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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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

 

1.总则

1.0.1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市容和生态环境,改善作业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211号令),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拆除工程以及道路排水、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城市高架桥、过街通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市政工程和配套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管线迁改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1.0.3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施工现场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合理规划,分开设置。

2.0.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

2.0.3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2.0.4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编制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2.0.5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2.0.6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2.0.7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2.0.8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内容。

2.0.9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文明施工责任

3.1建设单位责任

3.1.1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

3.1.2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开展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3.1.3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3.1.4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渣土处置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清洗保洁工作。

3.1.5建设单位应将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3.2施工单位责任

3.2.1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

3.2.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2.3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2.4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直接责任。

3.2.5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和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人,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3.2.6施工单位必须专项列支并合理使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3.3监理单位责任

3.3.1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

3.3.2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审查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

3.3.3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文明施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3.3.4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合理使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

4.文明施工措施方案

4.0.1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特点编制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

4.1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4.1.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责任和义务,施工现场管理体系及责任人。

4.1.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落实目标的措施及奖惩。

4.1.3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的拨付及使用计划。

4.1.4施工现场。

包括施工平面布置、区域划分、进出道口硬化、场区道路设置、冲洗设施配备、施工余土覆盖、材料及施工机具堆放、施工标识图牌制作以及现场门楼、施工围挡、立面封闭和临时设施的建造。

4.1.5根据工程特点编制防治大气、扬尘污染和水土、噪声污染的专项方案。

4.1.6施工现场内外卫生保洁措施。

4.1.7方便施工现场周边居民生活和出行的措施。

4.1.8改善作业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措施。

4.1.9地下设施保护措施。

4.1.10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4.1.11考评办法及奖惩。

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日常检查评比的方法和标准,奖惩办法。

5.技术标准

5.1工地大门和施工图牌

5.1.1施工现场主要进出道口应设置大门,大门宽度不得大于6米。

门头应有企业名称和形象标志,力求美观。

采用门楼式大门的,大门高度不得低于5米。

5.1.2大门必须安装封闭门扇,门扇高度与施工围挡一致,下底悬空不得大于200mm。

5.1.3施工现场大门的标语以突出企业文化与安全文明施工为主。

5.1.4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

5.1.5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总平面布置、工程概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保卫、管理责任、公示事项以及渣土管理责任等图牌。

5.1.6工程概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保卫、以及施工总平面布置等图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大门内侧醒目处,并设置照明及防雨措施。

5.1.7管理责任、公示事项和渣土管理责任牌应放置在大门外侧醒目处。

5.2施工围挡(围墙)

5.2.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围墙)封闭施工.

5.2.2施工围挡(围墙)必须按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3施工围挡(围墙)可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砖等新型墙体材料砌筑,也可采用彩钢板、PVC板等新型环保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

5.2.4砖砌围墙厚度不得小于240mm,每垛间距不大于5米抱240术360mm砖柱加固,墙顶批条压帽,墙面涂料粉刷处理。

彩钢板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300mm的踢脚基座,PVC板型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450mm的踢脚基座,每垛间距不大于3米。

5.2.5城市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周边施工围挡(围墙)高度不低于2.4米;其他路段的施工围挡(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处于同一作业面同时交叉作业的,各施工单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围墙)。

5.2.6施工周期在一个月内或因施工工艺特殊要求,不能设置固定围挡的市政工程和管线迁改工程,可以采用活动围挡。

5.2.7拆除工程应设置施工围挡(围墙)。

开工前可设置活动围挡,拆除完工后必须设置固定围挡(围墙)。

5.2.8活动围挡必须采用彩钢板制作,高度不得低于1.8米,采取靠接、背撑和满砌踢脚基座的措施,保证围挡安全牢固平整和防止污水、泥土外溢路面。

5.2.9施工围挡(围墙)外严禁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弃物,不得倾靠施工围挡(围墙)堆放各类建筑材料及渣土。

5.2.10定期检查、清洗和刷新施工围挡(围墙),保证其牢固、整洁。

5.2.11市政工程应在施工围挡醒目处规范书写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间和文明宣传、温馨提示标语。

5.2.12处于城市交通路段的建设工程应在施工围挡(围墙)顶部安装警示红灯或在醒目处张贴警示标志,警示红灯或警示标志每隔间距不大于20米。

5.3材料堆放和立面封闭

5.3.1建筑材料、构配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布置合理。

5.3.2材料堆放场地坚实平整,地面无积水。

5.3.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码整齐,做到一头齐、一条线、一般高。

砖成跺,砂、石料成方,大型工具等应一头齐。

5.3.4材料堆放场地宜设置简易围栏,与其他施工区域分隔。

5.3.5材料堆放场地应设置材料标识牌,标明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等,材料标识牌应统一制作。

