和时间内,劳动者所创造的财富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直接为自己创造必要垢产品;另一部分为社会提供剩余产品。

因此,劳动报酬直接来源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为自己完成的产品数量,间接来源于劳动者自身劳动的必要的劳动时间。

二、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企业现代化管理以人、物、时间为基本要素,工作时间构成了正常劳动秩序的基本前提,对企业现代化管理作用表现在:

1、通过合理的工作时间法律规范,企业可以制定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内部考勤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法定的工作时间是衡量劳动生产率的基本单位,运用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以下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标的生产经营计划。

3、稳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使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班组制度成为右能。

4、工作时间制度,也是确定劳动者权利义务,处理劳动争议的界限。

三、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

四、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就业。

工作时间除了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方面发挥作用之外,国家还右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节劳动力供需之间的矛盾。

 

工资的特征。

答:

工资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第二,工资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的劳动者支付的;第三,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不包括实物报酬。

第四,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就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工伤保险的特点

工伤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遇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作事故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

(1)用人单位因为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答:

(1)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3)合作履行原则

J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

(2)目的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定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效力不同。

(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集体协商的意义。

答:

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是一项法律制度,是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

实行集体协商的意义在于: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者联合起来,通过工会或以全体职工的名义与用人单位交涉,即以集体协商的方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带有普遍性的共同利益,是逐步接受的有效方法,已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2)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的必要手段。

实现劳动关系和谐有多种手段,其中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3)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

一般的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标准是基本的劳动标准,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的劳动标准和劳动以高于劳动立法所规定的标准,这就可以起到弥补劳动立法不中的作用为。

同是,集体合同还可以弥补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个体谈判力量不足的缺憾,起到帮助和救济个体劳动者的实际效果。

就业歧视类型有哪些?

(1)性别歧视;

(2)健康歧视;(3)户籍(农民工)歧视

L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答: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资金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是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的劳动特征。

 

(1)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

(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雇佣关系(或者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

(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法律事实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劳动法律事实与劳动法律关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须以劳动法为根据。

在现实中,一种客观情况能否成为劳动法律事实,都应当以行动法律规范为根据。

②劳动法律事实的构成具有复合性,即劳动法律事实—般由两种以上的客观情况所构成。

③劳动法律事实中含有特定程序,即劳动法律事实中的其一种或某几种行为,一般要按照特定程序实施才能导致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续延、变更、暂停或终止。

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一致性。

(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劳动就业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行使或放弃这种权利,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愿;但是,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必须主观上有求职的愿望。

(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即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

(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劳动就业的这一法律特征表明:

首先,劳动就业的目的是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其次,劳动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或经营收入,这是劳动者实现自己再生产的物质保障。

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具有从属性;(3)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特点;(4)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的作用

主要有: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

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答: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

它包括: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残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劳动使用者)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双方是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障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答: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而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以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与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的交叉部分。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答:

(1)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2)内容如下: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法》及有关工作时间的立法对加班加点的一般性规定和特别规定有哪些?

 答:

(1)一般规定:

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特别规定:

不受协商原则和延长工作时间长度的限制。

劳动法规定在下述特殊情况下。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等。

劳动法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 

答:

普通群众监督;群众组织监督;报刊等传媒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

 

答:

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唯一性。

 

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定义。

因此,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两个法律部门中有交叉的部分。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

 答:

(1)指导者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2)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个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3)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劳动法渊源的主要内容。

答: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规章;(8)国际法律文件;(9)国际惯例。

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的条款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劳动合同期限;(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劳动报酬;(6)社会保险;(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有哪些?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有需要扶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

答:

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通过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离,也就是招工与用工的分离。

劳务派遣的概念

也就是劳动派遣或者劳动力派遣。

是指用人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者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且与之订立拉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级和缴费等项食物;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劳动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劳动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2)从职业分类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等。

(3)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的劳动关系。

(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仅争议的处理程序要合法,争议处理机构的组成、处理的期限、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都要合法。

(2)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公平正义、不偏不倚,保证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

(3) 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意味着任何主体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尽可能快速、高效率地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

(4) 着重调解原则。

着重调解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应着重采取调解方式使对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化解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中专门的调解与仲裁或者诉讼中调解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

(1)主持者不同:

调解是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进行;仲裁和诉讼则分别在仲裁庭和法院主持下进行;

(2)程序不同:

调解有调解程序,仲裁和诉讼有仲裁程序、诉讼程序;(3)调解书的效力不同:

调解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仲裁和诉讼则经过送达当事人则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的特点。

 

答:

(1)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的

(2)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

(3)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主体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

(1)在调查的过程中,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2)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3)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4)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5)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6)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行使调查、检查措施权利的主要内容。

 

答:

(1)进入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检查权;

(2)询问权;(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资料和解释说明的权利;(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手机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权利;(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权;(6)其它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联系。

 答: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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