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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课程设计任务书

 

某工程系列综合合同管理内容

 

课程设计

 

姓名

学号

班级

指导教师

教师职称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某工程系列综合合同管理设计内容

公开招标设计内容1

经重庆市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某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标。

依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网下载)。

招标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方式的备案;

(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三)发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

(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

(七)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投标答疑;

(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十)设有标底的,编制标底;

(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二)组织当众开标;

(十三)组织评标;

(十四)当众公布评标结果,并确定中标人;

(十五)评标委员会签字认可公布的评标结果记录;

(十六)公示中标结果;

(十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八)送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十九)签订施工合同,送施工合同备案。

备注:

(一)议标指由发包单位直接与选定的承包单位就发包项目进行协商的招标方式;

(二)议标程序其程序为:

1、招标委员会确定议标日程

 2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议标,参加议标人员为双方的技术,经济和法律专家。

所涉及的问题如标书中的商务、技术、法律和其他方面问题。

  3、议标的结论要用完善、准确的措词以书面形式记载,以便纳入合同文件中。

双方应各由一名高级代表审阅议标形成的文件,并在文件的每一页上签字。

4、如果议标时间过长,超出了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会要求几位有希望的候选人延长投标保函的有效期。

如果投标人拒绝,则其标书失效。

 

(三)议标就是招标方不发布招标公告,而直接与自己比较了解的潜在几个投标单位商讨关于合同的价格等内容。

议标其实不属于招标范畴。

实质上即为谈判性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不属于招投标法所称的招标投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设计内容2

依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上网下载),请设计制订重庆市对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招投标订立合同的实施范围。

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招投标订立合同的实施范围如下: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一条所称国家融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一条所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一)、

(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八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公布选择情况,不能暗箱操作。

备注:

(1)建设管理代理制:

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附1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有效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能力,保证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理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项目除外。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项目代理制的管理。

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代理制实施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有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理制的公益项目,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1000万元以下的公益项目是否实行代理制,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实行代理制的公益项目,其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在建设期间是被代理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其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实施建设管理行为。

  第六条 被代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代理机构。

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公司选择代理机构,其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报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具有下列条件可以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取得代理机构资质:

  

(一)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者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者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者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二)具有相应资产;

  (三)具有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本暂行办法发布前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投资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代理机构。

  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公布取得代理机构资质的名单。

  第八条 代理机构代表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可完成下列工作:

  

(一)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完成项目各种审批手续;

  (三)完成或协助招标公司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及合同谈判,以项目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

  (四)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及施工组织方案等;

  (五)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的管理,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组织竣工验收,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七)项目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代理机构不得在自己代理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九条 建设管理代理费通过招投标确定,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有关取费标准、项目投资总额和代理机构承担的工作量确定代理费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项目单位或招标公司应当根据代理的具体内容、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要求,招标选择代理机构。

  前款招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委中,项目单位指定的评委不得超过1/3,其他评委从专家库抽取。

专家库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等共同推荐专家组成。

  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与中标代理机构,依法签订建设管理代理合同,并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公益项目实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工程概算。

  设计深度不够或工程预算超过可研批复的投资总额或初设批复的概算,代理机构应督促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并及时向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代理机构和监理公司分别审核预算后,分别提交审核结果,以财政部门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为准。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按照代理合同参与或承担项目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工作。

招标文件应事先报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代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招标聘请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独立的监理,监理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监理公司。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益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单位;尚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可将投资计划下达代理机构。

财政部门按照计划拨付资金。

  代理机构按代理合同设立相应的项目部和专用账户,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建设管理代理费由项目单位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

代理费经财政部门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代理机构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质量优良的,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给予奖励;超出项目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益项目的参建单位应根据监理公司确认的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完工结算。

代理机构对完工结算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并以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公益项目建设完工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项目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代理机构与项目单位一起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对重大公益项目,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可委派专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可指派财务总监或委派中介机构跟踪监督,审计部门可委派审计专员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因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承担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代理机构负责人及其项目部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

  严重违约的代理机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承担公益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2)BT模式简介

BT模式的含义:

1、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2、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3、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BT模式-产生背景

1、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2、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

