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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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计划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1.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刻制清算组图章
在银行开立帐号
4.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5.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系列二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1.清算组主要职责
接管破产企业。
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2.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清算组组长的工作:
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掌管清算组公章;
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
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活动;
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
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
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
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册
负责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审计,并作出肯定性结论
负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负责了解破产企业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分析破产原因,向债权人通报
负责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负责了解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清算组内部评估师的工作,评估师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提供的关于财产的资料,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为清算组处理破产财产的底价。
清算组内部拍卖行的工作,拍卖行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的委托和所提供的关于破产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公开拍卖破产财产,并协助竞得者办理过户手续。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系列三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清算组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后,便开始对破产企业开展一系列的清算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活动就是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应注意以下内容:
1.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
2.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
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
帐目记录情况,
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
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3.破产企业负债情况;
4.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
5.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用于投资的款项及回收情况及亏损情况及原因,
用于还债的款项的本金偿还情况、利息偿还情况,以及缴纳罚息、滞纳金情况,
生产经营投入的款项及亏损情况,
办公开支的款项,
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
用于支付工资、奖金、保险、国家税款的款项,
借出的款项情况,借款人、时间、数额及审批人员,
被有关部门罚款、罚没的情况。
6.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7.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
8.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系列四破产财产的清算
1.破产财产的清算
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如: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
主要在破产企业移交财产后,对哪些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不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是尚有争议的财产的分清和确定。
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
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
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
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
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
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
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
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
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由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2.对外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
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
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
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
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
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该项投资的现状,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