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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企业统计报表

 

服务业企业统计报表

(2015年定期统计报表)

 

上海市统计局印制

2014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表号:

202-1表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124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15年1-季有效期至:

2016年1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季

1—本季

(1)

(2)

一、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01

其中:

外省市户籍

69

1、在岗职工

05

2、劳务派遣人员

06

3、其他从业人员

07

二、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08

1、在岗职工

09

2、劳务派遣人员

10

3、其他从业人员

11

三、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千元

12

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千元

13

2、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千元

18

3、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千元

19

四、离岗职工期末人数

66

离岗职工平均人数

67

离岗职工生活费

千元

68

补充资料:

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

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49)□□□□□□□□-□ 

单位详细名称(5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统计范围:

辖区内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

调查单位一季度季后7日、二季度季后6日、三季度季后9日12:

00前网上填报,四季度免报。

3.“补充资料”由主表数据为空的调查单位填报。

4.审核关系:

(1)01=05+06+07

(2)01≥69(3)08=09+10+11(4)12=13+18+19

5.指标解释:

本季:

1季度指:

3月31日人数;2季度:

6月30日人数;3季度:

9月30日人数。

财务状况

              

表号:

SHF203表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124号

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至:

2016年1月

单位详细名称:

2015年1-月计量单位:

千元

指标名称

代码

1-月

上年同期

1

2

一、期末资产负债

固定资产原价

209

本年折旧(本期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

211

二、损益及分配

营业收入

301

营业成本

307

营业税金及附加

309

销售费用

312

管理费用

313

其中:

税金

314

财务费用

317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记)

322

营业利润

323

利润总额

327

三、人工成本及增值税

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

401

应交增值税

402

四、从事服务业活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61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分机号: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本表“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均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对于本年新增的相关指标,所有调查单位需要填报本期数以及“上年同期”数据。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表号:

205-5表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124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15年1- 季

有效期至:

2016年1月

能源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季

上年同期

参考折标准煤系数

消费量

消费金额(千元)

消费量

消费金额(千元)

1

2

3

4

电力

千瓦时(度)

01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煤炭

02

0.7143吨标准煤/吨

焦炭

03

0.9714吨标准煤/吨

煤气

立方米

04

0.571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天然气

立方米

05

1.3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液化石油气

06

1.7143吨标准煤/吨

汽油

07

1.4714吨标准煤/吨

煤油

08

1.4714吨标准煤/吨

柴油

09

1.4571吨标准煤/吨

燃料油

10

1.4286吨标准煤/吨

外购热力

百万千焦

11

0.0341吨标准煤/百万千焦

润滑油

千克

26

1.4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石蜡

千克

27

1.3648千克标准煤/千克

石油沥青

千克

30

1.3307千克标准煤/千克

其他石油制品

千克

31

1.4千克标准煤/千克

能源合计

吨标准煤

12

补充资料:

除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以外法人企业填报

1、本期:

建筑面积(58)平方米;

2、上年同期:

建筑面积(59)平方米。

电信业法人企业填报

1、本期:

电信业务总量(75)万元;

2、上年同期:

电信业务总量(76)万元。

限交通运输业法人企业填报

1、本期:

期末车辆拥有量(69)辆;

运营里程(限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填报)(70)万公里;

民用航空总周转量(73)万吨公里;

2、上年同期:

期末车辆拥有量(71)辆;

运营里程(限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填报)(72)万公里;

民用航空总周转量(74)万吨公里。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 月日

说明:

1.统计范围:

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

调查单位一、四季度季后7日,二季度季后6日、三季度季后12日12:

00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3.本表“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均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

4.油品重量单位与容积单位的换算关系:

(1)汽油:

1升=0.73千克=0.00073吨

(2)轻柴油:

1升=0.86千克=0.00086吨(3)重柴油:

1升=0.92千克=0.00092吨(4)煤油:

1升=0.82千克=0.00082吨(5)燃料油:

1升=0.91千克=0.00091吨

5.能源合计=∑各能源品种消费量×折标准煤系数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月度消费情况

