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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计时工资是多少钱一个小时doc

劳动法计时工资是多少钱一个小时

劳动法计时工资是多少钱一个小时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法计时工资的适用范围

由于计时工资是直接以劳动时间计算报酬,简单易行,便于计算;同时,由于各种劳动均可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所以计时工资的适应性强,实行范围广泛,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各类工种、岗位均可采用。

其中,最适用于以下行业、企业、车间、工种、岗位:

1.机械化、自动化水平较高、技术性强、操作复杂,产品需要经过多道工序、多道操作才能完成,不易单独计算个人的劳动成果的行业和工种。

2.主要为生产第一线服务和从事辅助工作,其劳动量不便于用产品产量准确计量的工人和服务人员。

3.劳动量不便于统计计量的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4.产品、经营项目和生产条件多变的企业。

由于计时工资按照劳动时间支付工资,因此,能够促进职工提高出勤率和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保证劳动的质量。

但是,它在体现按劳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主要是计时工资一般与等级工资制联系在一起,侧重以劳动时间的长短计算工资,不能准确地反映劳动强度和职工个人实际提供的劳动成果,劳动报酬与劳动量之间往往存在着不相当的矛盾。

就同等级的各个劳动者来说,他们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付出的劳动量有多有少,劳动质量也有差别,而计时工资难以体现这种劳动差别。

因此,随着企业内部改革的深化和进一步搞活企业内部工资分配,需要把计时工资与其它工资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利于全面地考核职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把职工的工资与其实际付出的劳动量紧密联系起来,以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劳动法计时工资的管理完善

为了正确、有效地实行计时工资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加强管理,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计时工资制。

1.必须严格地按照编制定员和业务技术标准,为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每个职工确定岗位、职务或者评定技术(业务)等级,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统计,同时,还应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支付计时工资时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以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完成任务。

2.进一步改进计时工资制,把计时工资制与一定数量的定额任务紧密结合起来。

具体办法是,对工人规定劳动定额,对干部规定岗位责任制与工作量任务。

凡完成任务者,可以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对未完成任务者,按一比例减发计时工资。

3.将计时工资制与其它工资形式以及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

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普遍的办法是在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奖励制度,对提供超额劳动的职工给以必要的补偿和鼓励;另一种办法是把计时工资制与浮动工资制或定额工资制结合起来,根据职工实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浮动发放计时工资。

此外,计时工资还应同建立健全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使职工的计时工资不仅取决于本人在一定工作时间内创造的劳动成果,还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成果。

职工付出同样的劳动,企业盈利,其计时工资额就可以高一些;企业亏损,其计时工资额就要降低一些。

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2017年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标准是怎样的

2017年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标准是怎样的

2017年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2017年元旦放假安排

2017年元旦是1月1日星期五,与周末连休。

2017年元旦放假安排:

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

2017年春节放假安排

2017年春节是2月8日星期一,共放7天。

2017年春节放假安排:

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

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2017年清明放假安排

2017年清明节是4月4日星期一放假,共放三天。

2017年清明放假安排:

4月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2017年五一劳动节放假安排

2017年劳动节是5月1日星期日放假,共放三天。

2017年劳动节放假安排:

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2017年端午放假安排

2017年端午节是6月9日星期四放假,共放三天。

2017年端午放假安排:

6月9日至11日放假调休,共3天。

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2017中秋节与国庆节放假

2017年中秋节放假安排:

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

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2017年国庆节放假安排:

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

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相关法规: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计算方法:

1、日工资计算方法: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2、小时工资计算方法: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4、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劳动法加班工资按照日工资核算

劳动法加班工资按照日工资核算

1、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另外,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市法院系统则偏向于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的原则,与上文有所不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

2)、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4)、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3、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150%

加班费的基本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的依法征税

2012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税。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个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纳税服务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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