BT模式-发展现状

BT发展时间短,是新生事物,BT是由BOT衍生而来,BOT的演变形式除了BT外,还有BOOT方式(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方式(建设—拥有—运营);BLT方式(建设—租赁—移交);BOOST方式(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方式(建设—移交—运营等)。

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实施建设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BOT融资模式已经为大众所熟悉。

而BOT模式做为BOT模式的一种演变,近年来也逐渐作为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一种,被用来为政府性公共项目融资。

近年的大型BT项目案例有:

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工程、天津津滨轻轨项目、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等。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BT模式-模式主体

BT模式中三个主体:

1、项目业主。

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也称项目发起人。

负责对项目的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

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

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2、BT投资建设方。

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项目建设的特许权。

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项目风险。

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

3、贷款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

融资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项目的融资渠道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

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提供的优惠政策。

BT模式-实施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BT模式-基本运作

1、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

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BT模式-运作过程

1、项目的确定阶段:

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2、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

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3、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

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4、项目的建设阶段:

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项目的移交阶段:

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项目准备阶段。

首先由项目所在国家的政府对拟进行BT模式建设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准备对BT投资建设方进行特许招标。

项目招标阶段。

业主确定BT投资建设中标方后,就项目合同条款进行谈判确认,形成法律文件。

项目建设阶段。

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项目的施工方,监理方,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各方。

在建设期间,BT方按照相应的合同进行管理,按照预期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工程进度有序进行。

项目移交阶段。

在项目建成后,或者BT方在特许期限内违约,业主方在项目建设期内违约,项目迫于不可抗力而停止建设等,BT方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业主)。

正常移交后,业主应向BT方支付一定的项目回购款,支付时基于项目建成后的技术规格。

运作特点:

由于BT模式的项目的特许权不具有获得特定经济效益的能力,BT方的投资成本和回报来源于项目收益以外,超出了项目本身的现金流的范围,不具有有限追索特点。

其投资回报来源于政府部门的分期偿还,构成了业主实质上的债务,而BT方由于投资而获得债权。

BT模式的风险实行有限分担,BT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承担了融资、投资、支付、管理等建设风险,而其他的项目决策风险,建设期后的其他风险将由业主方来承担。

融资过程:

合作银团与BT方签订BT项目合作意向书。

该意向书包括:

BT方聘请合作银团为财务顾问,而银行对该BT项目提供全面的财务支持;银行承诺对BT方的流动资金提供补充贷款,在BT方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贷款以补充因BT项目而造成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流动资金的需求;银团承诺对BT方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为业主的全额付款保证。

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业主对BT方出具全额付款保证。

BT方与银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银团以业主的全额付款保证为担保与BT方签订贷款协议。

BT模式-基本特点

1、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2、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3、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

4、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5、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BT模式-部分范例

2003年,重庆华村嘉陵江大桥由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资25.5亿元人民币;

2004年,涪陵乌江二桥由中铁八局承建,工程投资2.29亿元人民币;

2004年,南京九华山隧道由中铁八局承建,工程投资14亿元人民币;

2004年,上海中环线(清西段)A2、7标万荣路—铜川路高架工程由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资4.2亿元人民币;

2004年,太仓市339省道复线昆太段改造工程由苏州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资1.3亿元人民币;

2005年,姜堰市溱湖大道工程由姜堰市华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资2.3亿元人民币。

BT模式-合同约定

BT合同涉及投资、融资、建设、移交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与参与人包括地方政府、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贷款人、融资担保人等以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T合同形成众多当事人与参与人复杂的法律关系。

1、BT合同的主体:

BT合同的主要主体为业主和投资方,业主为特殊主体,投资方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2、BT合同的客体:

BT合同项目。

3、BT合同的内容:

采用FIDIC合同条款格式,一般可以采用以下内容。

工程的名称和地点;

工程的范围和内容;

合同价款的确定与确定依据;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缺陷责任期;

变更设计;

工程计量;

交竣工验收与移交;

项目回购价的确定和支付;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担保;

违约责任;

争端解决;

其他约定。

4、当事人与参与人一般为:

甲方:

某交通厅(局);

乙方:

某建设开发公司(或有限公司);

施工方:

某工程公司(或有限公司);

担保方:

某建设投资公司;

承诺方:

某财政局;

见证方:

某省(市、县)人民政府。

(3)BOT模式简介

BOT模式的概念是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于1984年正式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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