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之风味饮料doc 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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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之风味饮料(doc8页)

 

汕头市正阳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1前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标准化法》规定,特制定本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贸活动中的依据。

本企业标准是根据GB/T1.1-2009系列《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要求而制订的。

本标准由汕头市正阳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汕头市正阳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胡宏灿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2011年6月。

风味饮料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白砂糖、果葡糖浆、葡萄糖浆、乳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柠檬酸、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经熬煮、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风味饮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T20882果葡糖浆

GB/T20885葡萄糖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添加剂,经熬煮、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风味饮料。

3.2乳味果味饮料:

以饮用水、白砂糖、果葡糖浆、葡萄糖浆、乳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柠檬酸、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经熬煮、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风味饮料。

13 技术要求

13.1 原辅料要求

4.1.1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2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

4.1.3果葡萄糖浆应符合GB/T20882的规定。

4.1.4葡萄糖浆应符合GB/T20885的规定。

4.1.5乳粉应符合GB19644的规定。

4.1.6柠檬酸应符合GB1987的规定。

4.1.7食用香精应符合QB/T1505的规定。

1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色泽,应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果香味或乳味,酸甜可口,无异味

组织状态

透明或略带浑浊,质地均匀,允许稍有沉淀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13.3 理化指标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果味饮料

乳味果味饮料

可溶性固体物,% ≤

25

蛋白质,%≥

——

0.10

铜(以Cu计),mg/L≤

5.0

总砷(以As计),mg/L≤

0.2

铅(以Pb计),mg/L≤

0.3

二氧化硫残留(按SO2计)/(mg/kg)≤

100

1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要求。

表4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4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霉菌/(cfu/g)≤

20

酵母/(cfu/g)≤

10

13.5 食品添加剂

3.5.1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及表3的规定。

表3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名称

最大使用量(g/kg)

柠檬酸

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

食用香精

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

1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定量商品允许短缺量见表4。

表4允许短缺量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g或ml

允许短缺量(T)*g或ml

Qn的百分比

g或ml

0~50

9

——

50~100

——

4.5

100~200

4.5

——

200~300

——

9

300~500

3

——

500~1000

——

15

1000~10000

1.5

——

10000~15000

——

150

15000~50000

1

——

长度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m

Qn≤5m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5m

Qn×2%

面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

全部Qn

Qn×3%

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

Qn≤50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50

Qn×1%**

注:

1.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

2.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

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1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15 试验方法。

5.1感官指标

取被检样品一份,倒出混合均匀,取200g置于一洁净的玻璃瓶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并嗅其气味,辨其滋味。

5.2理化指标检验方法

5.2.1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1078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总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铅

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铜

按GB/T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微生物检验

5.3.1菌落总数

按GB/T4789.2规定进行检验。

5.3.2大肠菌群

按GB/T4789.3-2003规定进行检验。

5.3.3沙门氏菌

按GB/T4789.4规定进行检验。

5.3.4志贺氏菌

按GB/T4789.5规定进行检验。

5.3.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4789.10规定进行检验。

5.3.6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按GB/T4789.15规定进行检验。

5.4净含量负偏差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5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规定的方法测定。

16 检验规则

1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16.2 物料分装前使用同一台调配设备、同一原料、同一班次、一次罐装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产品由公司的质保部进行抽样检验。

当样品数n<3时,全检;当样品数n>300时,取样数为/2+1;样品数3

16.3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6.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负偏差。

16.3.2 在正常情况下,每半年做一次型式检验,检验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规定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全部项目: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原材料产地或供应商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长期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每年至少一次;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16.4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从该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16.5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由法定检查部门按本标准进行仲裁判定。

1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有关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产地。

称量销售产品的表情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产品的外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17.2 产品应在外包装盒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

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可采用下列方式标示,例如:

“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17.3 食品包装用复合包装膜为包装材料,并符合GB/T10004标准要求。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6543的要求。

17.4 运输

17.4.1 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它污染物。

17.4.2 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

17.5 贮存

17.5.1 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鼠害,仓库温度保持室温便可。

17.5.2 成品堆放不得与有易腐败变质,有不良气味的物品同仓库存放。

17.5.3 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

17.5.4 成品入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

在上述储运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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