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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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上海铁路局
二O一四年七月制
劳动合同书
甲方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车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诚信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
第1条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以完成一定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
至工作任务完成结束时止。
完成工作的标志是
。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乙方同意实际从事的具体工作岗位以人事通知为准。
甲方可以报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旁动合同变更协议,以人事通知作为劳动合同变更依据。
第三条乙方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时完成工作任务,連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总公司有关规定和运输生产经营需要,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其中之一。
乙方服从甲方相应工作时间和工作班制的安排。
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作业、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权利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工资。
第六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
四十二条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
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相关办法确定。
第八条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明确乙方旁动报酬标准。
第九条乙方在试用期问的工资不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按月以货市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乙方的旁动报酬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数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
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问,享受符合国家及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連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旁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乙方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七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減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
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労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由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i办议»。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旁动合同中止:
(一)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的;
(二)工在职应征入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甲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后,视实际情况确定继续履行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
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旁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从事第二职业或在请病假期间在外从事工作,经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以欺诈手段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四)发生旅客列率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死亡的直接责任者;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发生一般A类事故且性质和后果严重的直接责任者;
(六)重大路风事件的直接责任者;
(七)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连续旷工达到l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及以上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并给予警
告及以上处分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旁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旁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甲方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除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同级工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旁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1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期或保守秘密、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乙方应配合甲方在十五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办结工作交接。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甲方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9、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双方订立的培训协议、保密、竟业限制等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也可以请工会组织共同与甲方协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入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劳动法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