表号:

205-5-1表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124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15年1-月

有效期至:

2016年1月

能源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月

上年同期

参考折标准煤系数

消费量

消费金额(千元)

消费量

消费金额(千元)

1

2

3

4

电力

千瓦时(度)

01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煤炭

02

0.7143吨标准煤/吨

焦炭

03

0.9714吨标准煤/吨

煤气

立方米

04

0.571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天然气

立方米

05

1.3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液化石油气

06

1.7143吨标准煤/吨

汽油

07

1.4714吨标准煤/吨

煤油

08

1.4714吨标准煤/吨

柴油

09

1.4571吨标准煤/吨

燃料油

10

1.4286吨标准煤/吨

外购热力

百万千焦

11

0.0341吨标准煤/百万千焦

润滑油

千克

26

1.4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石蜡

千克

27

1.3648千克标准煤/千克

石油沥青

千克

30

1.3307千克标准煤/千克

其他石油制品

千克

31

1.4千克标准煤/千克

能源合计

吨标准煤

12

补充资料:

除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以外法人企业填报

1、本期:

建筑面积(58)平方米;

2、上年同期:

建筑面积(59)平方米。

电信业法人企业填报

1、本期:

电信业务总量(75)万元;

2、上年同期:

电信业务总量(76)万元。

限交通运输业法人企业填报

1、本期:

期末车辆拥有量(69)辆;

运营里程(限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填报)(70)万公里;

民用航空总周转量(73)万吨公里;

2、上年同期:

期末车辆拥有量(71)辆;

运营里程(限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填报)(72)万公里;

民用航空总周转量(74)万吨公里。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 月日

说明:

1.统计范围:

(1)同205-5表的填报范围;

(2)其他重点耗能的第三产业法人单位。

2.本表“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均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

3.油品重量单位与容积单位的换算关系:

(1)汽油:

1升=0.73千克=0.00073吨

(2)轻柴油:

1升=0.86千克=0.00086吨(3)重柴油:

1升=0.92千克=0.00092吨(4)煤油:

1升=0.82千克=0.00082吨(5)燃料油:

1升=0.91千克=0.00091吨

4.能源合计=∑各能源品种消费量×折标准煤系数

建筑业及第三产业能源季度消费及水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2015年1-季

表号:

制定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205-5-2表

上海市统计局

国统制〔2014〕124号

2016年1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季

上年同期

消费量

消费金额

(千元)

消费量

消费金额

(千元)

1

3

4

6

煤炭

02

 

 

 

 

焦炭

03

 

 

 

 

煤气

立方米

04

 

 

 

 

天然气

立方米

05

 

 

 

 

汽油

07

 

 

 

 

煤油

千克

08

 

 

 

 

柴油

09

 

 

 

 

燃料油

千克

10

 

 

 

 

液化石油气

千克

06

 

 

 

 

润滑油

千克

26

 

 

 

 

石油沥青

千克

30

 

 

 

 

石蜡

千克

27

其他石油制品

千克

31

 

 

 

 

外购热力

百万千焦

11

 

 

 

 

电力

千瓦时(度)

01

 

 

 

 

能源合计

吨标准煤

40

 

 

自来水

立方米

81

补充资料:

限交通运输业法人企业填报

1、本期:

期末车辆拥有量(69)辆;运营里程(限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填报)(70)万公里;

2、上年同期:

期末车辆拥有量(71)辆;运营里程(限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填报)(72)万公里。

除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以外法人企业填报

1、本期:

建筑面积(58)平方米;2、上年同期:

建筑面积(59)平方米。

限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教育、卫生企(事)业单位填报

1、本期:

太阳能集热器面积(96)平方米;地源热泵系统装机容量(98)千瓦;

2、上年同期:

太阳能集热器面积(97)平方米;地源热泵系统装机容量(99)千瓦。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 月日

说明:

1.统计范围:

除205-5表、205-5-1表填报范围以外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本表中“上年同期”数据由市统计局从上年同期有关报表中复制,调查单位不用重复填报,但可以修改(未复制数据的由调查单位填报)。

3.补充资料中“建筑面积”的口径包括企业办公区域和营业场所的面积。

4.本表指标除补充资料外均保留两位小数。

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

表号:

Ⅳ501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号:

国统字(2014)83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6年2月

单位详细名称:

2015年1-月

计量单位:

千元

指标名称

代码

年初余额

本年借方发生额

本年贷方

发生额

期末余额

1-月

上年同期

1

2

3

4

5

一、在建工程

1101

按构成分:

---

---

---

---

建筑安装工程

1102

---

---

---

在安装设备

1103

---

---

---

待摊费用

1104

---

---

---

二、固定资产原价

1201

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

1202

---

---

---

其中:

购置旧设备及工器具

1203

---

---

---

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

1204

---

---

---

其他固定资产

1205

---

---

---

三、无形资产

1301

其中:

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填本项)

1302

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

1303

---

---

---

研究与开发

1304

---

---

---

四、其他资产

1401

---

---

---

五、房屋开发成本(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

1501

建筑安装工程费

1502

---

---

---

前期工程费

1503

---

---

---

基础设施建设费 

1504

---

---

---

公共配套设施费

1505

---

---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506

---

---

---

开发间接费

1507

 ---

---

---

借款费用

1508

---

---

---

其他费用

1509

---

---

---

补充资料:

是否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

1601

□1有2没有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说明:

1.调查范围: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

调查单位月后1-18日18:

00时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街道、乡镇验收、上报时间为月后19日12:

00前;区、县统计局验收、上报时间为月后19日17:

00前;

3.主要审核关系:

1101=1102+1103+1104;1201=1202+1204+1205;1301≥1302;1301≥1303;1301≥1304;1501=1502+1503+1504+1505+1506+1507+1508+1509;

各指标期末余额=年初余额+本年借方发生额-本年贷方发生额;如果1601填报为“1”则必填IV502表。

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基本情况表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表号:

Ⅳ502表

单位详细名称: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项目代码□□□□□□□□--□--□□□

文号:

国统字(2014)83号

项目名称:

2015年1-月

有效期至:

2016年2月

01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

02行业代码(项目)

0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04项目开工时间

05项目建成投产时间

06是否单纯购置项目

07BT项目

08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

09施工许

可证号

10是否保障性安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项目位于: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区划代码

□□□□□□□□□□□□

□□□□

1是

2否

□□□□年

□□月

□□□□年

□□月

1是

2否

1是

2否

1是

2否

续表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计划总投资

千元

101

按用途分组

其中:

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

千元

102

住宅

千元

111

规划施工房屋总面积

平方米

103

办公楼

千元

112

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104

商业营业用房

千元

113

在建工程

千元

105

国家预算资金

千元

201

其中:

当月

千元

106

国内贷款

千元

202

土地使用权

千元

107

自筹资金

千元

203

其中:

当月

千元

108

其他资金

千元

204

房屋开发成本(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

千元

109

应付工程款

千元

205

其中:

当月

千元

110

本年施工进展情况

%

301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说明:

1.调查范围:

有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不含农户投资、军工、国防项目,每个项目填报一张表。

2.报送日期及方式:

开网时间为月后1日0:

00(9月份为9月28日0:

00);调查单位填报截止时间2、5、10月月后5日,6、7月月后6日,3、4、8、11、12月月后7日,9月月后9日12:

00;街道、乡镇验收、上报时间为2、5、10月月后5日,6、7月月后6日,3、4、8、11、12月月后7日,9月月后9日17:

00前;区县统计局验收、上报时间为2、5、10月月后6日,6、7月月后7日,3、4、8、11、12月月后8日,9月月后10日17:

00前。

3.主要审核关系:

101>=102;105>=106;107>=108;109>=110。

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指标解释(202-1表)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的参军人员。

(4)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

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外省市户籍从业人员指从业人员中仍保留外省市户籍关系的人员。

不包括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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