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
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
(二)开展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 散装液体货船系指用于装载无包装的原油及一切液态石油或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第五条凡在油轮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油轮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并取得《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
第六条 凡在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和机工,在完成第五条规定的培训后,必须完成油轮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并取得《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第七条 凡在装有原油洗舱设备的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以及负责货油泵的操作管理人员,在完成第六条规定的培训后必须完成油轮船员原油洗舱特殊培训,并取得《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
第八条 凡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化学品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并取得《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
第九条 凡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在完成第八条规定的培训后,必须完成化学品船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并取得《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第十条 凡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液化气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并取得《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
第十一条 凡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在完成第十条规定的培训后,必须完成液化气船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
并取得《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第三章培训
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
(四)近期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张。
第十三条 凡开展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师资、培训设备和设施应达到附件一、五或八的要求;
(二)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所附相应培训纲要的要求。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班培训学人数不得超过40人:
(二)实操训练时,每一实操小组人数不得超过20人,每组应配备一名实操教员负责实操训练。
(三)培训学时数:
1、油轮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不少于42小时
2、油轮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不少于78小时
3、油轮船员原油洗舱特殊培训不少于24小时
4、化学品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不少于36小时
5、化学品船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不少于74小时
6、液化气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不少于30小时
7、液化气船安全操作特殊培训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培训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全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经授权的港务监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培训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全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
第十六条 考试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两部分。
理论考试在某一培训项目课堂讲课结束时进行,技能考试在培训过程中进行。
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按培训纲要的要求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及格才视为培训及格。
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不及格者,港务监督可允许其在6个月内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 对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及格的受训人员,由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同时在其船员服务簿中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完成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在其满足相应的散装液体货船的海上服务资历不少于三个月后,可向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原发证机关申请在其证书上签注适用于相应的散装液体货船,否则不得在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
第十九条 持有《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的船长或大副参加港务监督认可的油轮原油洗舱模拟器训练,经评估合格,并独立和圆满地完成一次港务监督认可的实际油轮原油洗舱指挥操作后,可向港务监督申请签发《油轮原油洗舱指挥员证》。
第五章再有效
第二十条 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和《油轮原油洗舱指挥员证》由原发证的港务监督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再有效。
再有效在五年期满前的一年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评估;
(三)五年中不少于十二个月的散装液体货船任职服务资历;
(四)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二条 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知识更新培训内容包括:
(一)相关的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港口规定及国家法规等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内容的最新变化情况:
(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典型海事案例分析以及船员安全和防污染职业教育;
(三)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新技术在散装液体货船上的应用。
(四)主管机关公告的其它知识更新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港务监督对完成知识更新培训的船员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申请《油轮原油洗舱指挥员证》再有效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五年中不少于一次独立并圆满完成油轮原油洗舱指挥操作。
第二十五条 港务监督对符合再有效条件的船员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予以再有效签注。
第二十六条 港务监督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再有效条件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则在其新签发的适任证书上签注不再适用在相应的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证书再有效的船员欲重新在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应完成相应的散装液体货船船员培训,经港务监督考试合格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予以再有效签注。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证书再有效的船员欲重新取得《油轮原油洗舱指挥证》,应完成港务监督认可的油轮原油洗舱模拟器训练,并经评估合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和《油轮原油洗舱指挥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颁布的“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发证办法”和有关培训纲要同时废止。
