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山路两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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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山路两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

附件:

土山路两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土山路两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需要,需对土山路两侧片区房屋实施征收。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政规字〔2017〕12号)、《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江宁政发〔2017〕3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山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土山路两侧片区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

土山路两侧片区征收红线范围:

东至东沟巷,南至上元大街,西至土山以东,北至文靖路(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

三、基本情况

该片区涉及被征收人约1021户(家),其中:

成套房屋约809户,非成套房屋(自建房)约193户,工企单位19家,需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4万㎡(最终户数、面积以公示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性质、面积的认定

1.成套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2.非成套(自建房)房屋在具备有效证件房屋基础上翻建的房屋、无手续的房屋和房屋界定有争议的,经联合确认后,视同有权证房屋。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按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评估确定。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要求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七、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一)房屋征收有关补助费标准

1.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成套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不足2000元补至足2000元;非成套(自建房)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2元,不足1600元补足至1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征收安置房交房时,另给予3个月的装修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维修基金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标准为:

(1)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

310元/部;

(2)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

400元/户;

(3)宽带网拆除补助费:

500元/端口;

(4)空调拆装补助费:

200元/台;

(5)管道煤气拆除补助费:

2800元/户;

(6)热水器拆除补助费:

500元/台;(选择征收安置房为高层或选择货币补偿的,太阳能热水器每台再补助2000元)。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

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设备迁移费用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费。

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结合奖励时间段,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自奖励期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成套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非成套(自建房)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计算搬迁奖励。

上述搬迁奖励标准,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2)第31日起至第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第

(1)项确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

(3)第41日至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第

(1)项确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

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4)奖励时间段起止时间由实施单位在征收项目签约期限内确定,并在征收项目所在地公告。

(三)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除前款货币奖励费外,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四)其他规定

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不动产登记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前款具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条件并经依法认定后,结合其实际用于营业、非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参照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的,分别给予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8%、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关于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三)关于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九、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征收安置房的地点、价格、套型及分配办法

(一)住宅房屋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

1.征收安置房源地点、套型

(1)征收安置房(期房)房源地点:

土山路以东地块(就近)、岗山地块

(2)征收安置房(期房)套型:

A户型:

建筑面积约65㎡

B户型:

建筑面积约75㎡

C户型:

建筑面积约85㎡

D户型:

建筑面积约95㎡

E户型:

建筑面积约105㎡

F户型:

建筑面积约115㎡

G户型:

建筑面积约125㎡

(建筑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为准)

2.征收安置房价格

征收安置房(期房)价格由本征收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安置房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

项目实施征收时,可根据征收安置房的地点、区位等因素给予评估价10%以内的价格优惠。

3.低层、多层房屋被征收时,征收安置房为12层(含)至18层(含)的,按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的96%与被征收人结算;19层(含)以上的,按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的95%与被征收人结算。

(二)征收安置房分配方式

征收安置房(期房)分配方式:

抓阄选房,并由区公证处全程公证。

(三)征收安置房可安置面积

1.成套房在土山路以东地块(就近)及岗山地块可安置面积为: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不含50㎡)以下,可安置一套A户型房屋;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60㎡(不含60㎡),可安置一套B户型房屋;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70㎡(不含70㎡),可安置一套C户型房屋;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80㎡(不含80㎡),可安置一套D户型房屋;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90㎡(不含90㎡),可安置一套E户型房屋;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100㎡(不含100㎡),可安置一套F户型房屋;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110㎡(不含110㎡),可安置一套G户型房屋;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0㎡-120㎡(不含120㎡),可安置二套总面积不超过140㎡房屋;

2.非成套房(自建房)可安置面积:

土山路以东地块安置面积按宅基地间数确定,具体安置面积,由街道、社区共同确认,剩余面积在岗山地块安置。

被征收人在申购征收安置房,由其按照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征收安置房(期房)建筑面积套型自由组合,原则上不得超面积安置。

因房屋套型原因造成超面积申购的,最大可申购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含),申购价格按征收安置房价格计算。

(四)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规定

被征收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如下:

1.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5平方米。

2.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5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3.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超过5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

4.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5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5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5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五)商业用房购买房源地点、购买方式及价格

1.商业用房购买方式及房源地点: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商业用房房源供涉及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购买。

商业用房房源地点位于高桥片区沿天启路一侧。

2.商业用房购买价格:

由本征收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区政府下达征收决定时间为时点,参照购买房源地点周边非住宅房屋价格评估确定。

十一、奖励办法

1.在奖励期前搬迁交房的住户,在享受同等政策的同时,每权证户给予2万元的奖励,进入奖励期后交房的不再享受每户2万元奖励。

2.整体签约交房率奖励

成套房屋按整幢楼签约交房率奖励:

以整幢楼为单位,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交房率达100%,给予已签约交房户3万元/户(套)奖励(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

非成套房屋签约交房率奖励:

以土山路地块各动迁组划分片区为单位计算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交房率达100%,给予已签约交房户3万元/户奖励。

3.在签约期限内未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上述奖励。

十二、征收实施步骤

1.自发布征收决定后,开展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2.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评估结果。

3.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4.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宁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三、征收实施单位

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

十四、征收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120天内。

十五、其他事项

1.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未达成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政规字〔2017〕12号)和《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江宁政发〔2017〕350号)规定的奖励。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奖励期内未达成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

3.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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