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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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大洼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政府对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大洼、不断推进“五个大县”建设创造平安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

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

一般级(四级),灾种单一,危害范围较小,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

较大级(三级),灾种单一,危害范围超出乡镇行政区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重大级(二级),一种灾害引发多种灾害,危害范围超出县行政区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特别重大级(一级),发生多种灾害,危害范围超出市行政区域,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

一至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所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突出底线思维,树立红线意识,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基础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预、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力争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解决,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

全县应急管理要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5)坚持社会各界及公众参与的原则。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普及科普常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依靠公众力量,全社会参与,形成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合力。

1.6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总体应急预案。

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总的指导原则和总体制度安排,由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县专项应急预案。

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要活动保障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

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为防范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4)镇、村(社区)应急预案。

在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指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政府及村(社区)自行制定,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县重点企业的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

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规定,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当地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临时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当不断补充和完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成立大洼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代表县委、县政府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

组织指挥全县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联合救援工作。

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常务副书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各分管副县长、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主任、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县武装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员有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武装部副部长、县政府防空办主任、县政府地震办主任、县政府法制局局长、县信访局局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经济信息化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农村经济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县卫计局局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司法局局长、县统计局局长、县粮食局局长、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局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供销联社主任、县规划局局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油田办主任、县电视台台长、县人民广播电台台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县消防监督科科长、大洼供电分公司经理、县邮政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中国电信大洼分公司经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大洼移动通信分公司经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盘锦联通分公司经理、县长途汽车客运公司经理等。

2.1.2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下设12个分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灾害种类、危害范围等情况,实行系统指挥。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其职责是:

负责地质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实施;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县的地质灾害救援应急工作;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及时调查收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收集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情况信息,并将灾情上报县政府;负责灾情监视工作;保持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间的密切联系。

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

分指挥部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相关预案、保障计划及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其职责是:

负责洪涝及干旱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实施;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应急工作。

掌握汛期或干旱时期气象形势、雨情、水情、旱情灾害等有关信息,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资金的计划、使用及管理;负责统计上报洪涝或干旱灾害情况;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调配抢险力量;督促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应急撤离转移准备工作;组织防汛、抗旱通讯和报警系统的建设管理。

由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

分指挥部设在县水利局,负责制定相关预案、保障计划及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其职责是:

负责地震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实施;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县的地震灾害救援应急工作;负责现场抢险救援、指导工作;及时调查收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将灾情上报县政府及总指挥部;保持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间的密切联系。

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

分指挥部设在县政府地震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关预案、保障计划及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消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其职责是:

负责火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实施;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县的消防灭火应急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参加救援行动;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品的险情排除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管理、维护现场秩序、疏通事故现场人员、受伤人员救治、运送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核定火灾损失。

由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

分指挥部设在县公安局,负责制定相关预案、保障计划及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其职责是:

负责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实施;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和危险品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参加救援行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危害情况,组织事故发生地周边单位人员以及物品的疏散工作;负责外援力量的求助;负责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由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

分指挥部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相关预案、保障计划及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其职责是: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实施;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负责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全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事件的预警、监测、分析、调查;组织救治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相关工作人员;检查督促救护人员和物资储备与调动等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由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

分指挥部设在县卫计局,负责制定相关预案、保障计划及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其职责是:

负责突发社会安全类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实施;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县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和反恐应急工作。

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案件、涉外突发事件、边境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爆炸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事件。

由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

分指挥部设在县公安局,负责制定相关预案、保障计划及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其职责是:

负责交通事故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实施;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县陆地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和疏导交通工作。

由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

分指挥部设在县交通局,负责制定相关预案、保障计划及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

其职责是:

负责建筑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实施;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县的建筑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指挥建筑物爆炸、倒塌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负责抢险力量调集、组织抢险救援后勤保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负责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写出调查报告。

由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

分指挥部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制定相关预案、保障计划及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农业救灾和动物疫病防治应急指挥部。

其职责是:

负责农业救灾和动物疫病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实施;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县的农业救灾和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

