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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合同范本

农业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

农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种植业草案

  种植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

  (说明:

本条款框架根据20XX年10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修改,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减。

在使用时,每一条的条目题目及方括号应该删去,保持体例的统一。

斜体字部分为简要提示内容,在使用时应删去,下划线部分为可选择内容,可根据需要删减或修改,其他内容可根据需要在省略号处添加。

加粗描黑的部分体现了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应按框架规范加粗。

以下凡涉及

  A、B、C表述的,任选其一。

个别产品确需采用明显不同于本框架范本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申报。

  总则

  第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条[一般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XXXX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XXXX”):

  

(一)

  

(二)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XXXX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条[不保标的]

  下列XXXX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二)

  保险责任

  第条[损失原因]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XXXX的死亡(或损失),损失率

  达到X%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二)

  责任免除

  第条[情形除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条[原因除外]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条[损失除外]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二)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C.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条[其他除外]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条[保险金额]

  保险XXXX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数量)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条[免赔额(率)]

  A.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

  B.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

  C.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条[保险期间]

  A.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XXXX时起,至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B.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简要说明:

A.适用于按生长周期承保的情况,B.适用于按年承保的情况,二者选其一。

  保险费

  第条

  (简要说明:

有特殊要求时,插入约定内容)

  保险人义务

  第条[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条[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条[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保险人依据第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下划线部分也可选择放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中)

  第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按照第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索赔材料提供义务]条款)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条[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条[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条[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XX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下划线部分也可选择放在保险人义务[保险合

  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下划线部分也可选择放在保险人义务[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中)

  第条[交付保险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条[防灾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XXXX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XXXX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条[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义务]

  保险XXXX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XXXX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XXX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条[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篇二:

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协议

  海安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协议

  甲方:

海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乙方:

中国人保财险海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为了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改革和创新支农惠农方式,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经济利益,减轻政府救灾压力,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县政府和县人保公司联合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经双方协商,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开办模式

  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联办共保运作模式。

  20XX年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有:

水稻、桑蚕、三麦、油菜、能繁母猪。

设立农业保险专用帐户,由县政府授权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和运作,并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监察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工作目标

  努力做到平常年景有节余,小灾之年保险机制内赔偿,大灾之年通过大灾风险基金、各级政府补贴和保险准备金赔付,使受灾农户迅速恢复生产,从而建立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支持。

县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推动和协调工作。

县财政按政策补贴一定比例的保费,建立农业风险基金。

  

(二)联办共保、专业运作。

采取县政府和县人保公司按照7:

3比例联办共保的模式,由人保公司按照专业化的管理要求代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为“三农”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三)保障适度,收费低廉。

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

  为主要目的,开办初期以保初始成本的方式,使农民能够承担得起保费。

实际工作中,要遵行大保面、广覆盖的保险大数法则。

  (四)单独立账,单独核算。

县政府和县人保公司分别要建立农业保险资金专项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资金封闭运作。

  四、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积极、稳妥、健康、长效发展,县政府成立海安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组。

协调组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或成员。

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双方职责

  

(一)海安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组职责

  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组负责审定、决策农业保险的基本运作模式、年度开办的主要险种、保费与保额比例和设定原则、政府财政主要政策支持和理赔政策等重大事项。

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动、组织、协调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农业保险资金。

积极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优越性,引导农户自愿参加保险,组织好农户应缴保险费的收取工作。

落实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到账工作,考核、监督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工作。

  县政府鼓励县人保公司接受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支持人保公司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县人保公司职责

  积极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负责业务培训和指导;提供业务单证,做好展业承保工作,办理承保手续;协助管理联办共保份额内的农业保险资金;本着节约原则用好管理费用;组织做好保险查勘定损和相关理赔工作。

  县人保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组报告农业保

  险的经营状况、财财务情况。

  六、相关政策

  

(一)保费补贴。

今年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与农户出资比例为:

水稻保险财政补贴保费的60%,农户承担40%;能繁母猪保险财产补贴保费的80%,农户承担20%;桑蚕保险财政、龙头企业补贴保费的50%,农户承担50%;三麦种植保险财政补保费,农户承担;油菜种植保险财政补贴保费,农户承担。

  

(二)结余免税。

农业保险营业税国家已免。

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从今年起,赔偿后结余部分要申请免税,以利积累农业风险基金。

  (三)成本费用。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成本费用要控制在15%以下。

其中10%作为县人保公司承办代理费用,5%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宣传和服务费用。

  (四)建立县大灾风险基金。

基金,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后的结余,二是通过各种渠道和多方面筹集的资金。

大灾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

  七、具体事项

  

(一)参保对象。

全县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农场、农业园区等,均可根据险种自愿投保。

  

(二)运作险种。

本年度运作险种为五种。

  (三)保险责任。

主要对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具体执行省批准的保险条款。

  (四)保障程度和费率厘定。

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目的,保障水平原则上为农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今后有条件可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保险费率本着应能基本覆盖保险条款规定的主要自然灾害和动植物疫情造成的损失的原则,根

  据上级现行政策意见确定。

  (五)单证和印章。

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由人保公司统一印制、出具,保单必须标明“海安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专用保险单”字样。

出具保单时,必须加盖“人保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专用章”。

  (六)保险费收取。

县政府要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承保动员工作。

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应缴纳的保费,统一由各镇政府组织协调村级组织代收,并由各镇农村经济服务站协助人保公司登记、造册、收费、统计和汇总。

