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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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与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区(渝中、江北、南岸、九龙坡、大渡口、两江新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5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符合业务办公、档案保管、设备存放相关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3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300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90%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法人注册地应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一条满足本细则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包含以下内容:

1.检测质量组织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岗位职能职责等。

2.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等。

3.检测质量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质量控制、仪器设备管理、资料档案管理、检测人员培训考核、检测人员诚信守则等。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和防雷装置检测专用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二条符合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

申请单位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三)近3年20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

检测委托协议书或合同、防雷装置竣工图、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不合格项目整改意见书、复检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如用户意见、防雷安全提示、防雷整改沟通会议纪要等)。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单位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申请材料不真实造成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资质评审与认定

第十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组织评审,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如实报告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宣布评审原则、方式、程序,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纪律,填写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评审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第十九条现场考核由评审委员会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小组对现场考核记录负责。

现场考核记录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现场考核应当包括对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理论考核,对指定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对现场检测记录及出具报告的规范性等进行考核,并填写《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现场考核记录表》(附表5)。

第二十一条会议评审应当听取对被评审单位现场考核情况汇报。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按照《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附表6)所列项目进行评定:

(一)评审委员会委员对评审表中项目内容有疑问的,应当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评审表中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定,并签名确认。

(三)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评审表进行汇总,确定评审结论。

(四)评审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为通过。

(五)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附表7)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提交市气象主管机构。

(六)评审活动现场做好录音录像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的监督管理,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查认定。

对拟通过认定的申请单位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官网或者行政审批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出许可决定,经报国务院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决定。

未通过认定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评审委员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认定许可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该事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二十七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否则检测结果无效。

第二十八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5月份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在规定的年度报告时间内,没有提交年度报告的单位,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二十九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三章对应资质等级规定的资料。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申请资质延续单位的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提交材料,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

对拟准予延续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单位,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官网或者行政审批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决定。

对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单位,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降级或者注销决定,并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气象主管机构不予资质延续: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防雷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造成雷击安全事故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三十一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涉及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变更申请公函。

(二)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三条涉及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变更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予以变更。

第三十四条我市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变更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迁入我市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第三十五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的单位,应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变更申请公函。

(二)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管理部门的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各方法人的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合并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原各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原件。

合并变更事项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六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资质等级不能高于原有资质等级,申请单位应当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前后的各相关方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本细则第三章对应资质等级规定的申请材料。

重新核定资质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官网或者行政审批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资质证,并注销原资质。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迁入我市的,应当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书面申请公函。

(二)变更前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三)本细则第三章对应资质等级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出、迁入的相关材料。

(五)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迁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迁入我市的单位资质进行核定,按核定结果,换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对迁出我市的单位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进行注销。

第三十八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办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补办资质证申请公函(包括补办原因、补办资质证类别等)。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在市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的资质证作废声明(报纸原件,作废声明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以及资质证名称、等级、编号、总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等信息)。

资质证书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实后补发。

第三十九条在市外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我市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免费公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外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告信息表》(附表8)。

(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告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公告办理人为该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第四十二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评价依据。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单位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防雷装置检测专用仪器设备是否有检定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检测单位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第四十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资质降级或注销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

(二)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三)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第四十八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名录、资质等级、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单位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二条已取得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防雷装置检测专业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配置

主要性能要求

1

激光测距仪

量程:

0-150m

2

测厚仪

金属厚度测量,超声波

3

经纬仪

量程:

0-360°,分辨率:

2″

4

拉力计

量程:

0-40kgf

5

可燃气体测试仪

适用气体:

可燃气体

6

接地电阻测试仪

测试电流:

>20mA(正弦波),分辨率:

0.01Ω

7

大地网测试仪

测试电流:

>3A,分辨率:

0.001~99.999Ω,频率可选

8

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四线法测量,测试电流:

>20mA(正弦波)分辨率:

0.01Ω

9

等电位测试仪

测试电流:

≥1A,四线法测试,分辨率:

0.001Ω,具备大容量锂电池

10

环路电阻测试仪

电阻测量分辨率:

0.001Ω,电流测量分辨率:

1μA

11

防雷元件测试仪

测试器件:

MOV,具备大容量锂电池

12

绝缘电阻测试仪

0-1000MΩ

13

表面阻抗测试仪

测量范围:

103-1010Ω

14

静电电位测试仪

测量范围:

±20kv

15

数字万用表

电压、电流、电阻测量,分辨率:

3位半

16

防爆对讲机

防爆对讲

17

标准电阻

10-3~105欧姆,功率1/2w,线绕型

18

钢卷尺

分辨率:

0.01m

19

游标卡尺

量程:

0-150mm

附表2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 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主管单位

单位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时间

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高工

工程师

助工/技术员

技工

 

本人承诺:

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评审

意见

 

年月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

附表3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专业

职称

工作岗位

从事防雷装置

检测工作时间

防雷装置检测

资格证书编号

其他证编号

 

附表4

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物防雷类别

合同编号

完成时间

质量考核情况

备注

注:

请按此表如实填写近三年内实际完成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情况。

附表5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现场考核记录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

年月日

考核类别

基本情况

一、组织机构及场所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三、仪器设备情况

 

四、质量管理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安全生产情况

 

七、技术能力情况

 

八、被考核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九、考核人员签名:

 

附表6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

被评单位:

评审时间:

年月日

评审类别

评审内容

委员意见

一、组织机构

1.1

申请主体(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1.2

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1.3

服务或经营范围应有防雷装置检测项目

1.4

有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

1.5

办公场所能满足检测业务活动功能要求,具有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上的地址一致

二、专业技术人员

2.1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2.2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

2.3

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

2.4

中、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专业

2.5

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2.6

技术负责人职称、专业、工作经历符合要求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7

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

2.8

人员档案包括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资格、学历、职称、培训等,一人一档、内容完整

2.9

技术人员熟悉岗位知识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仪器设备

3.1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实施(包括购置、保管、使用、维护、检定/校准、降级、报废等制度)

3.2

具有独立的仪器设备保管场所

3.3

防雷装置检测专业设备清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指标、制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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