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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编制规范

审计报告编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完成会计报表项目的实质性测试后,汇总审计测试结果,进行归纳整理和综合判断,在此基础上评价并复核审计结果,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确定应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进而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完成审计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审计报告阶段,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外勤工作后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汇总、判断、复核直至出具审计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本公司执行其他审计业务时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当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项目经理应当复核和评价审计证据,以复核过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依据并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

复核和评价的内容应不少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运用了公认会计原则,其运用是否前后期一致;

(二)与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财务资料,是否遵守了相关制度和法规的要求;

(三)会计资料的表达,在总体上是否与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

位业务的了解相一致;

(四)对会计资料妥当表达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是否作了足

够的表达。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其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七条编制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做到要素完备、意见准确、证据充分、内容合法。

第八条特殊项目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一)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调整或披露的期

后事项,项目经理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披露。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项目经理应根据其类型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二)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调整或披露的或

有损失,项目经理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项目经理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其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九条项目经理应当要求委托人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

求使用审计报告。

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本公司无关。

第三章完成阶段工作

第十条完成阶段工作是指项目经理在外勤工作结束后对审计测试结果的整理、汇总、分析、评价并初步形成审计意见的过程。

包括审计差异调整和试算平衡、评价审计结果以及与被审计单位沟通。

第十一条完成阶段工作的步骤:

(一)编制审计差异调整。

项目经理将建议调整的不符事项、未调整不符事项和重分类事项分别汇总至调整分录汇总表、重分类汇总表和未调整不符事项汇总表。

项目经理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根据未调整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二)与被审计单位沟通。

项目经理在认为已审会计报表和与其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认为其他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当局沟通。

(三)编制试算平衡表。

项目经理在被审计单位提供未审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考虑调整分录、重分类分录等内容编制试算平衡表,以确定已审计金额与报表金额。

(四)对会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

项目经理应全面审阅会计报表,考虑针对实质性测试中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及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与审计计划阶段的预计之间的关系,对会计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以确定是否可能存在任何其他的异常或未预期的关系。

如果该关系存在,则必须在完成审计外勤工作时追加额外的审计程序。

(五)撰写审计总结。

项目经理在完成审计实质性测试后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复核,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审计总结,概括说明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六)评价审计结果。

为了确定要发表的审计意见的类型以及整个审计工作中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项目经理须完成下列工作:

1.在对已审会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应综合考虑在审计过程中所收集到的全部证据,对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进行最终评价;

2.各会计报表项目可能的错报金额的汇总数对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和其他与该错报有关的会计报表总额的影响程度;

3.对被审计单位已审会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并草拟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总结的编制

(一)审计总结应不少于下列内容:

1.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阐述被审计单位的背景信息及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情况等;

2.审计概况。

阐述审计过程,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审计的总体评价,审计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及应引起部门经理和主任会计师注意的重大事项等;

3.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重要调整事项;

4.相关意见和建议;

5.审计结论。

说明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和建议。

(二)审计总结是审计工作底稿中所含信息的综合提炼,应当做到字迹清晰、文理通达、专业性强,着重显示每一审计领域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总结应经部门经理和主任会计师审核,对其要求回答或补充的问题应及时回答或补充,直至部门经理和主任会计师不存在任何疑问为止。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阶段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沟通

(一)如认为已审会计报表和与其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认为其他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项目经理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

(二)在审计报告阶段,项目经理应就下列事项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进行沟通:

1.有关会计报表的分歧;

2.重大会计调整事项;

3.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重大问题;

4.被审计单位所面临的可能危及其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重大风险;

5.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审计报告的措辞;

6.项目经理拟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建议;

7.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三)在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期间,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责任及时向注册会计告知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期后事项及会计报表公布的内容、范围、方式等。

项目经理如在此期间获知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期后事项,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

(四)如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获知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未发现的重大期后事项或会计报表公布的内容与已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项目经理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商讨,并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作出适当处理。

第四章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必须做到要素完备、意见准确、证据充分、内容合法:

(一)审计报告必须包括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签章和本公司地址、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

(二)项目经理必须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地反映审计意见并将其确切地传达给报告使用人。

(三)形成审计报告的审计证据必须充分、可靠,足以支持审计意见。

(四)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

审计报告的标题统一为“审计报告”。

(二)收件人。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应为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并使用全称。

(三)范围段。

范围段主要阐述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及主要审计程序等内容。

(四)意见段。

审计报告应当清晰地表明注册会计师对已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的意见。

(五)签章及地址。

审计报告应由公司法定出资人签章,并标明本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

(六)审计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日期为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一般不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在外勤工作完成之后但在审计报告签发之前,如发生重大事项并影响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则应当与客户协商修改已审计的会计报表或修改审计意见,一般应以不早于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作为审计报告日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权属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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