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科会计初级串讲讲义.docx
《森科会计初级串讲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森科会计初级串讲讲义.docx(10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森科会计初级串讲讲义
第一章
总论一、法和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内容:
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
(1)物:
包括自然物(如土地、森林、矿藏)、人造物(如机器、建筑物)、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包括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①知识产品:
如著作、发明、设计、商标等。
②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4)人身(一部分)
【注意】权利一般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1.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
又称绝对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火灾、出生、死亡。
(2)社会现象:
又称相对事件,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2.法律行为
如:
签订合同、签发票据、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偷逃税额、倒卖发票等。
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等,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及其常委会制定。
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
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
实体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五、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适用于仲裁或民事诉讼(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解决方式,或裁或审原则。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六、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的纠纷: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有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3)劳动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有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不受理。
2.一裁终局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有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5.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仲裁可以公开进行。
4.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形成3种不同意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民事诉讼
(一)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对于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诉讼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注意】普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都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绝对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出现上述时间,诉讼时效的中断,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判决和执行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八、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注意】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国务院和各级政
府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但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章”。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注意】在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注意】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九、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
同行政复议的范围。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四)审理和判决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十、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7.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不良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注意】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四、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
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二)休息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注意】确定年休假的天数的职工累计工作包括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年限。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假总结】
累计工作时间
年假天数
不影响年假的病假时间
不影响年假的事假时间
1-10年(不含10年)
5天
小于2个月
小于20天
10-20年(不含20年)
10天
小于3个月
小于20天
20年以上
15天
小于4个月
小于20天
(三)劳动报酬
1.晚上加班:
按照不低于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周末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OO%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五、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l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含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服务期
1.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2.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六、医疗期
1.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内合同终止,则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2.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实际工作时间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医疗期时间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05-10年
9个月
10-15年
12个月
15-20年
18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2)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
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制定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
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主要包括: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
①如果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但却没有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情形
主要包括: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八、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l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工会人员在任期内)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l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同意续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