5.3.6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材料应入库分类堆放,专人负责,确保环保、安全。

5.3.7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临时存放现场的也应集中堆放整齐,悬挂标牌。

5.3.8建筑工程结构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上,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度网(2000目及以上)进行封闭,封闭必须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

5.3.9工程外立面要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

5.4施工道口和场区道路

5.4.1施工现场作业段面进出道口设置一般不得超过2个,道路排水、城市立交等线性工程因施工需要可设置临时道口,但车辆、材料进出完毕后应及时封闭。

5.4.2施工道口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其强度不低于C25,厚度不低于220mm,宽度不得低于施工大门宽度,场地条件允许,长度不得低于15米,并与场区道路相连接。

施工道口应保证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5.4.3场区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其强度不低于C25,厚度不低于220mm,宽度不低于3米。

5.4.4受条件限制的市政工程可与作业面同步设置临时施工便道,并与进出道口相接。

5.4.5临时施工便道可采用碎石、煤渣、三合土等材料夯实固化处理。

5.4.6场区道路两边应设置简易围栏与其它施工区域有效分隔。

5.5冲洗设施和排水管网

5.5.1施工现场进出道口处必须设置冲洗设施。

5.5.2冲洗设施包括洗车槽、冲洗台、排水沟、沉淀池、自动冲洗设备、高压水枪等。

5.5.3洗车槽为下沉式弧形蓄水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25,最大蓄水深度不得低于300mm,蓄水长度不得低于6米,槽体宽度不得低于3米,槽底应设置宽度不低于200mm的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洗车槽设置部位距离大门不得小于8米。

5.5.4冲洗平台为下沉式轻钢混凝土结构,基槽深度不得低于300mm,长度不得低于5米,宽度不得低于3.5米。

平台底部硬化找平处理,设置不低于3%的自然排水坡度,并在合理部位设置宽度不低于200mm的导流水沟,与沉淀池连接。

冲洗平台面层采用工字钢排列罩盖,四周搭接的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30,混凝土搭接宽度不得低于500mm。

5.5.5自动冲洗设备可选购成型产品,也可结合冲洗平台自行改装。

自行改装的自动冲洗设备水头扬程不得低于32米,喷嘴数量不得少于16个。

5.5.6排水沟设置在进出道口大门处,长度与大门同宽,宽度不得低于200mm,深度不得低于100mm,采用铁篦罩面,通过排水管网与沉淀池相连。

5.5.7沉淀池应不少于两级沉淀,沉淀池长度不得低于1.5米,宽度不得低于1.2米,一级沉淀池深度不得低于1米,二级沉淀池深度不得低于1.5米。

沉淀深度不得低于400mm。

沉淀池四周应用240mm砖石砌筑,并用水泥砂浆抹面找平,并与市政排水管网相接,沉淀池面层采用铁篦井盖或混凝土盖罩面。

5.5.8进出道口应配置不少于两部380V电压的高压水枪。

5.5.9城市二环线内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周边的建设工地,必须安装自动冲洗设备。

其它路段的建设工地可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施工特点,设置符合要求的冲洗设施。

5.5.10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系统,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

施工现场周边无市政污水管网的,

应设置集水井,定期抽排。

集水井长度不得低于2.5米,宽度不得低于2米,深度不得低于1.5米,四周采用240mm砖石材料砌筑,并用水泥砂浆抹面找平,集水井底部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面层采用铁篦井盖或混凝土盖罩面。

5.5.11施工现场排水管网应设置直径不低于Φ200mm的排水管。

场区道路旁和施工作业区域四周也可设置导流渠。

导流渠宽度应不低于200mm,深度不低于150mm,四周采用砖砌抹面找平,或用混凝土浇筑收浆找平。

5.5.12施工现场排水管网应设置雨水收集井,间距不得大于30米,管网转接处应设置检查井。

5.5.13施工现场厕所应设置化粪池,厨房应设置隔油池,与现场管网连接。

5.5.14施工废水、雨水排放的沉淀池应与生活污水排放的沉淀池分开设置。

5.5.15禁止向饮用水源及江河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

5.6施工作业区和现场保洁

5.6.1施工作业区应设置围栏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和场区道路有效分隔。

5.6.2施工作业区待用建筑材料应分类码放整齐,作业完毕后,多余建筑材料要及时转运归类,保证整洁有序。

5.6.3当天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未能及时转运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后覆盖堆放。

