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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爆破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本合同段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保障人员的人身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在今后的施工中按照以下要求严格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对爆破作业管理主要目的有两点:

一是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次序;二是防止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项目部将以以上两点为目的,对本部的爆破作业细化为以下的管理方案

二、安全组织机构

三、工程概述及钻爆方案

1.工程概况

1.1++++

1.2围岩级别

围岩级别划分:

V级围岩420m,IV级围岩2350m。

洞口稳定性:

洞口位于+++源头圈椅状深谷地貌中,山顶谷底高差约250m,地形切割较深。

进口斜坡高约135m,横坡上陡下缓呈凹形弧线,坡角变化在23°~40°之间,坡表多为灌木及嵩草,斜坡上上部为林地,出露含第四系角砾及碎石土,堆积层厚3.3m,无滑动、变形、位移、拉裂迹象,在自然状态下稳定。

斜坡下为一常年溪沟流经,沟床宽10~20m,该沟为以小型泥石流沟,源头可见坡面坍塌形成的物源。

洞身稳定性:

隧道洞身穿越板岩、千枚岩类变质软岩,洞身围岩基本以IV级为主。

泥质变质千枚岩饱和抗压强度平均为16.28Mpa,完整性系数0.51~0.7。

Jv=10~20条m3,节理裂隙属较发育,岩体呈中薄层状结构,岩体较完整~较破碎。

泥质变质板岩饱和抗压强度平均为23.89Mpa,完整性系数0.55~0.7。

节理裂隙发育程度相对较低,以构造裂隙为主,岩体多呈中厚层状~块状结构,岩体较完整。

2.钻爆设计及作业

⑴钻爆设计:

根据围岩类别和开挖方法分别采用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松动爆破三种爆破方式,网路采用非电毫秒雷管爆破网路,IV类围岩采用上下台阶法施工,洞口V浅、V加强围岩采用环向预留核心土台阶法开挖施工或采用CRD分部开挖施工,为减轻爆破对围岩的扰动,开挖断面采用多段位非电毫秒雷管进行网路设计。

预裂爆破框图见隧表2。

IV类围岩均采用斜眼掏槽。

掏槽眼的深度和间距根据围岩的稳定性和设计要求的每工作循环进尺深度来确定。

钻孔采用多功能钻孔台架,YT28风动凿岩钻机按设计眼位精确钻眼,按设计的装药量及段位装药、布管,炸药采用φ25的光爆药卷和φ32的普通药卷,非电导爆管串联网路起爆,严禁使用火花起爆。

因本隧道大部分为IV、V级类围岩,采用的是环向预留核心土台阶开挖或CRD法开挖和上下台阶法开挖,采用以下表固定参数进行爆破控制

 

IV、V级围岩光面(预裂)爆破控制表

围岩类别

循环

进尺(m)

最大允许超挖(cm)

周边眼

残眼率%

钻眼深

度(m)

周边眼间距(cm)

周边眼最小抵抗线(cm)

相对距离E/w

周边眼装药集中度(kg/m)

炸药单位消耗量(kg/m3)

V加强

1.2

15

≥65

1.5

30~40

40~60

0.5~0.8

0.07~0.15

1.2

V浅

1.6

15

≥80

2.4

30~40

60~75

0.8~1.0

0.2~0.3

1.6

IV

2.0

10

≥80

3.0

40~50

70~85

0.8~1.0

0.3~0.35

2.0

⑵钻爆作业

钻眼前绘出开挖断面中线、水平和断面轮廓,按爆破设计图布孔,布孔误差:

掏槽孔≤±3cm,其余各孔≤±5cm。

当开挖条件出现变化时,各爆破参数应随围岩条件的变化作相应的改变。

眼位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钻眼,钻眼必须做到“准、平、直、齐”四要素,并满足以下要求:

①挂眼(开孔)误差为:

掏扩槽孔≤±3cm,其余各孔≤±5cm;

②钻孔不平行误差为:

掏槽孔≤±3cm/m,其余孔≤±5cm/m;

③各炮孔底部参差误差不得大于炮孔深度的10%。

钻眼完毕,按炮眼布置图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炮眼重钻,经检查合格后装药爆破。

装药前将炮眼内泥浆、石粉吹洗干净,按设计药量装药,当开挖面凹凸不平时,其各孔装药量可随炮孔深浅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中间连接和击发用雷管一律反向设置;塑料导爆管连接过程中不得打死结、弯折,更不能被岩石和其它东西刺破;各炮孔用炮泥堵塞,周边孔堵塞长度不小于30cm,其余各孔不小于20cm。

专人按炮眼布置图定孔、定人、定机钻孔;专人定位装药,电工联线。

炮眼布置图见隧表1

洞内所有人员全部撤至洞口50米以外,洞口各主要路口设专人布岗,然后由领工员下令放炮。

⑶钻爆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爆破作业人员(包括送药员、装药员)均由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从事爆破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放炮作业,严格执行“放炮员、工班长、领工员”在场的“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严禁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

严禁打残眼,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高压风吹这些炮眼;炮眼爆炸后,放炮员详细检查,收集未爆的雷管。

出碴运输:

用正装侧卸装载机装碴,12t自卸式汽车运输出碴。

在施工作业地段行车速度不大于10Km/h,成洞地段不大于20Km/h。

四、涉爆作业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保管员职责

1、负责人防、犬防、物防、技防工作,人不能脱岗,犬不能出位,物防不得疏漏,技防要使用可靠。

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2、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始终保证账物相符;

3、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的工作;

4、及时上报可疑及质量过期的爆破器材;

5、组织进行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6、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安全员职责

1、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2、负责组织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4、负责组织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5、协助领导制定有关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6、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

7、协助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制的统计上报。

二、爆破规程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1.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

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

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2.1.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定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1.4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2.1.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

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6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对峒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2.1.7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峒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2.1.8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线、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1.9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不包括峒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2.1.10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2.1.11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2爆破警戒与信号

  2.2.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2.2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

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

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

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表1隧道内爆破作业有毒气体允许浓度

 2.2.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

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

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

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3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2.3.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3.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标志。

  2.3.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2.3.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4盲炮处理

  2.4.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4.2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份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2.4.3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

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2.4.4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也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了预见部分填塞的,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2.4.5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沿竖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2.4.6处理水下裸露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在盲炮附近另行投放裸露药包,使之殉爆;

  b.小心地将药包提出水面,用爆炸法销毁。

  2.4.7处理水下炮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

  b.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者,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起爆;

  c.在盲炮附近投放裸露药包爆破。

  2.4.8破冰爆破发生盲炮,可在盲炮药包处投放新起爆药包诱爆。

  2.4.9处理地震探勘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从爆孔中小心地取出药包,用爆炸法销毁;

  b.不可能从炮也或炮井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2.4.10处理金属、金属结构物和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应吹出部分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处理热凝物爆破盲炮,必须使孔壁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重新装药爆破。

  2.5机械化装药

  2.5.1粒状炸药露天装药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b.输药管必须使用专用半导体管。

钢丝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c.装药车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欧姆;

  d.输药螺旋与管道管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

  e.发动机废气排出管应安装消焰装置。

排气管与油箱和轮胎应保持适当距离。

装药车上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

  2.5.2隧道内装药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装药器的壶体应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b.输药管必须采用专用半导体管;

  c.装药器应接地良好,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欧姆。

  2.5.3采用上述装药车(器)装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输药风压不得超过额定风压上限值;

  b.不准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器)下面;

  c.返粉药再使用必须过筛,严禁石块和其它杂物混入药粉室;

  d.电力起爆和导爆管起爆的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结束后,方准装入炮孔

 

+

+

 

隧表1

1、掏槽眼

2、扩槽眼

3-6、辅助眼

7、邦眼

8、周边眼

9、底眼

 

上半断面炮眼布置图

隧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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