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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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11-04-1211:

15:

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监理行为,提高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国家、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其他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整治项目批准文件、监理合同,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项目监理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人员应在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

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的职责应与承担单位授予的权限相一致。

项目实施各方应在监理合同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监理目标和工作内容,按合同约定履行所承担的监理业务和责任。

(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项目建设的目标,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理施工单位建设行为,热情服务承担单位,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五条 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并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项目监理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项目监理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项目监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项目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登记备案、业绩考核、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 省国土整治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授权,负责项目监理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项目监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监理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编制项目监理的规范和标准;

(二)指导、检查、监督项目监理工作,发布全省项目监理动态信息;

(三)考核考评项目监理单位工作业绩,评定项目监理单位信用等级,发布监理管理工作信息;

(四)组织项目监理业务培训,登记备案监理从业人员信息,发放《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

(五)完成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监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以招投标等形式遴选项目监理单位,并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理的检查、监督、协调,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项目监理动态信息;

(三)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理工作的考核考评,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考核考评成绩;

(四)完成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其他监理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监理单位及人员资格

第九条 项目监理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从事项目监理的相关单位须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项目监理单位登记备案按《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在有效受理时间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申请材料。

省国土资源厅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后,组成审查专家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单位名单,将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第十一条 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按登记备案的企业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业务的人员,须持有《湖北省土地整治监理从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

培训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通过与相关专业机构合作办学等形式,定期统一组织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和再教育培训。

培训合格的监理人员,省国土资源厅发放《湖北省土地整治监理从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并将相关信息予以登记备案;再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培训证书延续。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实行定期变更。

如需变更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的从业人员,应按相关文件规定,持工作调动证明和有效聘用劳动合同等申请材料,于每年6月、12月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备案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及人员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公正、独立、科学、服务”的原则,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工作,维护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选派合适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按合同实施项目监理。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项目监理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项目监理单位选派监理机构人数标准见下表

施工费M

(万元)

M<1000

1000≤M<2500

2500≤M<5000

5000≤M<10000

10000≤M

选派人数(个)

2-3

3-5

5-10

10-20

≤20

 

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委托监理合同、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书面上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相应的办公、生活条件;项目监理单位对这些设施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各类监理人员须持有《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

第二十条项目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具有两年以上项目监理或相关工程经验;

(三)不得在三个(含三个)以上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四)同一项目施工现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其他监理人员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工程师执业上岗,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持有《湖北省土地整理监理从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并在相应项目监理单位注册。

监理人员不得伪造、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湖北省土地整理监理从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理人员不得在政府机关、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或发生利益关系。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和工程款支付凭证,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约定,公正地协调处理项目承担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二十七条 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机构人员较少时,监理员可直接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第五章项目监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实行异地监理方式,同县(市、区)内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本地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与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理费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取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施项目监理的程序

(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二)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三)按工程建设计划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

(五)协助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竣工自检,签署监理意见,并参与工程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实施工程监理的基本程序、方法以及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的施工约定接受监理。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项目监理“四控两管一协调”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 备案监理单位实行信用评定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市(州)国土资源局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考核,依据《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考核考评办法》,对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考评。

年度综合考评成绩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三十七条 备案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外,由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一)未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而承担监理业务;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

(三)出借资质承揽项目监理业务或转让已承接的监理业务;

(四)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从事所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五)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虚列建设内容、虚报工程量、降低工程质量;

(六)故意损害项目承担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利益;

(七)未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的监理机构人员培训,拒绝参加相关会议;

(八)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项目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回《湖北省土地整理监理从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情节严重者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承接、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

(三)以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湖北省土地整理监理从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

(四)在对公正执行监理业务有影响的单位兼职;

(五)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条 项目监理人员渎职,与施工单位串通瞒报、虚报工程量,降低工程质量等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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