所收保费须在县政府规定时间内及时解缴县财政指定账户。

财政补贴资金由县农业保险工作协调组根据县人保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和银行解款单,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补助政策和县政府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按险种纳入保险基金专户。

  (七)赔案处理。

农业保险赔案的处理一般由县人保公司牵头,会同农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后制定理赔方案,经履行复(抽)查、公示等程序后,报县农业保险工作协调组批准后赔付到户。

发生大面积灾害时,农业保险赔案的处理由县政府牵头,县人保公司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八)规范运作。

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风险管理和定损理赔工作办法由人保公司制定实施细则,报县农业保险工作协调组批准后实施。

  八、资金管理

  设立专户管理农业保险资金。

县设立农业保险专用账户。

账户由县政府委托财政部门管理,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审计,同时接受上级保险监督部门的监督。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农业保险基金。

  保险费(含保户交纳和各级政府补贴)全额进入县农业保险专用账户后,按保费全额的10%作为管理费用支付给人保公司,5%作为宣传和服务费用支付给政府有关部门。

共保业务其余85%的保费按共保比例,人保公司部分划转县人保公司帐户。

  发生赔款时,统一从农业保险专用账户中支付赔款;共保业务县人保公司按共保比例将赔款划入农业保险专用账户。

县农业保险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可根据实行情况,制订加强生产管理、保障规范操作的考核办法,对生产管理水平高、出险率低、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镇、村及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九、附则

  

(一)本协议须经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审核后,报江苏省保险监督管理局后批准实施,报江苏省财政厅备案。

  

(二)因为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的规定发生变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协议内容,可作相应的调整。

  (三)协议期间,因不可测因素而发生重大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日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乙方:

(代表)

  签章:

签章:

  二〇〇八年月日二〇〇八年月日

  篇三:

农业保险服务暂行标准

  农业保险服务暂行标准

  第一章总则

  【制定目的】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广大投保农民合法权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制定原则】第二条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服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经营活动,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欺骗、不隐瞒,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二)规范运作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五公开、三到户”落到实处。

  (三)优质高效原则。

以“农户至上”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提高服务意识,强化服务手段,为广大农户提供贴心、周到的保险服务。

  (四)创新发展原则。

各地应结合本地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开拓思路、勇于实践,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第二章基础服务能力

  【机构建设】第三条保险公司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应设立分支机构,在乡镇一级设立与农业保险业务

  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站点。

  【队伍建设】第四条开办农业保险的总公司及开办区域的(省市级)分支机构应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农险专职人员,且农险专职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要求。

  【硬件设施】第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控承保理赔情况,并与再保险和财务系统无缝对接,具备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功能。

车辆及办公设备等硬件设施能够满足农业保险业务需要。

  【产品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具备农业保险产品开发能力和精算技术,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并向监管部门报备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在业务开办中,应严格执行报备的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

  【技术创新】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新技术应用能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

  第三章内控管理

  【制度制定】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分级审核、内部稽核、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内控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建立重大灾害预警机制,及时处置农业保险突发灾害事件,并建立与业务规模及偿付能力相匹配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协办机构】第十条保险公司应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保证协办工作质量。

工作经费仅应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并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协办机构。

  【自查自纠】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开展情况,定期开展业务自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承保服务

  第一节宣传与告知

  【宣传发动】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工作。

  【告知义务】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重要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可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中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讲解保险条款中的重点内容。

  【禁止行为】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误导性

  宣传。

  第二节承保

  【承保方式】第十五条对于农业大户、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作为被保险人投保的,可单独出具保险单;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做到承保到户。

  保险公司应加大科技手段在承保工作中的应用,创新承保方式,简化承保手续,提高保险标的信息的准确性。

  【信息采集】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采集投保信息。

投保信息应至少包括:

  

(一)客户信息。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

  

(二)保险标的信息。

保险标的数量、地块或村组位置(种植业和林业)、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养殖业)、林木属性(公益林/商品林);

  (三)其他信息。

投保险种、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上述信息应在业务系统中设置为必录项,确保投保信息规范、完整、准确。

  【标的查验】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和分布情况,采用全检或者抽查的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实地查验,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状况。

条件允许的,保险公司应从当地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的有关信息,以核对承保信息的真实性。

  承保种植业保险,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

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承保养殖业保险,应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佩戴等情况。

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的,应查验经营许可资料。

保险公司应通过技术手段,对能繁母猪、奶牛等牲畜实现精准承保到标的个体。

  保险公司应对标的查验情况进行拍摄,影像应能反映查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并上传至业务系统。

  保险公司对查验中发现的虚假投保,以及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应不予承保。

已经承保的,应作退保处理。

  【承保公示】第十八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将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的分户投保清单,以适当方式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保险公司应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公示影像资料应能够反映拍摄日期、地点和公示内容,并上传业务系统。

如农户提出异议,应在调查确认后据实调整。

确认无误后,应将投保分户清单录入业务系统。

  【信息确认】第十九条承保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签字或盖章。

特殊情形可

  篇四: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XX]3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发布时间:

20XX-03-25分享到:

  【字体:

大中小】

  保监发〔20XX〕31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效落实。

经会签财政部、农业部,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XX年3月17日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

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规定。

  第二章承保管理

  第一节投保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重要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可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中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讲解保险条款中的重点内容。

  第四条保险公司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

投保信息应至少包括:

  

(一)客户信息。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

  

(二)保险标的信息。

保险标的数量、地块或村组位置(种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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