5.6.4在同一施工段面内,各分隔作业区域间应设置临时施工便道,并夯实固化处理。

5.6.5在进行易产生泥浆的基础作业前,根据工作量和泥浆量,必须设置满足施工需要的泥浆池。

泥浆池长度不低于3米,宽度不低于2米,深度不低于1.5米,墙体用240mm砖石砌筑,水泥砂浆抹面找平处理,底部采用混凝土硬化找平,四周设置高度不低于800mm的脚手围护。

泥浆池也可采用钢板制作。

施工泥浆应及时清运,防止漫溢。

5.6.6施工现场应配备专业保洁人员负责进出道口车辆冲洗保洁,工地门前卫生包干,施工围挡(围墙)清洗维护,施工现场清扫整理等工作。

5.6.7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卫生要求的保洁器具。

包括清扫工具、移动式封闭垃圾箱、电动式高压水枪、汽油机式高压水枪、简易洒水斗车、洒水车等。

5.6.8保洁人员应佩戴袖章上岗,上路保洁人员还应身着警示背心,确保交通安全。

5.6.9渣土和泥浆运输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封闭车辆。

5.6.10车轮必须经保洁人员冲洗干净后,车辆方可驶离工地。

渣土外运时,保洁人员不得少于四人。

5.6.11受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冲洗设施的建设工地在清运渣土时,要保证停车泊位硬化处理,随时保持泊位干净,及时处置车轮泥土,并在与市政道路接口处铺设干净湿润的毛毡。

毛毡铺设长度不得低于15米,脏污后应及时更换,渣土运输车辆应经毛毡上通行后,进入城市道路。

5.6.12施工现场每天应及时清扫保洁,干燥天气还应及时湿水,防止扬尘。

5.7环境保护

5.7.1扬尘污染控制

5.7.1.1施工现场土方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设置围栏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施工围挡(围墙)高度,并采取覆盖措施。

土方堆放时间超过一个月且季节合适的,应对土方采取绿化措施。

5.7.1.2施工现场裸露土壤应采取硬化或绿化措施,提倡种树、种花或种速生草种。

5.7.1.3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5.7.1.4水泥和其它细散颗粒材料必须入库保管,砂石料必须覆盖防止扬尘。

细散颗粒材料运输时必须封闭、包扎、覆盖。

5.7.1.5在进行混凝土凿毛、清理杯口以及破除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时必须采取湿水措施降尘,有条件的现场和土方拌合、隧道暗挖施工的应采用吸入式除尘设备施工。

5.7.1.6施工现场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5.7.1.7城市二环线内,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应配备洒水车,及时给周边道路降尘。

提倡安装喷淋降尘系统控制施工扬尘。

5.7.1.8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配备洒水车及时洒水降尘。

5.7.1.9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房屋拆除、楼面清渣、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它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5.7.2有害气体排放控制

5.7.2.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7.2.2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武汉市的排放规定。

5.7.2.3施工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应符合国家规定。

5.7.2.4钢筋加工区域应保证通风良好,并安装大型通风设备,及时吹散有毒废气。

5.7.2.5暗挖法隧道施工中,泥土运输宜采用电瓶车运输,降低洞内废气排放。

5.7.3水土污染控制

5.7.3.1施工现场所需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专门设置库房存放,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

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5.7.3.2在河流、湖泊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水体保护措施。

严禁将生活污水、施工用水、泥浆直接排入河流、湖泊,严禁将生活垃圾、施工废料等直接丢入河流、湖泊。

定期派人捡拾湖面漂浮的各类垃圾。

5.7.3.3在湖河地区施工,若条件许可应尽量架设水上栈桥,少用围堰方法施工,有效保护水体免受污染,栈桥应派专人清扫保洁,严禁直接用水冲洗栈桥。

5.7.3.4施工中的小机具要由专人负责集中管理、维修,避免漏油污染结构和水体。

5.7.3.5预应力混凝土真空灌浆后应将桥面或梁端被灰浆污染的部位,用清水洗干净。

压浆剩余水泥浆不得随意倾倒,应集中到指定地点抗渗处理。

食堂、盥洗间、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畅通。

5.7.4噪声污染控制

5.7.4.1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规定GB/T1252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和GB12523《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和记录,制定降噪措施,保证噪声排放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要求。

施工阶段噪声限值表

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dB)

昼间

夜间

土石方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70

55

装修吊车、升降机等

60

55

5.7.4.2采取先进的施工工艺,选用噪声规定较低的施工机械、设备,对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消声、隔振和减振措施,同时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5.7.4.3施工现场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应尽量远离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和周边住宅区,并应对其采取降噪措施。

