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技进步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682701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科技进步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2科技进步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2科技进步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2科技进步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2科技进步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2科技进步管理办法.docx

《2科技进步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科技进步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科技进步管理办法.docx

2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2)

水电七局科技管理办法

(工程局局总工[2003]307号2003年10月15日颁布)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局的科技进步,建立企业发展依靠科技进步的新机制,健全企业科技进步工作体系和责任制,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增强我局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加速水电施工企业科技进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决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局科技[1999]197号文中的“水电七局科技管理办法(暂行)”同时作废。

二、组织领导及责任制

第三条工程局成立科技领导小组和工程技术委员会。

局总工程师办公室为工程局科技管理部门。

各分局(公司)及局管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由行政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包括生产、技术、财务、经营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科技领导小组,并设立科技管理部门。

工程局科技领导小组是我局科技工作和科技发展的决策组织,定期研究和审定科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决策,讨论和决定推进科技进步的重大措施和办法,为科技进步创建必要和有利的条件。

局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局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过程指导、成果鉴定及验收。

第四条健全科技工作领导责任制。

局属各分局(公司)、局管项目部的行政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技进步工作,分管科技工作的行政副职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和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

工程局决定对各分局(公司)、局管项目经理部实行科技进步考核制度,强调科技进步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

科技进步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

三、科技项目管理

第五条对科技项目从立项、评审、执行、验收、成果转化等各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立项原则

1、按工程局科技发展规划的内容和方向结合在建或待建工程进行选题。

2、针对水电施工中涉及安全、经济、环保、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带普遍性的技术难题进行研究和攻关。

3、成果转化,即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研与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活动。

4、施工工法的开发和应用。

工法是企业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衡量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七条立项与评审

1、凡是工程局所属各分局(公司)、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费用承包单位、多经单位均可申请立项。

一个单位实施的科技成果按实施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两个以上单位实施的科技成果由第一责任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2、申请立项单位必须填写科技项目申请书(附后),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关键技术、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最终成果内容、完成方式、完成时间、项目预算等,每年1月、7月报总工办。

3、项目的论证与评审由总工办组织工程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时根据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结合申报项目的不同特点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特点及创新内容、经济和社会效益、实施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定。

并对每项申请书提出评审意见给出优先立项、同意立项、暂缓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明确意见。

4、总工办综合评审意见后报局科技领导小组批准,项目承担单位按文件通知组织实施。

5、工程局可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向有关单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制定组织实施计划报工程局。

第八条管理与验收

1、项目实施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组,落实实施方案和分阶段完成的目标计划,并按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2、局总工办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协调。

3、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或第一实施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填写科技成果验收表(附后)、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应用证明、项目费用等资料报总工办,由总工办组织工程技术委员会和局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和费用核算。

4、属集团公司管理的科技项目按“集团公司重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表彰奖励

第九条为了表彰奖励在推动我局科技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

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工程局决定设立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技项目、科技进步先进单位和科技进步先进工作者。

第十条科技进步项目奖由局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评选,并报局科技领导小组审批。

奖励范围:

1、在工程施工、重要设备的改制或研制及企业技术改造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2、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及合理化建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3、在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中所取得的应用成果;

4、在施工标准化研究、施工工艺总结研究和工程质量管理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5、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6、在科技管理和科技信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7、优秀科技论文。

第十一条科技进步先进单位从连续两年科技进步考核均为第一档的单位中评选,并报局科技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局对获奖的科技项目颁发证书和奖金。

奖金额度综合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效益和投入多少决定。

特别将2万元以上

一等奖1.5万元~2万元-

二等奖1万元~1.5万元

三等奖0.5万元~1万元

优秀科技论文奖3000元以下

第十三条只有获得工程局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才有申报水电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资格。

获奖项目奖金不重复发放,只发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对获得科技进步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科技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为保证我局科技经费的来源,工程局决定建立科技发展基金,使科技投入能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逐步增加,。

1、科技基金来源及组成

1.1工程局从税前盈利中提取部分资金;

1.2当前各分局(公司)、局管项目部(紧密型),每年按当年建安产值(不重复计算)的0.4%上交工程局,以后逐年增加。

1.3以工程项目为依托,积极申请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国家和集团公司等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经费支持。

1.4做好工程建设单位的工作,取得业主的信赖和经费支持。

1.5对于有些项目争取社会或企业联合攻关,以取得多方投入。

1.6各分局(公司)、局管项目部每年应确定并实施自管科技项目,保证自投入科技经费达到年建安产值0.1%的比例。

投入情况应上报工程局备案,以便工程局检查。

2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2.1工程局的科技发展基金和各二级单位争取到位的局外科技经费,一律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或挪用。

2.2科技项目资金依据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按年度科技计划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已批复的科技项目。

2.3科技发展基金严格按科技项目核算。

单项科技项目的预算及决算由工程技术委员会会同局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科技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附表一:

水电七局科技项目申请书

附表二:

水电七局科技项目验收表

说明:

文中的“总工程师办公室”现为“科技开发部”。

附表一工程局立项编号:

 

科技项目立项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制

1、立项背景:

(立项理由)

 

2、技术方案:

(附详细实施计划资料)

(创新点、关键技术、完成方式、完成时间、最终成果等)

 

3、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总投资、年度投资、经济社会效益等)

 

 

4、项目组主要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学历

在项目中所起作用

1

2

3

4

5

6

5、申请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6、评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表二工程局立项编号:

 

科技项目成果

验收表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申请验收时间: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制

1、项目实施情况简介:

(附施工总结)

 

2、验收资料目录(资料附后)

①必备的资料:

●实施总结

●技术总结

(文字、图纸、照片、光盘等多媒体形式);

●项目经费使用统计核算资料。

②如果申报局级以上成果奖的项目还需要提供:

●成果鉴定资料(技术评价资料);

●成果应用证明;

●其它资料

 

3、项目组主要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学历

在项目中所起作用

1

2

3

4

5

6

4、申请验收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5、验收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月日

6、验收组成员名单

序号

验收组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签名

1

2

3

4

5

6

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