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筹建申请报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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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筹建申请报告doc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筹建申请报告

  篇一: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审批程序

  国家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

  知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

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质量管理人员2人。

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制度与管理

  第六条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

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

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条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

  第十一条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

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第十二条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三条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药品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五条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建立档案。

  第四章验收结果评定

  第十六条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十七条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五)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经营特殊管理诊断试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主管检验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经营产品的范围;

  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5.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篇二:

“十三五”重点项目-体外诊断试剂项目申请报告

  “十三五”重点项目-体外诊断试剂

  项目申请报告

  编制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凡是被纳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项目投资申报时必须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是针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核准制而规定的一个文体,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政府审批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

  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流程:

我们将根据不同的行业、专业、地区对项目申请报告的不同要求,编写符合要求的的项目申请报告。

首先确

  定任务的方案和侧重点,根据不同的需要,提出不同的研究提纲、确定各部内容的深度要求,经与委托方协商后,组成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项目组,确定项目经理,进行现场考察、搜集资料、尽职调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提交规范的研究成果。

同时,我们也配合项目单位完成发改委立项、核准、融资等后续深度服务。

  关联报告: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建议书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市场研究报告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商业计划书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行业发展预测分析报告

  国家规定的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项目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申报单位简介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概况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性质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的建设背景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建设地点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原辅材料及用量

  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

  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

  组织机构及劳动定员

  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施工进度及招投标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财务和经济评论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发展规划分析

  产业政策分析

  行业准入分析

  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资源开发方案

  资源利用方案

  资源节约措施

  第四章节能方案分析

  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指导文件

  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

  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能源消耗表

  能耗指标分析

  体外诊断试剂项目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节能措施

  节能效果分析

  篇三: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和《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1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除应满足国家局通知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并在职在岗。

  

(二)办公与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仓库与冷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体外诊断试剂仓库应与其他商品仓库分开设置。

  二、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接收申办人提交的筹建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办人筹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办人申请材料的初审,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筹建申请材料初审转呈单》(式样见附件1),连同申办人申请材料报省局。

省局按有关规定具体承办受理和筹建审批事宜。

  三、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所提交的材料除应当符合国家局通知要求外,还应当分别符合山东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要求。

  四、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办人验收申请及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办人申报材料的审查及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审查意见报送省局,并按照国家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要求,分别报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客户端电子版资料。

  五、现场检查验收组人员2~3名,由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员和GSP认证检查员组成。

检查验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现场检查验收人员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和记录》(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做好记录,并作出检查验收结论。

  六、现场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

自检查验收组签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检查验收限期整改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之日起60天内向负责现场检查验收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再次现场检查验收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主动撤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再次现场检查验收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现场检查验收。

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报省局按有关规定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提请省局不予核发许可证。

  企业进行整改的时间和对其再次现场检查验收的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许可证变更,分别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申请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等规定执行。

  九、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后加注“(T)”。

经营范围标注为:

“二、三类:

体外诊断试剂”。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批发,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

  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除体外诊断试剂以外的医疗器械,其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体外诊断试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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