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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与政策专家观点收集精华稿

一、集体土地流转目前主要的问题:

第一、集体土地权利主体模糊(所有权集体所有,家庭是经营权、使用权)

国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原第十四条【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二、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同地同权同价”(土地法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

《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三、城市土地供给单轨制,没有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征地范围和补偿制度不合理,农民很难享受到城市化进程中的红利。

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只能出于公益性目的来能征地,但是法律对公共利益缺少界定,造成公益性和经营性征地不分。

国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而交易价格由市场价值确定,从而形成了“土地价差”,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分享其间的土地增值收益。

 

第五、当前金融等服务体系都是基于国有建设用,缺少集体建设用地服务配套体系。

二、重要法律和近期规划

1、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

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1)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

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3)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4)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5)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6)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7)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8)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2、十八大报告相关内容——四、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四)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

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3、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二、坚持扩大内需战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相关内容

(11)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

完善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促进土地增值收益和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

按照节约用地、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管理机制。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集体林权和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认真总结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经验,积极探索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新途径。

4、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强化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近些年是我国农业发展最快、农村面貌变化最大、农民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

当前,农业农村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呈现出农业生产综合成本上升、农产品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城乡发展加快融合的态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仍然在农村。

农村土地制度关乎农村的根本稳定,也关乎中国的长远发展,其核心是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底线是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

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多层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始终注重保护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调动农民积极性。

要继续加大“三农”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农业生产经营队伍,积极培育新型农民。

5、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相关内容——

《意见》标题三:

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制定专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

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

《意见》标题五: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

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

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探索国有林区改革。

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6、最新修订《土地管理法》(未通过)——相关内容

第十条(新增)【土地权利种类】

土地权利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抵押权等。

国家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用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新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六十八条(新增)【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下列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家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

公益性项目用地目录另行制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非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依法定程序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八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出让、租赁、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非公益性项目,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非因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不得转让。

第九十三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国家依法实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法律规定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利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除外。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

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九十四条(新增)【土地市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必须通过统一的土地市场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第九十五条(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取得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

商品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2012年11月,国务院正式将《修正案》草案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但这个草案仅仅集中修改了原《土地管理法》的第47条,原来的规定是按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补偿上限是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修改后的草案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将按照公平补偿原则。

这样的结果让众多国内土地领域专家高呼“修法失败”。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修法的关键在于缩小征地范围,难点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这两项改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因为现实中征地的主要矛盾是征地范围过宽,即突破了法律所赋予的公共利益范围。

若仅仅修改第47条(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那么就规避了重点问题,所以这是《修正案》草案被否定的原因之一。

”蔡继明向记者透露。

7、国土部正在研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指导意见》——相关内容

可能在2013年出台。

“指导意见”有望就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出让、交易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三、重要官员观点

1、李克强

第一、关于“城镇化”。

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关键是提高城镇化质量,目的是造福百姓和富裕农民。

要走集约、节能、生态的新路子,着力提高内在承载力,不能人为“造城”,要实现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融合,让农民工逐步融入城镇。

要为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提供市场,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

第二、关于土地制度。

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性问题,土地制度是一项基础制度,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尤其是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十分重要。

各地作了一些探索,应注意总结经验。

在下一步改革中,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一些重大改革问题上,要坚持试点先行、规范管理。

第三、关于土地流转。

2013年3月28日上午,李克强来到常熟古里镇田娘农场,走进麦地,站在田埂上向农民了解家庭农场情况。

当地农民介绍说,土地流转后要经过整理再耕作,能用大机械,产量收入都上去了。

李克强说,土地也能产出黄金,但小块不行,要靠大块,一户农民一亩三分地那能行吗

2、徐绍史

第一、《土地管理法》未来的修订立法工作,未来将考虑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

徐称,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的大思路,是“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多元安置保障”。

要做到,“当前生活不降低,长远生存有提高”。

第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具体包括研究出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指导意见,部署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总结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经验和做法等。

四、重要专家观点

贺雪峰《地权逻辑》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

第一、要认清土地价格与所处位置、土地用途、用途管制及建设用地供给总量的关系。

不是只要土地非农化,就能产生巨大的级差地租。

第二、农民的分化:

第一、纯农户;第二农业为主的兼农户;第三,以农业为次的兼农户;第四,外出务工经商已经不再兼业的农户。

第三、农民也分为“一般农业地区的农民”,其收入主要为农业收入、务工收入;第二,“城郊或者沿海发达地区农民”,其收入有土地补偿金、房租、农业收入(少)、务工收入、经商收入、集体分红等。

第四、商品房成本构成:

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有税、房地产开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成本、利润;小产权房:

建筑成本、利润。

第五、小产权问题之所以存在,不能禁止,不仅是因为其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整体布局和农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更在于土地利益分享中出了问题。

第六、商品房房价:

一是地价,二是建筑成本,三是税费,四是房地产商的利润。

但真正决定房价的的时候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国家、地方政府采取的政策,尤其是土地供应政策。

第七、城市化路径:

一是政府主导的城市化,依托土地的国有化好政府攫取土地的级差收益;一是农民自主的城市化。

即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在规划前提下,农民一方面通过宅基地商品化和资本化,发展房地产,将土地收益留在村庄,用于企业发展和村庄改造。

(67页)

第八、土地不能私有化的原因:

一是中国已经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农民和单一的土地,农村已经发生分化;二是中国农村可以分为城郊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和一般农业型地区。

