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求及评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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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求及评审》
ICS号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团体标准
T/GDASEXXX-2020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求及评审
RequirementsandReviewofFillingunitofGasCylinder(TransportablePressureVessel)
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东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求及评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通用要求、专项要求以及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内的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除外)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也适用于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鉴定评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T7723固定式电子衡器
GB/T16804气瓶警示标签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粤质监规[2017]1号)
3 术语和定义
TSGR0006-2014、TSGR0005-2011、GB50156-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气瓶
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
[TSGR0006-2014,1.2]
3.2
移动式压力容器
由罐体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汽车罐车、长管拖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TSGR0005-2011,1.2]
3.3
充装单位(充装站)
具有储存介质设施,并经过工艺管道、设备、设施,使用充装设备为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加注压缩气体、混合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场所和辅助区域的统称。
4 气瓶充装单位通用要求
4.1 基本条件
充装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
充装单位应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a)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b)充装单位应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除车用气瓶充装站(包括撬装式充装站)外,其他新取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应至少具备下列相应的介质储存能力(实施连锁经营的,在连锁经营充装单位范围内实行累计计算):
a)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储存能力≥300m3;
b)压缩气体及低温液化气体充装单位:
储存能力≥50m3;
c)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储存能力≥50m3。
除车用气瓶充装站(包括撬装式充装站)外,其他新取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应至少具备下列经登记的气瓶数量(实施连锁经营的,在连锁经营充装单位范围内实行累计计算):
a)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不少于15000只;
b)压缩气体充装单位:
不少于3000只;
c)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
不少于3000只;
d)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不少于200只。
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建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易燃有毒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
对非自有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与气瓶产权单位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为气瓶办理登记。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GB/T7144的要求。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瓶体涂敷充装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名称或专用字母等标志,并印有充装单位气瓶唯一识别编号钢印(永久)标记,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
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内容包括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
充装单位应在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应符合GB/T16804要求)和所充装产品的合格标签(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充装检查人员代号、充装日期等内容)。
充装工作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充装;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报废或者改装的气瓶;不得充装未在本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应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
4.2 相关人员
基本要求
充装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
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连锁经营的气瓶充装单位,其技术负责人可由1人担任。
负责人(站长)
应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
如果无相应工程技术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
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应符合TSG07要求。
掌握本单位所充装介质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一般知识;熟悉本单位充装工艺过程,掌握气瓶充装相关要求;熟知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处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熟悉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及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管理人员
每个充装地址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证》,负责安全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
掌握气瓶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熟悉本单位所充装介质的基础知识及有关安全知识;熟悉本单位充装工艺过程,掌握气瓶安全充装的相关要求;熟悉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掌握本单位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熟悉事故上报程序及要求。
检查人员
配备足够的检查人员,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
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
了解气瓶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掌握本站所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及气瓶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要点及方法,正确使用检查工具。
充装人员
配备足够的充装人员,每个充装地址配备充装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在气瓶充装作业时,充装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
了解气瓶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掌握本单位所充装介质及气瓶的基本知识,掌握各规格气瓶最大充装量规定;熟悉充装设备性能及其安全操作方法,掌握气瓶充装技能;了解和掌握一般气瓶充装事故的处理方法。
。
化验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人员(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
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4.3 场地厂房
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按照介质分别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具有专供气瓶装卸的场地和专用装卸装置;具有可供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和卸载的作业场地。
具有气瓶专用库房,划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并且设有明显标识。