附件:
一、油轮船员特殊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和设施配置的最低标准
二、油轮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纲要(略)
三、油轮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纲要(略)
四、油轮船员原油洗舱特殊培训纲要(略)
五、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和设施配置的最低标准。
六、化学品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纲要(略)
七、化学品船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纲要(略)
八、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和设施配置的最低标准。
九、液化气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纲要(略)
十、液化气船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纲要(略)
附件一:
油轮船员特殊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和设施配置的最低标准
一、油轮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
(一)教师资格:
1.担任理论教学教师应是具有三年以上万吨油轮任职资历大专以上的航海专业学历及教学经验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或者是有一年以上万吨级油轮任职资历的航海院校的专业教师;
2.担任实操训练教学的助理教师应是具有实操经验和油轮上任职资历的水手长、驾驶员,或者是具有一年以上万吨油轮上任职资历的航海院校专业教师;
3、培训教师的资格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
(二)教学基础设施:
1、能容纳40人的标准教室一间;
2、存放陈列实物和教学模型的展览室一间;
3、可容纳20人实操训练的教室或封闭场地两个。
(三)教学设备:
1、油轮船模或挂图;
2、各类油类和石油产品的油样;
3、油轮急救用药品和器具;
4,测氧仪、测爆仪、毒气测定仪、液位仪各四套;
5、防护器、呼吸器、人员防护服(包括铝箔防护服)和属具备四套;
6、油轮消防设备一套,包括油轮常用的固定灭火装置或等效的模拟设备;
7、模拟油舱和泵舱各一个;
8、配备供教学用的视听设备。
(四)培训教材:
培训教材(包括视听教材)的内容应符合《油轮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纲要》和IM0《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及IM0示范课程1.01的要求,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
二、油轮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
(一)教师资格:
1.担任理论教学教师应是具有三年以上万吨油轮任职资历大专以上的航海专业学历及教学经验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或者是有一年以上万吨级油轮任职资历的航海院校的专业教师。
2.担任实操训练教学的助理教师应是具有实操经验和油轮上任职资历的水手长、驾驶员,或者是具有一年以上万吨油轮上任职资历的航海院校专业教师。
3、以上教师应具有油轮原油洗舱的经历。
(二)教学基础设施:
1、能容纳40人的标准教室一间;
2、存放陈列实物和教学模型的展览室一间;
3、可容纳20人实操训练的教室或封闭场地两个。
(三)教学设备:
1、惰性气体装置一套;
2、货油舱三个;
3、货油装卸设备和系统一套。
4、洗舱设备一套。
5、以上设备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模拟设备替代。
6、各种泵和阀门等实物;
7、各种舱气测量仪、油舱测量装置各一套;
8、配备供教学用的视听设备。
(四)培训教材:
培训教材(包括视听教材)的内容应符合《油轮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纲要》和IM0《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及IM0示范课程1.02的要求,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
三、油轮船员原油洗舱特殊培训:
(一)教师资格:
1.担任理论教学教师应是具有大专以上的航海专业学历及教学经验并持有《油轮原油洗舱指挥证》的船长、大副,或者是有一年以上万吨级油轮任职资历且有原油洗舱经验的航海院校专业教师;
2.担任实操训练教学的助理教师应是具有油轮原油洗舱经验的船长、大副,或者是航海院校专业教师;
3.担任油轮原油洗舱模拟器教学的教师应是具有油轮原油洗舱经验和模拟器教学经验的航海院校专业教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4、培训教师的资格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
(二)教学基础设施:
1、能容纳40人的标准教室一间;
2、存放陈列实物和教学模型的展览室一间;
3、可容纳20人实操训练的教室或封闭场地两个。
(三)教学设备:
1、惰性气体装置一套;
2、货油舱三个;
3、货油装卸设备和系统一套;
4、原油洗舱设备一套;
5、以上设备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模拟设备替代;
6、各种泵和阀门等实物;
7、各种舱气测量仪、油舱测量装置各一套;
8、配备供教学用的视听设备。
(四)培训教材:
培训教材(包括视听教材)的内容应符合《油轮船员原油洗舱特殊培训纲要》和IM0《1978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及IM0A.466决议的要求,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
附件五:
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和设施配置的最低标准
(一)教师资格:
一、担任理论教学教师应具有:
1.3年以上在500总吨或以上散装化学品船上任职资历和大专以上的航海专业学历及教学经验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或
2.1年以上500总吨或以上散装化学品船上任职资历的航海院校的专业教师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二、担任实操训练教学的助理教师应具有:
1.实操经验和在500总吨或以上散装化学品船上任职资历的水手长、驾驶员。
2.一年以上500总吨或以上散装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航海院校专业教师。
(二)教学基础设施:
1、能容纳40人的标准教室一间;
2、存放陈列实物和教学模型的展览室一间;
3、可容纳20人实操训练的教室或封闭场地两个。
(三)教学设备
1、情性气体装置一套;
2、液货舱三个;
3、液货装卸设备和系统一套;
4、洗舱设备一套;
5、以上设备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模拟设备替代;
6、各种泵和阀门等实物;
7、各种舱气测量仪油舱测量装置各一套;
8、配备供教学用的视听设备。
(四)培训教材:
培训教材(包括视听教材)的内容应符合《散装化学品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纲要》和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及IMO示范课程1.03的要求,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
附件八:
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和设施配置的最低标准
一、教师资格
1.具有十二个月以上散装液化气体船任职资历的航海院校专业教师;或
2.具有三十六个月以上在500吨级或以上散装液化气体船的任职资历和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从事该项培训经验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或
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其他相关专业并富有理论、实践经验的人员。
二、教学基础设施
1、能容纳40名学员的标准教室一个。
2、存放陈列实物和教学模型的展室一个。
3、可容纳20名学员实操训练的教室或相应的封闭场地两个。
4、具有消防要求的消防实操场所。
三、教学设备
1、散装液化气体船模型或挂图。
2、相应的急救用药品和器具。
3、测氧仪、测爆仪、毒气测定仪、液位仪、测静电仪、压力及温度监测仪。
4.防护器、呼吸器、防毒面具、氧气复苏器、消毒设备、人员保护服(包括铝箔防护服)和属具及其他相应的脱险和救助设备若干。
5.能进行操作的模拟散装液化气体船货舱的压力容器以及相应的压缩机、离心泵和管系。
6.能进行操作喷射的散装液化气体船消防设备,包括常用的干粉灭火装置或等效的模拟设备。
四、培训教材的内容应符合《散装液化气体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第五章和IMO示范课程要求,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正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