(73)

第九、现代国家土地管理都是用途管制超越所有权。

(74)

第一十、农民能转移进程并获得稳定的就业,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

(104)

第一十一、土地的价格是由于土地的供应量和土地的区位决定的,如果量一放大,就很难提升土地的价格,至少会使现在的土地价格降低。

第一十二、股份制收益的不稳定,很难保证农民土地流转出租的稳定收益。

第一十三、增减挂钩中,新增城市建设用地上因,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果。

(309)

第一十四、中国农村事实上成为了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

农民可以自由在城乡间流动,不仅是农民最基础的人权,也是中国高速发展却可以保持政治、社会稳定的原因。

第一十五、当前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国的土地问题和农业问题是末,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才是本。

(323)

第一十六、廉价劳动力和廉价土地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两大红利。

32

第一十七、对于非农使用的土地,土地权利问题其实是一个国家如何分配因为二、三产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问题,是国民财富的一种再分配方式。

土地非农使用产生的收益主要来源二、三产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326

第十八、即当前可以自由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从而可以获取巨额土地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者,只是中国农民中的极少数。

按以上计算,未来三十年,中国十八亿亩耕地中,只有大约百分之五的耕地及其承包经营农户有机会将农地变为建设用地,从而获取巨额土地增值收益,而全国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农民却无法分享到农地征收为建设用地所形成的巨额增值收益。

第一十八、孙中山:

地尽其利,地利共享。

第十九、成都土地改革:

成都市借国家级城乡统筹改革实验区的名义,进行了比较大动作的土地制度改革,其中的核心就是用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想方设法让以农民宅基地为主体的农村建设用地变资源为资产为财产。

具体操作上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借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成都市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从而减少农村建设用地,形成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减挂钩指标。

二是以土地综合整治的名义,通过变通国家法律,让本来不能流转和用作经营性用途的农村建设用地集中起来招商引资,发展产业。

站在农民的角度,人的城镇化,意味着农民顺利进城并可以在城市安居的城市化。

我们当下

强调公共福利均等化固然非常重要,但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条件则更为关键。

未来20年,将是中

国城镇化快速推进的20年,这应该是高质量的城镇化过程,不能走其他发展中国家因为没有解

决好城市就业问题,导致大规模城市贫民窟和城市内二元结构,从而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老路。

罗雪红

《中国土地制度研究》

第一、影响土地流转的原因:

一是农地产权不清、收益主题不明;二是农民的恋土情节;三是农地流转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四是农民社会保障的缺失;五是市场中介组织的缺失。

(31)

第二、传统中国社会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和大地主所有制并存的土地所有制格局。

第三、随着朝代更迭对原有财产关系的不断调整,每个朝代经历一个:

土地相对公平——土地逐渐集中——苛捐杂税下的小农破产——土地更加集中——农民起义——新的王朝建立的过程;产生这种不断轮回的历史发展的怪圈,根源不在于土地买卖,而在于传统中国专制社会下农民财产权利的无保障,在于国家的征税权先于财产权。

(68)

第四、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土地不当作一种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从按照生产资料和按劳分配结合逐渐过渡到以按劳分配为主,土地不当作分配要素,不然就是产生剥削。

第五、1958年,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下,开启了新中国近于无偿征用农地的历史。

第六、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计划经济的思路来的,但是当时是有人员安置的。

(就是当时征地的时候,农业转户口,工作进行安排)。

188;(当前的情况是,土地按照原有性质进行征,但是不安排就业,以前是要地也要人,现在是要地不要人。

);再后来2004年的修改的土地法征用中,也是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征收。

第六、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宅基地等三类乡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但是不能开发商品房。

第七、近30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在维护执政党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强势既得利益者利益和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开始进入制度安排。

252

第八、中国集体土地制度难以突破,原因:

一是来自意识形态的方面;二是既得利益者对现行制度体系的极力维护;三是农民权利的缺失(有限财产权、农民阶层分化)。

254

第九、土地改革建立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是新中国成立初,中央为了巩固政权、稳定经济,对农民在传统平均主义和个人主义意识影响下的行为选择的暂时妥协。

258

第十、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理论和意识形态为集体化的实施奠定了理论和思想基础,农村集体化产生的利益激励则是促使农业合作化实施并推动人民公社快速建立的根本原因。

农业集体化的制度利益者,主要在制度决策层。

259.

第十一、但由于城市化、工业化,发展速度,无法接纳数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同时土地流转限制,农地流转并没有大规模出现。

272.

第十二、农民是否出卖其所拥有的土地,关键问题还在于比较利益和稳定的非农收入预期。

中国农业的问题在农业之外,在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花,能够将农业人口转移粗去,从而改变中国的人地矛盾,这正是阻碍中国农业走向规模化的关键所在。

仅希望通过政府号召,鼓励实现土地流转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规模化经营,是不现实的。

273.

第十三、自农业集体化开始,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是在国家及其代理人控制下的国家所有制,而不是历来所宣称并要继续维护的国家所有制。

(312),农协是非常重要的组织。

第十四、目前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

一是国有制;二是继续维护农地的集体所有制;三是农地私有化;四是农地的混合所有制(农民与国家、或农民与集体)。

农民与国家中:

一手保障国家终极所有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占有、使用、收益、出让、买卖等权利;二是在国家所有基础上,推进永佃制,让农民有永佃权(厉以宁)。

农民与国家中,三种策略:

走有限的小土地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混合所有制;二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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