及时发布重大农业病虫害、动物疫情预测预报;负责灾害调查、技术指导,提出防治与处理方案;组织协调农业病虫害、动物疫情的控制与扑灭工作;做好灾害、疫情的监测、预报、分析,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诊断灾害、疫情原因,划定灾区疫情范围、受威胁区域,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监督和实施。

由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

分指挥部设在县农经局,负责制定相关预案、保障计划及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其职责是:

负责气象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实施;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县的气象灾害救援应急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县应急管理总指挥部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

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

分指挥部设在县气象局,负责制定相关预案、保障计划及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其职责是:

负责海洋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实施;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县的海洋灾害、海上事故应急工作。

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参加救援行动;负责海洋灾害、气象情况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海洋监测信息;加强海洋灾害监测,组织实施海洋灾害减灾工作;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由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

分指挥部设在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相关预案、保障计划及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分指挥部在实施应急救援抢险指挥的同时,必须向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报告工作,并在指挥过程中随时通报情况,最后形成文字材料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2.2办事机构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上报、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职责。

负责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并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工作。

保证县政府与县直各部门、各镇、重点园区管委会等联络畅通;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参与各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应急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或县委、县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重点园区管委会等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3.2各分指挥部都要在牵头单位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值班室,各镇、重点园区管委会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值班室,村(社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

负责政务应急值班,受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收集、掌握、汇总、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保障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分指挥部的应急指挥。

2.4专家组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和分指挥部专家组,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本行业的防灾救援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公共事件现状与趋势,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和各分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镇、重点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强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3.1预测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与各分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网络。

各分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负责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收集和整理,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做出预测与预判,以口头和书面形式立即上报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3.1.1监测

(1)各镇、各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地震、台风、洪涝、干旱、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输油气管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舆情监测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

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和标准,利用各种设备、设施,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影响因素进行监测。

(2)各镇、各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总风险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

3.1.2预防

(1)各镇及部门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设备、设施和避险区域。

要加强防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风险排查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重点水利工程、重要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通信枢纽工程、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道路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要优化布局、科学选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监管制度。

(3)各镇、各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

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有关单位要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2预警

各分指挥部都要建立应急值班系统,受理灾情报告,按程序处警。

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1)确定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

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发布预警信息

各镇、重点园区管委会、各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发布,包括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短信息、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应当采取足以使其周知的有效发布方式。

(3)解除预警警报

有数据或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上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

3.3.1“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迅速报告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分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3.3.2各分指挥机构处警时,应立即向分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分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调查事件情况,组织救援工作,进行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分指挥长决定解除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3.3当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实施指挥时,应迅速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调查事件情况,进行科学决策,下达联合救援命令,指挥联合救援行动。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总指挥决定解除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4指挥和协调

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通常由县政府领导和直接相关的部门领导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可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分别负责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小组可划分为信息预警组、部队民兵组、公安保卫与突击组、工程抢险与设施保护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事故调查与评估组、专家咨询组、宣传报道组、交通运输组、通讯保障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安置组等。

3.5应急响应

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三级(较大)、四级(一般)突发事件,上报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由各分指挥部指挥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镇、村(社区)应急预案自行启动。

3.6应急结束

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7后期处置

3.7.1.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援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3.7.2各有关部门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分工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公布。

3.7.3民政部门要根据灾情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工作。

3.7.4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3.7.5各镇政府、重点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3.7.6有关部门对应赔偿的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3.8社会救助

3.8.1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性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3.8.2建立突发事件救助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

3.8.3社会救助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3.8.4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加强与红十字会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接受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

3.9调查和总结

各分指挥部(牵头部门)、各镇、重点园区管委会等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4.应急保障

4.1指挥场所保障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信息化手段,逐步形成由基本指挥所、现场指挥所、预备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组成的指挥场所体系,确保适时、可靠、高效指挥。

4.2应急队伍保障

4.2.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的突击力量,以系统行业、大型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主的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主的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

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4.2.2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立第一响应队伍。

第一响应队伍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突击力量,必须达到人员专业、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反应快速、救援有效的要求。

第一响应队伍由县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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