充装作业区域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当设有明显界线,还应当设有人员进入的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安全须知。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应使用取得相应许可生产并经检验(校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和仪表。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由取得许可的安装单位安装并通过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已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按TSG08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和仪表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定期检(校)验和检定。
4.5 充装设备与工艺装备
新建(扩建)充装单位的充装系统应调试合格。
储罐本体有色标,并且在显著的位置标示盛装介质的名称。
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喷涂不同的颜色标记。
充装设备、管道、阀门、密封元件以及其他附件,不得选用与所装介质特性不相容的材料制造。
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设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系统,储运和装卸设施重要的气相和液相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阀门之间的液相封闭管段,应设置管道安全泄放装置。
压缩气体(氧、氮、氩等)充装台应设有分组切断阀、压力表、超压泄放用安全阀、吹扫放空阀等,放空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不应使用水润滑压缩机充装压缩气体。
对于充装与水反应易形成强腐蚀性介质的气体,应备有对设备、管道阀门、气瓶进行干燥的设施。
压缩气体充装站应配备防错装接头,气瓶充装输气管与瓶阀的连接型式应为螺纹连接,禁止采用夹具连接充装。
可燃性气体、氧化性气体充装站应配备抽真空装置(气瓶装有余压保持阀除外)。
低温液化气体加压气化充装装置中,低温液体泵排液量与气化器换热面积及充装量应匹配,应使每瓶压缩气体的充装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
可燃液化气体或者可燃压缩气体储运和装卸设施重要的气相和液相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液化气体容器应装设有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
充装毒性气体的充装站还应具备下列安全设施:
a)厂房内除设置一般机械通风外,还应备有事故排风装置。
对排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空气应进行净化处理;
b)盛贮剧毒液化气体的容器应设置在室内,并设有可在容器四周形成水幕用以制止突发性事故而造成毒性气浪的给水装置;
c)充装剧毒液化气体的充装站,应配置在充装同时可防止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
d)应设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设备和装置,不得向大气排放。
充装混合气体要求:
a)充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采用加温、抽真空等适当方式进行预处理;
b)气体充装前,应根据混合气体的每一气体组分性质,确定各种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在充入每一气体组分之前,应用待充气体对充装系统管道进行置换。
c)采用压力法配制的充装装置用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0.4级,其量程范围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同时压力表的示值误差需小于最小配气浓度的2%(相对),指针式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
管道应设置有超压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连锁装置。
d)采用称量法配制的计量衡器,其最大称量值应为使用的满量程80%之内。
液-液混合气体配制应配备专用复称衡器,并设有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联锁装置。
e)气瓶充装前的处理应配备加热抽空装置,且有自动阻断真空泵油回流的装置。
f)充装装置应安装独立的放空管,并配备惰性气体置换接口。
g)可燃气体与氧化性气体,酸性气体和碱性气体不应设在一个汇流装置上充装。
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连接装置要求:
a)移动式压力容器与装卸用管使用可靠的连接方式;
b)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c)所选用装卸用管的材料与介质、低温工况相适应;
d)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用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用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装卸用管的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
e)装卸软管制造单位应注明软管的设计使用寿命,装卸用管必须标记开始使用日期;
f)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软管应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无渗漏无异常变形为合格,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b)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c)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4.6 电气、仪器仪表、计量器具
充装单位装设的压力计量、温度计量、质量计量、安全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配置)、紧急切断系统等应有与充装介质种类和数量相适应,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具有判定气瓶内部残液、残气化学性质的装置和仪器,以及处理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
设备及管道上的压力指示计应根据所装介质的特性选用。
压力计精度不低于1.6级,指针式压力计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
腐蚀介质的压力计应采用耐蚀膜片式。
设置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可燃、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在储罐区、充装间、机泵房、实瓶间、装卸区域等地点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氧气、可窒息性气体(氮气等)充装站应在压缩机(泵)房等室内场所设置空气中氧含量检测装置;
b)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者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c)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氧含量检测装置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压缩气体充装站配备的低温液化气体加压气化充瓶装置中,气化器的出口温度低于-30℃及超压时应有系统报警及联锁停泵装置。
液化气体充装站应配备与气瓶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应做到称量充装。
复检与充装的计量衡器应分开使用,对充装量逐瓶复检。
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所充气瓶实重的3倍,且不小于1.5倍;固定式电子计量衡器的精度应符合GB7723规定的3级秤等级要求。
液化气体充装站应设置气瓶超装自动报警装置或者自动切断气源的连锁装置。
液化石油气、液氯、液氨气体充装站应配备具有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
建立仪器仪表、计量器具、设备等台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4.7 安全设施
充装单位入口应设立进入充装单位须知牌,重要部位有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号码。
充装站内建、构筑物和电气设备设施等应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并定期由具备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可燃及助燃介质充装站的管道、阀门、储存容器等,应设置静电接地设施;生产区域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台应设置静电接地报警器。
可燃气体充装站应配备适应不同型号机动车辆用的阻火器。
有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配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有效可用。
应按所装介质的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和用品:
a)有腐蚀性介质的充装单位应配有可靠防酸碱灼伤的劳保用具;
b)低温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应配有防护面罩、皮革手套、无袋长裤、长袖衣服及防静电鞋等防冻伤劳保用品;
c)有毒气体充装站现场应配有防毒面具、滤毒罐和急救药品,并应具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手段和抢救运送中毒人员的条件;
d)可燃气体充装站应配有防静电与阻燃的工作服,底部无铁钉鞋具和不能产生火花的检修工具。
4.8 质量保证体系
基本要求
充装单位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包括充装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工作见证资料等的充装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包括:
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记录表格等)正式颁布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并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订。
充装单位应当编制并实施文件和记录控制、设备(包括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装备)控制、充装介质检测控制、人员管理、充装工作质量控制、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要素质量控制系统。
正式任命各责任人员。
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管理制度
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a)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充装人员、检查人员等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b)气瓶采购验收、检查登记、使用登记、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储存、发送;
c)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d)用户信息反馈;
e)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
f)计量器具、仪表、安全附件校验;
g)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如充装记录(含电子文档)、气瓶档案、设备档案等);
h)不合格气瓶处理;
i)人员培训考核管理;
j)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服务;
k)事故上报和处理;
l)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m)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n)充装气体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
o)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b)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c)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d)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e)充装设备操作规程;
f)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g)装卸操作规程。
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有关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a)收发瓶记录;
b)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抽真空置换记录;
c)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d)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e)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f)介质化验报告;
g)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h)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记录;
i)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记录;
j)安全培训记录;
k)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l)充装气体质量的检查和销售记录;
m)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n)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提倡其他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方式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安全管理。
法规标准和技术资料
配备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统一存放。
4.9 充装工作质量
有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充装后检漏及复检措施。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关规定,记录齐全。
)
a)气瓶登记情况,只能充装由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建档的气瓶;
b)气瓶外观、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以及定期检验情况;
c)气瓶附件,包括瓶阀、瓶帽、保护罩等;
d)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e)瓶体温度;
f)气瓶充装后检漏。
车用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关规定,记录齐全。
)
a)气瓶使用登记情况,未经使用登记或与使用登记不一致的气瓶严禁充装;
b)定期检验情况,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气瓶,严禁充装;
c)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气瓶,严禁充装;
d)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时,禁止充装;
e)气瓶使用期限,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气瓶,禁止充装(出租车安装的CNG气瓶使用期8年应报废);
f)司乘人员及其他安全情况,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禁止充装;
g)充装后检漏。
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b)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c)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置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逐瓶称量,并按相应标准的规定检查压力;
d)压缩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e)液化气体气瓶、低温液化气体气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并逐瓶进行复称;
f)认真及时填写气瓶充装各项工作过程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并妥善保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
g)建立能确保充装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充装气体销售记录,并向气体使用者提供销售凭据;
h)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车用气瓶除外)。
5 气瓶充装单位专项要求
5.1 压缩气体(氧、氢)气瓶、低温液化气体气瓶、液化石油气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除应符合4.1~4.9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5.2~5.5的专项要求;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应符合4.1、4.2、4.4、4.7、4.8、4.9条款要求外,还应符合5.6的专项要求。
5.2 压缩气体(氧、氢)气瓶充装单位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专项要求,见附录A。
5.3 低温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专项要求,见附录B。
5.4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专项要求,见附录C。
5.5 溶解乙炔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专项要求,见附录D。
5.6 车用气瓶(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充装单位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专项要求,见附录E。
6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通用要求
6.1 基本条件
充装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
充装单位应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a)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b)充装单位应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充装工作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严禁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充装。
6.2 相关人员
一般要求
充装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
负责人(站长)
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以及充装工艺特点和充装安全管理的必备知识,对充装安全负责。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经验。
如果无相应工程技术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
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应符合TSG07要求。
熟悉介质充装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
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