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草场虫害应急防治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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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草场虫害应急防治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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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草场虫害应急防治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全面、准确、迅速、有序地组织草场虫害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场虫害暴发和扩散,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社会稳定,保护草场资源,推进草地畜牧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业部《全国草场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坚持条块结合的原则。

以地方政府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坚持条块结合,统一指挥和专业除治;坚持预防为主,各项防治措施并举,防控结合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草场蝗虫、芦毒蛾、草地冥等突发性草场害虫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防治和灾后生态恢复。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成立山东省草场虫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

负责指挥全省草场虫害应急防治工作。

指挥由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计财处、畜牧科技处、饲料处、省政府草场防火办、等有关处室(单位)主要领导。

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

办公室设在省草场防火办公室;专家组以根据草场虫害发生的不同种类,从山东农大、青岛大学、省农科院、滨州职业学院、东营职业学院等有关专家和基层科技人员组成。

各市、县(含市、区,下同)畜牧主管部门也要相应成立草场虫害防治指挥机构,负责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2.2职责

2.2.1指挥部:

贯彻落实农业部和省政府关于草原(场)虫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和安排部署;指导各地的草场虫灾防治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草场虫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市级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帮助调集所需人员、物资和设备。

督促制定并审定草场虫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协调落实草场虫害防治工作经费;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省草场虫害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2.2.2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草场虫害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2.3专家组:

负责草场虫害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方案,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2.4局办公室:

负责向省政府、农业部报告情况和向相关市通报情况公文的审核工作。

 2.2.5计财处:

根据指挥部意见和处理需要,协调农业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时筹措和拨付草场虫害资金。

 2.2.6饲料处:

负责组织提供草场虫害灾害发生区草场资源分布和相关资料,核实受害面积。

 2.2.7畜牧科技处:

根据草场虫害发生的不同种类,组织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

3.预警和报告制度

3.1信息监测

草场虫害应急防治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重点草场区域监测网络、各市和县区市发生草场虫害情况的传真、电报、报告等。

在重点草场区和生态功能区依托各级草地监理站,通过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场易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以及时发现和掌握草场虫害苗头性问题,在遇到重要情况时可采取有效措施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

3.2信息采集内容

包括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和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虫灾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草场虫害、成灾面积;主要草场虫害的越冬和越夏情况、预测预报结果、发生流行趋势、向农田蔓延情况、危害面积、损失程度和防治措施;牧草、畜禽损失程度,家畜缺草料情况,开垦乱占破坏草场情况,牧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报告制度

突发草场虫害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

县级草场虫害防治机构要不定期做好草场虫害发生趋势预测工作,并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每年5至9月为草场虫害防治关键时期,各级草场虫害防治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重大草场虫害应在12小时内报告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办公室。

对达到二级以上草场虫害的草场重大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场虫情,应在24小时内报告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

3.4预警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Ⅳ(一般)、Ⅲ(较重)、Ⅱ(重大)和Ⅰ(特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应急预警标准如下:

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内10%以上草场发生虫灾或200万亩以上连片草场受害;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Ⅰ级灾害的;

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内10%以上、15%以下草场发生虫害或100万亩以上、200万亩以下连片草场受害;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Ⅱ级灾害的;

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内5%以上、10%以下草场发生虫害或100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连片草场受害;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Ⅲ级灾害的;

Ⅳ级:

未达到Ⅲ级灾害标准的。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的响应

确认草场虫灾Ⅰ级,经省畜牧兽医局负责人批准,启动本预案,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

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检查督导防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

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和农业部,并通报发生地市人民政府。

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它协调工作。

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防治建议,依法设立草场虫害检查站,实施封锁和防治。

4.1.2市级草场虫害防治指挥机构的响应

确认草场虫灾Ⅱ级后,根据灾情需要和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的要求,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草场虫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配合省畜牧兽医局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送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及市级人民政府。

协调应急办、交通、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

为地方应急工作的实施培训专业人员和提供技术指导。

加强对防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防治质量。

4.1.3县级草场虫害防治指挥机构的响应

 确认草场虫灾Ⅲ级后,应急处置操作规程经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审批后,立即按照应急处置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要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跟踪监测。

草场虫害防治检查站设立后,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制定防治方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草场虫害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1.4Ⅳ级应急响应

草场虫害发生比较轻时(Ⅳ级),所在县区市草场虫害防治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草场虫害防治指挥部报告情况。

积极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加强草场虫害防治救灾和草地畜牧业恢复生产工作。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各级畜牧主管部门报告草场蝗虫、芦毒蛾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畜牧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草场虫害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是草场虫害的责任报告单位,草地监理站专业技术人员是草场虫事件责任报告人。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草场虫害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畜牧主管部门报告。

所在地畜牧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畜牧主管部门;市级畜牧主管部门认为属于草场虫害灾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至省畜牧兽医局(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草场虫害的种类、发生地点和时间、危害区域面积及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相关图片材料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省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应于5日内确认,确认为草场虫害的,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同时告知发生地所在市人民政府和畜牧主管部门。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发现突发草原虫灾征兆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3.2本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中期和终期评估,及时向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草场虫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经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4.3.3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现场管理、社会动员等工作均由事件发生地县区市政府负总责。

4.4灾情发布

各级草场虫害防治指挥机构负责草场虫害的发布。

未经草场虫害防治指挥机构批准,不得自行发布灾情。

4.5应急结束

当草场虫灾防治结束后,由地方各级草场虫害防治指挥机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应急解除。

5.应急防治措施

5.1草场虫害预防措施

各级草场虫害防治机构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有效的防治措施。

应结合科技推广培训工作,积极宣传,强化农民群众的防治草场虫害意识;积极争取计划和财政部门,加大草场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防治草场虫害的应急能力;应积极组织研发、储备和推广草场虫灾防治新技术、新产品;应根据草场虫害发生规律,确定防治重点,研究制定草场虫害防治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有关措施,努力防止草场虫害的暴发和蔓延,将草场虫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5.2草场虫害发生前准备

各级草场虫害防治指挥机构应当提前部署草场虫害防治工作,深入草场虫害区指导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场虫害的防治方案;组织应急队伍,做好资金、物资和技术储备。

5.3应急防治

各级草场虫害防治指挥机构,要根据草场虫害发生情况,把握防治时机,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组织飞机防治和机械防治,迅速扑灭虫害。

在防治策略上,坚持综合防治,因地制宜,突出运用生物防治技术,防止草场环境污染。

及时进行防效调查,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有关标准执行。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1)省畜牧兽医局与市级畜牧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草场虫害信息体系建设,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2)各级草地监理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

在重点草场区和生态功能区可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单位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6.2经费保障

处置草场虫害所需经费应分别由省、市、县区市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6.3物资保障

各级草场虫害防治指挥机构应保障应急资金,加强草场虫害应急防治物资储备,重点储备农药、喷洒机具、防护服等物资。

6.4技术保障各级草场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草场虫害灾预警预报系统;制定和完善应急防治和持续控制技术规程;建立和完善应急防治调度指挥系统。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

各级草场虫害防治指挥部要组织各级草地监理站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草场虫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

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防治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常规培训,并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培训内容。

各级草场虫害防治指挥部每年应有计划地草场虫害防治应急队伍进行演练、演习,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根据草场虫害防治工作需要,省畜牧兽医局将根据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和农业部备案。

本预案可由省畜牧兽医局及时修订与更新。

县级以上地方草场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草场虫害应急防治预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7.2制定与解释

7.2.1本预案由省畜牧兽医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2.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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