5.7.4.4电锯、发电机等强噪声机械必须安装在工作棚内,工作棚四周必须连续封闭。

5.7.4.5加强人为噪声的管理,要防止人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产生的噪音。

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

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5.7.4.6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的地区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向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通告附近居民。

5.7.5光污染控制

5.7.5.1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夜间施工时,应合理调整灯光照射角度,在保证现场施工作业面足够照度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干扰。

5.7.5.2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弧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干扰。

5.7.6环境影响控制

5.7.6.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场地所在地区的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制定科学的保护或恢复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造成土壤侵蚀、退化,减少施工活动对土壤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5.7.6.2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5.7.6.3建设项目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确需迁移,应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办理移植许可证和组织施工。

5.7.6.4对场地内无法移栽、必须原地保留的古树名木应划定保护区域,严格履行园林部门批准的保护方案,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5.7.6.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管理部门。

5.7.6.6建设项目场址内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地上文物,应积极履行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原址保护方案,确保其不受施工活动损害。

5.7.6.7对于因施工而破坏的植被、造成的裸土,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土壤侵蚀、流失。

如采取覆盖砂石、种植速生草种等措施。

施工结束后,被破坏的原有植被场地必须恢复或进行合理绿化。

5.8临时设施

5.8.0.1临时设施包括宿舍、食堂、厕所、淋浴房、盥洗处、工问休息茶亭等。

建筑临时生活设施所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保、节能和消防的要求。

搭设活动房应有防火、防风等措施,结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必须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

活动房墙壁和屋顶应采用保温隔热材料,或采用有效的保温隔热措施。

5.8.1宿舍标准

5.8.1.1宿舍管理制度、宿舍治安、防火责任牌、报警电话牌必须设置齐全。

5.8.1.2宿舍内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6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

5.8.1.3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证室内空气流通。

5.8.1.4宿舍内应使用钢制床架,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地铺、通铺。

5.8.1.5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

5.8.1.6宿舍地面应硬化。

5.8.1.7宿舍内严禁引火、做饭。

5.8.2食堂标准

5.8.2.1食堂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管理规定,保证食品的卫生和安全。

5.8.2.2食堂应设置在距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20米以外的地方。

5.8.2.3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200mm的防鼠挡板。

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5.8.2.4食堂应配备消毒、冷藏和排风设施,生熟食品分类储放。

5.8.2.5食堂必须配备纱门、纱窗、纱罩。

5.8.2.6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5.8.3就餐处

5.8.3.1就餐处应设置在食堂旁。

5.8.3.2就餐处面积应根据就餐人数设置,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米,人均面积不得小于0.7平方米,地面硬化处理,排水通畅,便于冲洗。

5.8.3.3设置就餐条桌、条凳、封闭垃圾桶与洗碗池。

5.8.3.4建立就餐处管理制度,悬挂、张贴爱惜粮食、节约用水、爱护环境卫生等宣传牌。

5.8.4厕所标准

5.8.4.1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数量设置。

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的或线性市政工程施工长度超过400米的,每隔4层或200米应设置临时厕所。

5.8.4.2应设置通风良好的可冲洗式厕所,厕所应将门窗及照明设施安装齐全。

5.8.4.3厕所地面、墙裙、蹲坑、小便槽应贴瓷砖,蹲位之间必须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得低于0.9米。

5.8.4.4厕所应有符合抗渗要求的带盖化粪池,厕所污水应经化粪池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5.8.4.5男女厕所必须分设。

5.8.5淋浴房及盥洗处标准

5.8.5.1淋浴房、盥洗处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或节水龙头。

5.8.5.2淋浴房、盥洗处地面应作防滑处理。

5.8.5.3淋浴房应定时保证充足的热水供应。

5.8.5.4淋浴房内应设置长凳、储衣柜或挂衣架。

5.8.5.5男女淋浴房必须分设。

5.8.6工间休息茶亭标准

5.8.6.1工间休息茶亭应设置在施工区域旁,并与施工区域保持符合安全规定的距离。

5.8.6.2工间休息茶亭应能挡风遮雨,并保证通风采光良好。

5.8.6.3工间休息茶亭应配备茶水桶、长条座椅,夏冬两季应相应设置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施。

5.8.7农民工业余学校

5.8.7.1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米,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墙面刷白,地面硬化处理。

5.8.7.2配置29时以上电视机、影碟机、报刊、杂志、图书、棋类、扑克牌、黑板、桌椅等学习设施。

5.8.7.3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制度必须设置齐全。

5.8.8办公室

5.8.8.1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米,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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